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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中的私有财产权与社会保障权的优先顺位的确定具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私有财产权优先和社会保障权优先。前者是资本主义宪法的倾向,后者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倾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对于私有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的顺位确定,在价值顺位上仍保持原有倾向,但在操作顺位上却日趋同化。当代社会合理的价值目标应确定为:对私有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给予同等的重视。合理的实现方案应确定为:在保障私有财产权优先实现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