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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国家所有权制度建立了公共所有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乌木权属纠纷中,体现出了一种国家优位的做法,但是这并不利于保国家财产,并且也破坏了民法中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发挥《物权法》平等的保护民事主体合法财产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对国家所有权中私权与行政权分离,并在客体体系中考虑罗马法中公物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