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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大兴安岭东南麓,辖区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高,林业占地面积8730万亩,占全旗总土地面积的97.2%。近年来,国家实施多种惠农政策,农业生产成本大为降低,地越多效益越明显,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林区农民毁林开荒非法耕地交易频繁,虽经司法、执法机关的打击,但毁林開垦现象却屡禁不止,非法占用林地犯罪仍呈增长态势。本文以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近五年办理的毁林开荒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数据为切入点,总结发案原因和特点,并就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近五年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受理毁林开荒犯罪案件情况
鄂伦春旗地处林区,本地区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几乎全部是通过违法开垦林地的方式改变土地用途。如下图表所示,2012年至2016年鄂伦春旗院共受理辖区公安局,包括森林公安移送起诉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163件202人,年均受案32件40人,仅201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就达58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比率为26.85%。从统计数据看,无论案件数、涉案人数、亩数均呈现上升态势,森林资源遭受肆意破坏严重,打击毁林开荒非法占用林地犯罪工作形势严峻。
二、毁林开荒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毁林开荒案件的特点
1、农村毁林开荒现象普遍,多以“拱地头”的方式逐渐蚕食林地和森林资源。以大杨树地区为例,土地非法交易的行情是每垧(15亩)地5万至6万元,出租则是每亩每年200元左右。农民在耕种过程中扩大耕地面积,一方面是为增加产量,更主要是通过非法耕地交易获得高额利润。
2、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犯罪主体主要为农民群体。
近年来毁林开荒犯罪人员主要群体几乎全部为农民,且文化程度偏低。如上图表所示,2012年至2016年期我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人数共计202人,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大都是小学或初中文化水平,甚至文盲半文盲,仅小学文化水平占比就高达51%,而高中文化水平寥寥无几。由此可见,没有稳定工作,文化程度低下,森林资源保护和法律意识匮乏,也是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之一。
3案件致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危害后果严重。近年来,我区发生的毁林开荒违法开垦犯罪案件一直呈高发态势,森林资源大面积缩减,使我区成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林缘后退表现最突出的地方。据调查,仅大杨树、毕拉河地区就有未经批准的耕地就近200多万亩,这些耕地主要是通过毁林开垦的方式形成的。
(二)毁林开荒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1、经济利益是犯罪分子破坏林地资源的主要动机。近年来,国家连续制定实施支持“三农”的多种惠农政策,农民在耕种过程中通过扩大耕种面积增加产量和享受种粮的各项补贴政策的同时,又可通过非法耕地交易获取高额利润。目前,鄂伦春旗地区非法耕地交易的行情是每垧地均价在5万元左右。毁林开荒收入高、周期短、见效快,从而使得一些人铤而走险,毁林开荒非法占用林地犯罪难以遏制。
2、案件判处轻刑化明显,对犯罪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刑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大部分案件一般都被判处缓刑,有的案件仅处以罚金。即使判处实体刑,由于刑期过短,往往是法院宣判之时嫌疑人就被释放。这些人在重获自由后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而气焰更加囂张。
3、林业局管护站的职能配置不科学,森林管护人员严重不足。全旗近六万平方公里土地面积中,其中有林地面积4389万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1228万亩。由于林业工作繁多,真正配置到一线负责森林管护人员较少,全旗各个林业局所属的森林管护人员当前总共有近500名工作人员,人均管护面积高达10万亩以上,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人均管护5000亩的标准,森林管护力量与现实需要严重不匹配。
4、宣传不系统、力度不够,百姓法律意识淡薄。目前承担林业宣传工作的乡镇工作人员无法解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在宣传过程中只侧重于对山林、权属、防火、砍伐办证等方面的法律进行宣传,而对刑事犯罪及后果的法律宣传却显得缺乏。
三、对有效预防与打击毁林开荒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对毁林开荒违法犯罪的认识。针对毁林开荒案件高发、频发的态势,应加大普法力度,相关宣传工作需走出镇区,深入农村猎区,使百姓认识到破坏森林资源,不仅仅是违法,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采用多种的宣传方式,如联系法院,依法公开审判、巡回审判,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防范作用,达到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教育实效。
(二)明确林业监管部门责任,强化监督,建立健全林地保护体系。坚持集中清理整顿和经常性查办非法占用林地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定期开展征占用林地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做到面积、时间、起数、责任“四清”。进一步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举报奖励机制,形成多层次社会化林地保护体系。充分发挥执法队伍和护林员的作用,强化经常性的林地监督管理,把发现、制止、报告和纠正非法占用林地作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三)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联动机制,形成打击毁林开荒犯罪合力。要深化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强化司法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三机关共同提高刑事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重点打击屡查屡犯、开垦面积较大的破坏林地资源犯罪,通过查办案件彰显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警示效应和震慑效应。
(四)扎实开展两法衔接工作,对毁林开荒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杜绝以罚代刑。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保证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真正实现三机关打击非法开垦林地案件的无缝对接。
(五)全力做好涉林渎职犯罪专项预防工作,构建预防职务犯罪坚强防线。深入毁林开荒案件多发、易发渎职犯罪的地方或部门,加强国家土地法规、森林法规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渎职犯罪的目的。同时结合大力查办毁林开荒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及时向发案地或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执法人员水平,促使其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文明行政。
一、近五年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受理毁林开荒犯罪案件情况
鄂伦春旗地处林区,本地区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几乎全部是通过违法开垦林地的方式改变土地用途。如下图表所示,2012年至2016年鄂伦春旗院共受理辖区公安局,包括森林公安移送起诉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163件202人,年均受案32件40人,仅2016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就达58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比率为26.85%。从统计数据看,无论案件数、涉案人数、亩数均呈现上升态势,森林资源遭受肆意破坏严重,打击毁林开荒非法占用林地犯罪工作形势严峻。
二、毁林开荒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毁林开荒案件的特点
1、农村毁林开荒现象普遍,多以“拱地头”的方式逐渐蚕食林地和森林资源。以大杨树地区为例,土地非法交易的行情是每垧(15亩)地5万至6万元,出租则是每亩每年200元左右。农民在耕种过程中扩大耕地面积,一方面是为增加产量,更主要是通过非法耕地交易获得高额利润。
2、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犯罪主体主要为农民群体。
近年来毁林开荒犯罪人员主要群体几乎全部为农民,且文化程度偏低。如上图表所示,2012年至2016年期我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人数共计202人,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大都是小学或初中文化水平,甚至文盲半文盲,仅小学文化水平占比就高达51%,而高中文化水平寥寥无几。由此可见,没有稳定工作,文化程度低下,森林资源保护和法律意识匮乏,也是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之一。
3案件致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危害后果严重。近年来,我区发生的毁林开荒违法开垦犯罪案件一直呈高发态势,森林资源大面积缩减,使我区成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林缘后退表现最突出的地方。据调查,仅大杨树、毕拉河地区就有未经批准的耕地就近200多万亩,这些耕地主要是通过毁林开垦的方式形成的。
(二)毁林开荒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1、经济利益是犯罪分子破坏林地资源的主要动机。近年来,国家连续制定实施支持“三农”的多种惠农政策,农民在耕种过程中通过扩大耕种面积增加产量和享受种粮的各项补贴政策的同时,又可通过非法耕地交易获取高额利润。目前,鄂伦春旗地区非法耕地交易的行情是每垧地均价在5万元左右。毁林开荒收入高、周期短、见效快,从而使得一些人铤而走险,毁林开荒非法占用林地犯罪难以遏制。
2、案件判处轻刑化明显,对犯罪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刑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大部分案件一般都被判处缓刑,有的案件仅处以罚金。即使判处实体刑,由于刑期过短,往往是法院宣判之时嫌疑人就被释放。这些人在重获自由后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而气焰更加囂张。
3、林业局管护站的职能配置不科学,森林管护人员严重不足。全旗近六万平方公里土地面积中,其中有林地面积4389万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1228万亩。由于林业工作繁多,真正配置到一线负责森林管护人员较少,全旗各个林业局所属的森林管护人员当前总共有近500名工作人员,人均管护面积高达10万亩以上,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人均管护5000亩的标准,森林管护力量与现实需要严重不匹配。
4、宣传不系统、力度不够,百姓法律意识淡薄。目前承担林业宣传工作的乡镇工作人员无法解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在宣传过程中只侧重于对山林、权属、防火、砍伐办证等方面的法律进行宣传,而对刑事犯罪及后果的法律宣传却显得缺乏。
三、对有效预防与打击毁林开荒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对毁林开荒违法犯罪的认识。针对毁林开荒案件高发、频发的态势,应加大普法力度,相关宣传工作需走出镇区,深入农村猎区,使百姓认识到破坏森林资源,不仅仅是违法,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采用多种的宣传方式,如联系法院,依法公开审判、巡回审判,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防范作用,达到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教育实效。
(二)明确林业监管部门责任,强化监督,建立健全林地保护体系。坚持集中清理整顿和经常性查办非法占用林地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定期开展征占用林地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做到面积、时间、起数、责任“四清”。进一步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举报奖励机制,形成多层次社会化林地保护体系。充分发挥执法队伍和护林员的作用,强化经常性的林地监督管理,把发现、制止、报告和纠正非法占用林地作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三)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联动机制,形成打击毁林开荒犯罪合力。要深化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强化司法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三机关共同提高刑事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重点打击屡查屡犯、开垦面积较大的破坏林地资源犯罪,通过查办案件彰显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警示效应和震慑效应。
(四)扎实开展两法衔接工作,对毁林开荒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杜绝以罚代刑。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保证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真正实现三机关打击非法开垦林地案件的无缝对接。
(五)全力做好涉林渎职犯罪专项预防工作,构建预防职务犯罪坚强防线。深入毁林开荒案件多发、易发渎职犯罪的地方或部门,加强国家土地法规、森林法规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渎职犯罪的目的。同时结合大力查办毁林开荒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及时向发案地或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执法人员水平,促使其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文明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