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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集体谈判具有受劳动者强烈支持、集体劳动关系与个人劳动关系相区分、政府密切监管的特征。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与其相比,存在着制度推广的时间接近、都强调政府作用、工会职能都受到限制的共同点,同时也存在制度推广的方式不同、集体合同质量要求不同、集体劳动关系对集体合同依赖程度不同的区别。借鉴澳大利亚集体谈判制度,具体可从规范政府角色定位、适当提高集体合同的审核标准、以集体合同维系集体劳动关系几个方面进行,从而完善我国集体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