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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财政金融协调联动,合力推进(河北)新农村建设》课题号:06207125D-4
[摘要]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需建立一个以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金融信贷资金为支撑,各类社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农业投融资体系和完善的农业担保、保险体系,从而构建起国家财政与社会投融资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互动机制。
[关键词] 财政 信贷 资金 协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投入是重要的支撑。如何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基础作用,利用好信贷资金的助推作用,形成财政、信贷配套支农的合力,对建设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支农资金建设中存在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协调不畅问题
在我国,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在基本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是导致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之间协调不畅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
1.目标上的差异。从理论上讲,财政支农资金以提高社会效益为最大目标,绝大部分资金是无偿投入;信贷资金则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资金是有偿使用的,需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两者的目标不一致。由于目标存在着差异,影响了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协调互动。一方面,财政支农主要以各类补贴和直接无偿投资项目为主,较少考虑用信贷资金作为财政投资不足的补充,项目建设单位宁可多花功夫争取财政投资,也不愿向银行申请贷款。另一方面,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调整进度不一致。新农村建设启动后,国家随即对财政政策作出调整,加大了对涉农项目的投资力度,财政资金明显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尽管国家也就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提出了要求,但由于信贷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通,信贷政策尚未随之进行调整。
2.体制运行的不畅。目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项目众多,财政支农资金共有15个大类和几百个专项,形成了多部门管理、多渠道支付、分级次负担及条块结合的财政支农体制,表现在:一是管理部门众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由发改委系统单独管理或发改委与农口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农业科研费用主要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或者科技部门与农口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农产品补贴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与流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不同渠道的财政投资既有重复交叉,又有过于分散的现象,不利于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难以形成支农合力。二是财政资金支付渠道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部分由上级财政下拨后通过县级财政列支;另一部分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直接拨付给主办部门,再由主办部门逐级下拨。三是分级负担体制加重了地方财政的压力。农业税费减免导致县乡财政收入减少,可用财力缩小,导致地方财政应配套支付的支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农村金融体系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无法与财政条块结合的支农体制相衔接,并且财政支农体制不顺也对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协调互动形成了障碍。同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长期不能到位,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信贷支农功能缺位,很难保证国家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如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信贷功能不全,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金融领域,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后全面实行商业化经营等等。
3.资金管理上协调不畅。由于财政支农资金具有无偿性特征,投资时不需要考虑资金的收回问题,财政支农工作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存在诸多漏洞,项目资金结构不合理现象较多,部分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果差,与信贷资金严格的风险控制不匹配。如土地整理项目投资由国土部门负责,而排灌系统等配套设施建设投资由其他部门管理,导致部分项目完工后因配套设施落后无法产生效益。但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是信贷投放的前提条件,而目前农村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绝大多数财政支农项目的资金管理无法满足信贷风险控制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金融机构难以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4.沟通不畅。目前,虽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上协调机制较完善,但在支持新农村建设等领域,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之间存在严重的沟通障碍。一是决策层面协调机制不健全。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尚未建立支农政策磋商机制,导致各自出台的政策关联性不强,使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难以融合。二是项目信息缺乏交流。基层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在申报支农项目时各自为政,财政部门没有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的渠道,金融机构也缺乏获取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相关信息的手段,使金融机构无法向财政支农项目提供信贷资金。
5.观念上的差异。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是会计、银行是出纳”,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在使用上相互混淆。金融机构在计划经济时期按照财政计划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过大量的信贷资金,造成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损失严重,特别是农业银行至今仍背负着较沉重的负担。因此,金融机构至今仍对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存在较重的思想障碍,认为新农村建设应以财政政策性投资为主,银行信贷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潜在风险巨大,应当避免进入。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必须建立一个以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金融信贷资金为支撑,各类社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农业投融资体系和完善的农业担保、保险体系,从而真正构建起国家财政与社会投融资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互动机制。
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协调联动
1.建立财政与金融协调机制。建立财政与金融支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资金支持政策及措施,编制全国性新农村建设预算并监督落实。建立县级涉农投资项目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规划、预算、申报及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科学调度,做好财政资金与信贷投入的衔接工作,监督项目预算的执行,促进项目资金的落实。同时,明确财政、金融的支持重点。财政资金实行全额无偿投资,以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方面建设为主,逐步退出农业经营性项目。商业性信贷资金主要支持农业经营性项目,政策性信贷资金应实行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主要对商业性信贷资金无法涉及的领域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进行支持。
2.整合新农村建设资金。一是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对现有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进行认真清理,取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不高的专项支出,对资金用途和扶持对象基本相同或相近的专项支出予以合并。除救灾性和具有特殊用途的财政支农资金外,对各级政府安排的所有支农资金进行整合,防止项目重复投资或投资过于分散,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二是整合涉农信贷资金。设立新农村建设信贷资金专项金融统计项目,对县域地区涉农信贷资金实行统筹规划、合理摆布。对较大项目实行银团贷款、政策性与商业性混合贷款等模式,增强信贷支农实力。
3.完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质量。以防止截流挪用为重点,切实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支农资金不流失。一是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基金。将各级财政的支农资金全部纳入专项基金管理范围,并吸收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助,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拨付。二是加强项目管理。推行“阳光工程”,提高项目透明度,完善涉农投资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重点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建设监理制,杜绝暗箱操作,确保涉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三是完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建立财政、信贷支农资金支持项目从立项、执行到完成的全过程审查监督机制,对每项支农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支农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
4.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建立财政补偿金融、金融扶植农业的良性循环机制。所谓财政补偿金融、金融扶植农村,就是国家把扶植农村经济发展的部分资金,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扶植和补贴,改善金融业的融资环境增强农村金融抵抗风险的能力,把对金融的补贴,以降低利率、改善贷款条件、增加信贷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等方式,转移输导给需要扶植的农民和农村经济部门,从而达到反哺农业的目的。在具体操作上,就需要出台积极的财政政策,如通过建立支农风险基金,或通过国家财政向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资金等方法来调动金融机构的投资热情,以达到以少量财政投入拉动大量信贷资金的目的。
5.改革和完善农村担保、保险体系,营建稳定和谐的农村投融资环境。一是政府出资或出政策建立农业担保机构,并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以缓解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二是由财政、农村企业、农户等方面共同出资,建立农业担保基金。三是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给以财政扶持。四是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五是强化县乡信用的综合治理,提高农民信用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债权。六是采取财政扶持、农民互助合作、多方投资入股等方式,建立多类型、多层次的农村保险体系,或者赋予农业发展银行以国家农业保险机构的职能等。
参考文献:
[1]金人庆: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宏观经济研究,2006(8)
[2]王振猛郭俊荣何宇伟:现阶段我国财政支农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5.(7)
[摘要]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需建立一个以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金融信贷资金为支撑,各类社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农业投融资体系和完善的农业担保、保险体系,从而构建起国家财政与社会投融资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互动机制。
[关键词] 财政 信贷 资金 协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投入是重要的支撑。如何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基础作用,利用好信贷资金的助推作用,形成财政、信贷配套支农的合力,对建设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支农资金建设中存在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协调不畅问题
在我国,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在基本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是导致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之间协调不畅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
1.目标上的差异。从理论上讲,财政支农资金以提高社会效益为最大目标,绝大部分资金是无偿投入;信贷资金则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资金是有偿使用的,需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两者的目标不一致。由于目标存在着差异,影响了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协调互动。一方面,财政支农主要以各类补贴和直接无偿投资项目为主,较少考虑用信贷资金作为财政投资不足的补充,项目建设单位宁可多花功夫争取财政投资,也不愿向银行申请贷款。另一方面,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调整进度不一致。新农村建设启动后,国家随即对财政政策作出调整,加大了对涉农项目的投资力度,财政资金明显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尽管国家也就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提出了要求,但由于信贷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通,信贷政策尚未随之进行调整。
2.体制运行的不畅。目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项目众多,财政支农资金共有15个大类和几百个专项,形成了多部门管理、多渠道支付、分级次负担及条块结合的财政支农体制,表现在:一是管理部门众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由发改委系统单独管理或发改委与农口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农业科研费用主要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或者科技部门与农口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农产品补贴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与流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不同渠道的财政投资既有重复交叉,又有过于分散的现象,不利于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难以形成支农合力。二是财政资金支付渠道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一部分由上级财政下拨后通过县级财政列支;另一部分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直接拨付给主办部门,再由主办部门逐级下拨。三是分级负担体制加重了地方财政的压力。农业税费减免导致县乡财政收入减少,可用财力缩小,导致地方财政应配套支付的支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农村金融体系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无法与财政条块结合的支农体制相衔接,并且财政支农体制不顺也对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协调互动形成了障碍。同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长期不能到位,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信贷支农功能缺位,很难保证国家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如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信贷功能不全,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金融领域,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后全面实行商业化经营等等。
3.资金管理上协调不畅。由于财政支农资金具有无偿性特征,投资时不需要考虑资金的收回问题,财政支农工作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存在诸多漏洞,项目资金结构不合理现象较多,部分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果差,与信贷资金严格的风险控制不匹配。如土地整理项目投资由国土部门负责,而排灌系统等配套设施建设投资由其他部门管理,导致部分项目完工后因配套设施落后无法产生效益。但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是信贷投放的前提条件,而目前农村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绝大多数财政支农项目的资金管理无法满足信贷风险控制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金融机构难以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4.沟通不畅。目前,虽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上协调机制较完善,但在支持新农村建设等领域,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之间存在严重的沟通障碍。一是决策层面协调机制不健全。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尚未建立支农政策磋商机制,导致各自出台的政策关联性不强,使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难以融合。二是项目信息缺乏交流。基层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在申报支农项目时各自为政,财政部门没有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的渠道,金融机构也缺乏获取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相关信息的手段,使金融机构无法向财政支农项目提供信贷资金。
5.观念上的差异。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是会计、银行是出纳”,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在使用上相互混淆。金融机构在计划经济时期按照财政计划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过大量的信贷资金,造成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损失严重,特别是农业银行至今仍背负着较沉重的负担。因此,金融机构至今仍对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存在较重的思想障碍,认为新农村建设应以财政政策性投资为主,银行信贷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潜在风险巨大,应当避免进入。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必须建立一个以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金融信贷资金为支撑,各类社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农业投融资体系和完善的农业担保、保险体系,从而真正构建起国家财政与社会投融资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互动机制。
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协调联动
1.建立财政与金融协调机制。建立财政与金融支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资金支持政策及措施,编制全国性新农村建设预算并监督落实。建立县级涉农投资项目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规划、预算、申报及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科学调度,做好财政资金与信贷投入的衔接工作,监督项目预算的执行,促进项目资金的落实。同时,明确财政、金融的支持重点。财政资金实行全额无偿投资,以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方面建设为主,逐步退出农业经营性项目。商业性信贷资金主要支持农业经营性项目,政策性信贷资金应实行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主要对商业性信贷资金无法涉及的领域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进行支持。
2.整合新农村建设资金。一是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对现有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进行认真清理,取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不高的专项支出,对资金用途和扶持对象基本相同或相近的专项支出予以合并。除救灾性和具有特殊用途的财政支农资金外,对各级政府安排的所有支农资金进行整合,防止项目重复投资或投资过于分散,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二是整合涉农信贷资金。设立新农村建设信贷资金专项金融统计项目,对县域地区涉农信贷资金实行统筹规划、合理摆布。对较大项目实行银团贷款、政策性与商业性混合贷款等模式,增强信贷支农实力。
3.完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质量。以防止截流挪用为重点,切实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支农资金不流失。一是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基金。将各级财政的支农资金全部纳入专项基金管理范围,并吸收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助,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拨付。二是加强项目管理。推行“阳光工程”,提高项目透明度,完善涉农投资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重点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建设监理制,杜绝暗箱操作,确保涉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三是完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建立财政、信贷支农资金支持项目从立项、执行到完成的全过程审查监督机制,对每项支农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支农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
4.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建立财政补偿金融、金融扶植农业的良性循环机制。所谓财政补偿金融、金融扶植农村,就是国家把扶植农村经济发展的部分资金,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扶植和补贴,改善金融业的融资环境增强农村金融抵抗风险的能力,把对金融的补贴,以降低利率、改善贷款条件、增加信贷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等方式,转移输导给需要扶植的农民和农村经济部门,从而达到反哺农业的目的。在具体操作上,就需要出台积极的财政政策,如通过建立支农风险基金,或通过国家财政向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资金等方法来调动金融机构的投资热情,以达到以少量财政投入拉动大量信贷资金的目的。
5.改革和完善农村担保、保险体系,营建稳定和谐的农村投融资环境。一是政府出资或出政策建立农业担保机构,并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以缓解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二是由财政、农村企业、农户等方面共同出资,建立农业担保基金。三是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给以财政扶持。四是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五是强化县乡信用的综合治理,提高农民信用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债权。六是采取财政扶持、农民互助合作、多方投资入股等方式,建立多类型、多层次的农村保险体系,或者赋予农业发展银行以国家农业保险机构的职能等。
参考文献:
[1]金人庆: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宏观经济研究,2006(8)
[2]王振猛郭俊荣何宇伟:现阶段我国财政支农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