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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具体到《劳动法》中,由于经济力量的差别,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因此,我认为《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主要体现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上。下面我就从劳动法的核心内容来分析。
从倾斜保护中看待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
我国现行《劳动法》共13章105条,其核心内容从为六个方面体现了其社会法的本质:
第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就是劳动合同,有着完善的劳动合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得以明确,劳动者在遭受不法侵犯的情况下,才能拥有强硬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的庞泽,《劳动法》的一章二十条法规是远远不能满足的现实需求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予以具体细化,同时,用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劳动合同关系,也凸显了劳动合同在整个劳动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集体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这是劳动者群体化背景下的产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即对所有相关的劳动者有约束力,因此,集体合同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休戚相关的。《劳动法》在第三章中对此作出了较为宏观的规定。同时,对于集体合同的部分,《集体劳动合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也都作出了比《劳动法》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此的高度重视。
第二,工资、工时、休假、休息。
在现阶段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状况下,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还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参加劳动,根本目的是为了生存。因此,如何从保证劳动者从劳动中获得应有的经济收益,如何通过适当地休息来保持自己的持续劳动能力,也是重中之重。
在工时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标准工作时间、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年假等休假制度。同时,出于对企业的特殊考虑,对工时的延长、加班加点、补休等措施都进行了有效地规范。保障了劳动者能够有充足的时间来进行劳动力的恢复与再生。
在工资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加班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加倍额度的加班工资,并且规定了工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足额支付等薪金制度,有效确保了劳动者合法的经济利益。
第三,劳动保护。
在劳动保护方面,最有特色的当属类似于《环境保护法》的“三同时制度”,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适用。这使得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有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同时,对于特种作业往往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劳动法规定了严格的上岗培训体制,使劳动者在上岗以前就能熟悉掌握避免或者应对危险的能力,减少人身伤害的风险。妇女和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种种原因,有时在社会上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劳动法》特别设定了对女职工孕期、经期、哺乳期已经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突出了《劳动法》侧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法本质。
第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内容组成。在《劳动法》相关法条的宏观指导下,国务院等相关部分针对不同险种采取更加专业的规范来加以调整。使得劳动者在遭受不利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而在职工福利等方面,《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五,劳动争议解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定纷止争,社会法的根本任务就在于解决重大社会矛盾,维护弱势群体的社会伊利,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有序进行。而作为社会法一类分支的《劳动法》也行挑起化解纠纷、缓和矛盾的重任。在劳动关系中,矛盾多以劳动争议的形式出现,即劳资双方对同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而该问题又关乎双方的切身利益,是亟待解决、不可回避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节、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来解决争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促进就业。
就业,从来就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我国,人口压力巨大,从而导致了劳动力大量过剩的状况。同时,随着社会竞争的愈加激烈,每年的失业率也是居高不下。庞大的失业人群五无业人群,大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面对如此棘手的社会问题,作为社会法的《劳动法》理应不可回避。在该法中,第二章第10~15条就规定了促进就业的内容,同时,规定了诸如同工同酬,男女就业机会均等等一系列具体原则,切实深入地将“促进就业”这一基本国策纳入了法律条文,将其自身的社会法属性体现得淋漓尽致。
从统筹协调中看待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
社会法有着的公平观和本位、利益观两大基本法治观念,社会法的保护重点再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但是这绝对不意味这社会法的保护对象着仅仅是弱势群体,而是要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劳动法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和谐,如果单纯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置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必将大大挫伤后者的积极性。而用人单位大多为企业,企业是一个国家经济体系中的细胞,细胞活性的降低必将导致生命有机体的衰老,失去生产积极性的企业,必将最终导致国家经济实力的衰退,从而加剧社会矛盾的升级。因此,劳动法在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兼顾了同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比如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规定了企业对过世劳动者的解雇措施,规定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决定工资的发放计划等。这些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使得劳动关系更加和谐,这也体现出了劳动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关系的社会法属性。
从倾斜保护中看待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
我国现行《劳动法》共13章105条,其核心内容从为六个方面体现了其社会法的本质:
第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就是劳动合同,有着完善的劳动合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得以明确,劳动者在遭受不法侵犯的情况下,才能拥有强硬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的庞泽,《劳动法》的一章二十条法规是远远不能满足的现实需求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予以具体细化,同时,用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劳动合同关系,也凸显了劳动合同在整个劳动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集体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这是劳动者群体化背景下的产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即对所有相关的劳动者有约束力,因此,集体合同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休戚相关的。《劳动法》在第三章中对此作出了较为宏观的规定。同时,对于集体合同的部分,《集体劳动合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也都作出了比《劳动法》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此的高度重视。
第二,工资、工时、休假、休息。
在现阶段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状况下,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还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参加劳动,根本目的是为了生存。因此,如何从保证劳动者从劳动中获得应有的经济收益,如何通过适当地休息来保持自己的持续劳动能力,也是重中之重。
在工时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标准工作时间、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年假等休假制度。同时,出于对企业的特殊考虑,对工时的延长、加班加点、补休等措施都进行了有效地规范。保障了劳动者能够有充足的时间来进行劳动力的恢复与再生。
在工资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加班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加倍额度的加班工资,并且规定了工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足额支付等薪金制度,有效确保了劳动者合法的经济利益。
第三,劳动保护。
在劳动保护方面,最有特色的当属类似于《环境保护法》的“三同时制度”,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适用。这使得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有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同时,对于特种作业往往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劳动法规定了严格的上岗培训体制,使劳动者在上岗以前就能熟悉掌握避免或者应对危险的能力,减少人身伤害的风险。妇女和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种种原因,有时在社会上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劳动法》特别设定了对女职工孕期、经期、哺乳期已经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突出了《劳动法》侧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法本质。
第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内容组成。在《劳动法》相关法条的宏观指导下,国务院等相关部分针对不同险种采取更加专业的规范来加以调整。使得劳动者在遭受不利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而在职工福利等方面,《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五,劳动争议解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定纷止争,社会法的根本任务就在于解决重大社会矛盾,维护弱势群体的社会伊利,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有序进行。而作为社会法一类分支的《劳动法》也行挑起化解纠纷、缓和矛盾的重任。在劳动关系中,矛盾多以劳动争议的形式出现,即劳资双方对同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而该问题又关乎双方的切身利益,是亟待解决、不可回避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节、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来解决争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促进就业。
就业,从来就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我国,人口压力巨大,从而导致了劳动力大量过剩的状况。同时,随着社会竞争的愈加激烈,每年的失业率也是居高不下。庞大的失业人群五无业人群,大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面对如此棘手的社会问题,作为社会法的《劳动法》理应不可回避。在该法中,第二章第10~15条就规定了促进就业的内容,同时,规定了诸如同工同酬,男女就业机会均等等一系列具体原则,切实深入地将“促进就业”这一基本国策纳入了法律条文,将其自身的社会法属性体现得淋漓尽致。
从统筹协调中看待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
社会法有着的公平观和本位、利益观两大基本法治观念,社会法的保护重点再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但是这绝对不意味这社会法的保护对象着仅仅是弱势群体,而是要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劳动法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和谐,如果单纯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置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必将大大挫伤后者的积极性。而用人单位大多为企业,企业是一个国家经济体系中的细胞,细胞活性的降低必将导致生命有机体的衰老,失去生产积极性的企业,必将最终导致国家经济实力的衰退,从而加剧社会矛盾的升级。因此,劳动法在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兼顾了同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比如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规定了企业对过世劳动者的解雇措施,规定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决定工资的发放计划等。这些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使得劳动关系更加和谐,这也体现出了劳动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关系的社会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