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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跨国公司自身的国际化性质,就决定了它的所得往往要受制于至少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管辖。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跨国公司纳税人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内所承受的税负也就轻重不同。唯利是图的商业本能,诱使跨国公司纳税人在全球范围内利用合法手段,通过跨税境转移其机构及资金的方式,避重就轻,最小限度地承负税责。我们称此类现象为“(国际)避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