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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证据”规定以来,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做出明确、直接的规定,也没有对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作细化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制造了较大的争议与难题。《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和实施后,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及相关的配套制度有了其独特且重要的地位,因此明确“非法证据”的概念与范围,细化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显得十分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