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但是资源破坏的情况比较严重,通过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十分必要且紧迫。本文将分析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完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7-0000-01
我国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但乱捕滥猎及破坏野生动物自然栖息地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急剧减少,致使某些珍稀物种濒危或灭绝,进而造成生态系统平衡失调,导致了一些灾害性事件的不断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所致。
1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农业部于1989年 1月14日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又颁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方法,将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
我国通过制定颁布上述法律法规,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由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更强调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人类的功用性、经济效用性,故在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不足或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只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保护范围较窄。
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的确需要我们去保护、拯救,但一般野生动物也同样处于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之中,一样存在灭种的危险,从维护整个生态环境健康、稳定的观点看,需要擴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数据表明,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已接近衰竭,一些物种濒临灭绝。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捕食是导致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处于濒危状态的主要原因。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那些珍稀种类,许多没有列入保护范围的动物,比如麻雀、青蛙和某些蛇类等对维持生态平衡同样至关重要。
(2)没有体现保护动物权益的国际趋势。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在世界各地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人们日益重视保护动物权益。2002年初发生于北京市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最终将刘海洋所伤害的黑熊、棕熊归类为财物,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定罪处罚,不直接处罚刘海洋的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无法通过判决体现对动物权益的保护。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方面的立法仍很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具体规定。
(3)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该生态补偿规定属行政补偿,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生效至今,各级人民政府并没有推出本地的补偿办法,致使补偿工作实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其次,只有“造成了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才能得到补偿,也就是说只有遭受直接损失,才能得到补偿。对于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当地人民,无法得到补偿,不利于调动人们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积极性。再次,对该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补偿”,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因为绝大多数农村当地政府本身财政就比较困难,保护资源已经牺牲了当地政府的一些利益,当地政府的财力难以承担生态补偿责任。
2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议
针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上述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可从下列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条款,从而达到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目的。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建立在“保护是为了利用”的观念上,关注的仅仅是“有用的”或已处于濒危、灭绝境地的动物,而对众多尚未被发现利用价值动物则并未加以保护。这一观念是不符合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精神,同时在这部法律中也缺乏禁猎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笔者以为,必须扩大野生动物权益的保护范围,彻底改变食用野生动物的习俗,增加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条款,对违法者予以加重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处以刑罚处罚。
(2)完善有关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体现扩大保护动物权益范围的国际趋势。
北京市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因无法可依,不能直接处罚刘海洋侵犯动物权益的伤害、虐待动物行为。该事件的发生及最终处理结果,提醒我国立法者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严惩虐待、残害野生动物的法律条款,甚至考虑通过制定刑法修正案,以刑罚惩治伤害、虐待动物行为,使那些严重残害、虐待动物的人受到相应法律制裁,保护动物权益。
(3)细化《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的,建立国家专门生态补偿基金。
对于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由国家专门设立的生态补偿基金给予补偿,以鼓励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地方政府和人民尽力履行保护义务。同时,应将野生动物伤害家畜的补偿纳入野生动物的总体保护计划中,并在生态补偿基金中专项列支。
3 小结
总之,笔者试图通过分析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不足与缺陷,以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几点不尽成熟的建议,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法律保护;完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7-0000-01
我国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但乱捕滥猎及破坏野生动物自然栖息地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急剧减少,致使某些珍稀物种濒危或灭绝,进而造成生态系统平衡失调,导致了一些灾害性事件的不断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所致。
1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农业部于1989年 1月14日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又颁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方法,将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
我国通过制定颁布上述法律法规,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由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更强调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人类的功用性、经济效用性,故在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不足或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只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保护范围较窄。
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的确需要我们去保护、拯救,但一般野生动物也同样处于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之中,一样存在灭种的危险,从维护整个生态环境健康、稳定的观点看,需要擴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数据表明,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已接近衰竭,一些物种濒临灭绝。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捕食是导致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处于濒危状态的主要原因。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那些珍稀种类,许多没有列入保护范围的动物,比如麻雀、青蛙和某些蛇类等对维持生态平衡同样至关重要。
(2)没有体现保护动物权益的国际趋势。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在世界各地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人们日益重视保护动物权益。2002年初发生于北京市的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最终将刘海洋所伤害的黑熊、棕熊归类为财物,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定罪处罚,不直接处罚刘海洋的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无法通过判决体现对动物权益的保护。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方面的立法仍很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具体规定。
(3)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该生态补偿规定属行政补偿,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生效至今,各级人民政府并没有推出本地的补偿办法,致使补偿工作实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其次,只有“造成了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才能得到补偿,也就是说只有遭受直接损失,才能得到补偿。对于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当地人民,无法得到补偿,不利于调动人们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积极性。再次,对该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补偿”,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因为绝大多数农村当地政府本身财政就比较困难,保护资源已经牺牲了当地政府的一些利益,当地政府的财力难以承担生态补偿责任。
2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议
针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上述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可从下列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条款,从而达到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目的。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建立在“保护是为了利用”的观念上,关注的仅仅是“有用的”或已处于濒危、灭绝境地的动物,而对众多尚未被发现利用价值动物则并未加以保护。这一观念是不符合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精神,同时在这部法律中也缺乏禁猎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笔者以为,必须扩大野生动物权益的保护范围,彻底改变食用野生动物的习俗,增加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条款,对违法者予以加重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处以刑罚处罚。
(2)完善有关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体现扩大保护动物权益范围的国际趋势。
北京市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因无法可依,不能直接处罚刘海洋侵犯动物权益的伤害、虐待动物行为。该事件的发生及最终处理结果,提醒我国立法者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严惩虐待、残害野生动物的法律条款,甚至考虑通过制定刑法修正案,以刑罚惩治伤害、虐待动物行为,使那些严重残害、虐待动物的人受到相应法律制裁,保护动物权益。
(3)细化《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的,建立国家专门生态补偿基金。
对于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由国家专门设立的生态补偿基金给予补偿,以鼓励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地方政府和人民尽力履行保护义务。同时,应将野生动物伤害家畜的补偿纳入野生动物的总体保护计划中,并在生态补偿基金中专项列支。
3 小结
总之,笔者试图通过分析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不足与缺陷,以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几点不尽成熟的建议,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