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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具有较大价值的无形财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应转化为经济利益以清偿债务。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对商业秘密的重视不够,在破产程序中对其权属与范围的认定、披露与移交、许可合同的处理、别除权的权利实现及相关保密工作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规范。为提高其经济价值转化率,可借鉴美国商业秘密破产处理的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确立经济利益获取主体即为所有人的初步推定制度、破产人强制披露制度、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分离制度、别除权的整体化设立与清偿制度、破产程序中的延续性保密制度等,以提升我国破产法将商业秘密转化为经济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