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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6月7号,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一纸“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宣告了凤城市农民郭洪斌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再次落下了帷幕。然而,郭洪斌和他的妻子以及家人并未因此放弃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仍然行走在司法申诉的道路上,以期求证自己的观点在法律上的支点。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对法律法规并非熟识的农民如此执著不倦的追求?又是什么原因使他在求证的道路上屡次受挫?这其中有着怎样错综复杂的情节?
事件回放
郭洪斌小时候家庭生活极度贫困,是队里远近闻名的困难户。他家一共有七口人,三个妹妹,一个弟弟,仍然挤住在土改时分的21㎡的一间小平房里,生产队照顾他在外做民工挣钱养家。
1969年至1971年,郭洪斌向村小队口头申请批一块房场建新房,经小队领导班子研究同意,报大队、公社审核批准,同意批给他家一处81㎡的房场,占地面积243㎡。因当时无偿还能力,向生产队借钱盖房的请求遭到了拒绝,他又多次外出打工,随着弟弟、妹妹陆续参加劳动,家中生活状况逐年好转。1980年,郭洪斌筹集好建房材料,在生产队出力郭家出工分的情况下建成了四间瓦房。
房子建好后,郭家人住东面两间,西面两间留给弟弟郭洪利结婚住。由于弟弟暂时没有对象,房间就一直空着。不久,郭的老姨找到了他,商量将西面空着的两间房暂借给郭洪斌三舅后老伴的儿子沈某居住,并说:“他们是下乡到大洼的青年,返城暂时居住,等到你弟弟结婚用房时,就给你倒房”。郭洪利考虑到当时盖房子,三舅姜永满曾经借给自己800块钱,就同意了暂时将住房借给沈某夫妇居住。
1982年春天,村小队社员姜树良给郭洪斌的弟弟介绍对象,他和妻子一块找到老姨,要求沈某夫妇倒房给弟弟结婚用,谁知遭到了拒绝。1982年9月27日,郭洪斌首次将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倒出房子。可是,在庭审时,郭的老姨将80多岁的老母亲请上法庭,郭的外婆对郭以死相逼,不许郭让沈倒房,后来,在法官的调解下郭洪斌于1982年11月24日撤诉,寻求更好地解决办法。然而,始终未获解决。
一梦惊醒
2005年4月份,郭洪斌隔壁的邻居也就是亲戚沈某开始筹集资料要翻盖房子,郭洪斌急忙去村委会找村长声明房子是自己的,别人无权翻建,可是村长却说对方有房照别人无权干涉建房。而且拿出了这份95年换发的新房产执照。这令郭洪斌大吃一惊,“自己的房子啥时办了房照?而且还是别人的名字?”郭洪斌当即说:“这是假的!”经过多方面咨询、了解沈某的房照是真的。这可怎么办?后经亲属提议,郭洪斌决定还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5年5月14日,郭洪斌正式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发照机关依法撤销其违规发放的房照。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这本房照最初颁发日期应为1987年,1995年的房照实际是“换发件”。根据法官指导,郭洪斌撤销了对1995年房照以及承办机关的起诉,重新起诉1987年原发照机关。2005年8月25日,凤城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凤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本案行政行为发生在1987年,为此不具有朔及力,因此驳回了郭洪斌的起诉。郭洪斌不服上诉,2005年11月1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2005)年丹行终字第28号认定了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22日,郭洪斌又重新起诉1995年房照及承办机关,得到的是同样结果:两审法院都没有支持他的诉讼。
至此,郭洪斌说他终于明白了自己的官司输在了哪里:1987年通过某些人之手颁发的那本凤城县政府印制的“房照”。
问题焦点
在法院的几次审查和裁定中,那本被郭洪斌称为“假房照”的房照一直以它真实有效的身份存在并发挥着效力。它也一直左右着郭洪斌诉讼案的成败。那么,如次重要的证据使明察秋毫的法官们为之动容,凭什么郭洪斌这样的一个农民在屡次碰壁后还是回不过这个“弯儿”来呢?仅仅是因为郭洪斌以及他的家人对法律认知不深?和个人利益至上的思想?对此,在郭洪斌的的诉求材料里人们似乎可以找到答案:房子是我盖的,到什么时候房子都是我的。别人是赖不走的……
据郭洪斌的妻子夏桂琴介绍,她家的房子有“集体与社员个人建筑占地批复证”,这对于80年建起的这座房子来说是最有效的证据。在这张签发于1982年10月20日,盖有当时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公章的“批复证”上确实写着占地单位或个人郭洪斌的名字。还有土地类别、地址与界限等细则。郭洪斌以为,在办理房屋手续时,必须要有这个“证件”才可以。“没想到,当初我那个亲戚办房照时,就凭他自己和当地‘土地办’的一位主任找的村主任签字就办成了!而且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房子有纠纷……”在一份写于2005年12月31日的“证实”中有这样的字句:“房照申请书签字纯属我签的字(当时我是村长)因当时土地办主任刘(某某)和沈某(房照拥有者的家人)一起来办的,说纠纷已调节协商好,给予办理,就这样我给签的字,特此证实。黄某某。郭洪斌的妻子夏桂琴说:“按理说,两家纠纷解决了应该由我们出面来说明情况才算数,他们单方面和不相干的人说了有什么用?房子是我们的,‘批复证’上写的是我们的名字,他们哪来的发言权?一个代表着房屋(财产)所有权的证照就这样产生了,而且是建立在别人的合法有效的证照之上,没有任何过渡的手续和拥有者的口头允诺……”“显然,这是一起有驳常理并且违法的颁照行为,可是,这样的证件居然生效了!就是这本房照使我家的官司一输再输……”夏桂琴的伤感无以复加。另据夏桂琴介绍,当时有关人员办理房照除了听信一面之词之外,还有一纸所谓的契约。“这张契约,由我老姨执笔、签名一手炮制,根本与我们家无关。还有,在事情发生后我家一直在找有关部门办理房照的事,却始终因为这场纠纷没有办下来,这不能不让我们怀疑这背后的人为操作和金钱交易……”夏桂琴说。
说起官司的成败,有人问夏桂琴,这么长时间的事了为什么才想起来打官司?夏桂琴说,以前一直迫于亲属的压力,加上一直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就拖下来了,如果对方不是要翻盖;发现他背着我们办了“假房照”我们还没想着怎么解决这件事好。现在眼看别人要弄假成真了,我们家再老实也得行动了……
记者也曾在采访中问过郭洪斌家人相关问题,即这个案子最终以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本案行政行为发生在1987年,为此不具有朔及力,因此驳回了郭洪斌的起诉。那么,他们是否能以民事自诉的形式诉至法院,郭洪斌的家人说,民事诉讼的有效期为两年,这件事已经过去了20多年。可是,记者在有关材料里发现:郭洪斌家人发现自家“批复证”上的这宗“房照”事件的时间是2005年4月,在此之前,郭洪斌家人对这本房照的存在并不知情。那么,法律有无规定这种情况的追诉时限应从被告的行为被发现之日算起呢?如果是这样,那郭洪斌的官司的诉讼时限并不遥远,何况他们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反之,如果合法公民的财产在无形中遭到侵害时,法律可否在被发现时及时有效的予以纠正,使其不再延续下去?
事件回放
郭洪斌小时候家庭生活极度贫困,是队里远近闻名的困难户。他家一共有七口人,三个妹妹,一个弟弟,仍然挤住在土改时分的21㎡的一间小平房里,生产队照顾他在外做民工挣钱养家。
1969年至1971年,郭洪斌向村小队口头申请批一块房场建新房,经小队领导班子研究同意,报大队、公社审核批准,同意批给他家一处81㎡的房场,占地面积243㎡。因当时无偿还能力,向生产队借钱盖房的请求遭到了拒绝,他又多次外出打工,随着弟弟、妹妹陆续参加劳动,家中生活状况逐年好转。1980年,郭洪斌筹集好建房材料,在生产队出力郭家出工分的情况下建成了四间瓦房。
房子建好后,郭家人住东面两间,西面两间留给弟弟郭洪利结婚住。由于弟弟暂时没有对象,房间就一直空着。不久,郭的老姨找到了他,商量将西面空着的两间房暂借给郭洪斌三舅后老伴的儿子沈某居住,并说:“他们是下乡到大洼的青年,返城暂时居住,等到你弟弟结婚用房时,就给你倒房”。郭洪利考虑到当时盖房子,三舅姜永满曾经借给自己800块钱,就同意了暂时将住房借给沈某夫妇居住。
1982年春天,村小队社员姜树良给郭洪斌的弟弟介绍对象,他和妻子一块找到老姨,要求沈某夫妇倒房给弟弟结婚用,谁知遭到了拒绝。1982年9月27日,郭洪斌首次将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倒出房子。可是,在庭审时,郭的老姨将80多岁的老母亲请上法庭,郭的外婆对郭以死相逼,不许郭让沈倒房,后来,在法官的调解下郭洪斌于1982年11月24日撤诉,寻求更好地解决办法。然而,始终未获解决。
一梦惊醒
2005年4月份,郭洪斌隔壁的邻居也就是亲戚沈某开始筹集资料要翻盖房子,郭洪斌急忙去村委会找村长声明房子是自己的,别人无权翻建,可是村长却说对方有房照别人无权干涉建房。而且拿出了这份95年换发的新房产执照。这令郭洪斌大吃一惊,“自己的房子啥时办了房照?而且还是别人的名字?”郭洪斌当即说:“这是假的!”经过多方面咨询、了解沈某的房照是真的。这可怎么办?后经亲属提议,郭洪斌决定还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5年5月14日,郭洪斌正式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发照机关依法撤销其违规发放的房照。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这本房照最初颁发日期应为1987年,1995年的房照实际是“换发件”。根据法官指导,郭洪斌撤销了对1995年房照以及承办机关的起诉,重新起诉1987年原发照机关。2005年8月25日,凤城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凤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本案行政行为发生在1987年,为此不具有朔及力,因此驳回了郭洪斌的起诉。郭洪斌不服上诉,2005年11月1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2005)年丹行终字第28号认定了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22日,郭洪斌又重新起诉1995年房照及承办机关,得到的是同样结果:两审法院都没有支持他的诉讼。
至此,郭洪斌说他终于明白了自己的官司输在了哪里:1987年通过某些人之手颁发的那本凤城县政府印制的“房照”。
问题焦点
在法院的几次审查和裁定中,那本被郭洪斌称为“假房照”的房照一直以它真实有效的身份存在并发挥着效力。它也一直左右着郭洪斌诉讼案的成败。那么,如次重要的证据使明察秋毫的法官们为之动容,凭什么郭洪斌这样的一个农民在屡次碰壁后还是回不过这个“弯儿”来呢?仅仅是因为郭洪斌以及他的家人对法律认知不深?和个人利益至上的思想?对此,在郭洪斌的的诉求材料里人们似乎可以找到答案:房子是我盖的,到什么时候房子都是我的。别人是赖不走的……
据郭洪斌的妻子夏桂琴介绍,她家的房子有“集体与社员个人建筑占地批复证”,这对于80年建起的这座房子来说是最有效的证据。在这张签发于1982年10月20日,盖有当时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公章的“批复证”上确实写着占地单位或个人郭洪斌的名字。还有土地类别、地址与界限等细则。郭洪斌以为,在办理房屋手续时,必须要有这个“证件”才可以。“没想到,当初我那个亲戚办房照时,就凭他自己和当地‘土地办’的一位主任找的村主任签字就办成了!而且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房子有纠纷……”在一份写于2005年12月31日的“证实”中有这样的字句:“房照申请书签字纯属我签的字(当时我是村长)因当时土地办主任刘(某某)和沈某(房照拥有者的家人)一起来办的,说纠纷已调节协商好,给予办理,就这样我给签的字,特此证实。黄某某。郭洪斌的妻子夏桂琴说:“按理说,两家纠纷解决了应该由我们出面来说明情况才算数,他们单方面和不相干的人说了有什么用?房子是我们的,‘批复证’上写的是我们的名字,他们哪来的发言权?一个代表着房屋(财产)所有权的证照就这样产生了,而且是建立在别人的合法有效的证照之上,没有任何过渡的手续和拥有者的口头允诺……”“显然,这是一起有驳常理并且违法的颁照行为,可是,这样的证件居然生效了!就是这本房照使我家的官司一输再输……”夏桂琴的伤感无以复加。另据夏桂琴介绍,当时有关人员办理房照除了听信一面之词之外,还有一纸所谓的契约。“这张契约,由我老姨执笔、签名一手炮制,根本与我们家无关。还有,在事情发生后我家一直在找有关部门办理房照的事,却始终因为这场纠纷没有办下来,这不能不让我们怀疑这背后的人为操作和金钱交易……”夏桂琴说。
说起官司的成败,有人问夏桂琴,这么长时间的事了为什么才想起来打官司?夏桂琴说,以前一直迫于亲属的压力,加上一直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就拖下来了,如果对方不是要翻盖;发现他背着我们办了“假房照”我们还没想着怎么解决这件事好。现在眼看别人要弄假成真了,我们家再老实也得行动了……
记者也曾在采访中问过郭洪斌家人相关问题,即这个案子最终以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本案行政行为发生在1987年,为此不具有朔及力,因此驳回了郭洪斌的起诉。那么,他们是否能以民事自诉的形式诉至法院,郭洪斌的家人说,民事诉讼的有效期为两年,这件事已经过去了20多年。可是,记者在有关材料里发现:郭洪斌家人发现自家“批复证”上的这宗“房照”事件的时间是2005年4月,在此之前,郭洪斌家人对这本房照的存在并不知情。那么,法律有无规定这种情况的追诉时限应从被告的行为被发现之日算起呢?如果是这样,那郭洪斌的官司的诉讼时限并不遥远,何况他们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反之,如果合法公民的财产在无形中遭到侵害时,法律可否在被发现时及时有效的予以纠正,使其不再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