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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分析了我国中小投资者所有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如法律法规制度方面不够健全,所有者权益受到大股东的威胁等,然后针对分析的主要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所有者权益;侵害
一、我国中小投资者所有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1.法律法规制度方面不够健全。法制建设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效地实施是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途径。我国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仍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2005年10月27日,颁布修改之后的《公司法》与修改之前相比有所完善,但仍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尤其在对中小投资者所有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突现。
2.所有者权益受到大股东的威胁。由于大股东在决策和获取信息上的优势,以及巨大的持股数量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大股东参与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也加大。具体表现为:在整体上市之前刻意打压股价,母公司未来的增长能力会以更高溢价“套现”,从而提升母公司的整体价值;在转让股权或考核业绩之前拉抬股价,就可以提高大股东的经营业绩或转让收益,管理层也可以从中获取更多的激励。大股东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将可能付出较高的违规代价,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所以,大股东更倾向于通过隐蔽的或表面公允实则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3.所有者权益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全流通格局下原有的大股东在减持股份之后,新的大股东的主要目标是投机证券或投资证券,而非控制公司经理人的监督被极大弱化。另一方面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里,任何一个股东都缺乏监督管理层的足够激励,再加上对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长期不足,“内部人控制”问题会进一步强化。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存在。即使在美国市场发展较完善、法制基础较健全、监管力度较大的条件下,近年来上市公司重大造假事件仍时有发生,安然、世通、环球电讯等巨型公司纷纷传出财务欺诈丑闻。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在我国法制不完备、监管力度不够、市场快速发展条件下,更容易出现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
现阶段,上市公司通过复杂的交易编造业绩、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非经常交易经常化等假账出现的可能性增加,期间造假期末转回,拉长造假期间,扩大造假范围、造假地域等造假形式会更复杂。控股股东获得股票流通权后,利用控股优势、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更容易操纵市场,成为二级市场更大的庄家。还更容易将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与虚假信息披露结合起来,把二级市场收益和股指期货收益通过各种隐蔽手段,如非显性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送利润,同时通过二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获得更大违法利益。深交所对2005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核结果显示,上市公司已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的倾向,即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机构投资者,将部分重大的未公开信息事先向机构投资者透露。或为配合大股东的资本运作,根据大股东的意图进行倾向性披露。
二、针对中小投资者所有者权益保护措施完善的对策
1.健全中小投资者所有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首先,要适当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即当某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超过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以上时,超过限额部分多个股份才享有一个表决权或者不再享有表决权。建立该制度能限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控制股东大会,以适度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表决权的悬殊。其次,要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提高知情权质量,减少知情权的限制。目前,妨碍知情权行使的最大障碍是信息披露制度欠完备,财务会计信息欠真实。这两方面的问题需要尽快配套解决,主要措施是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最后,要增强中小股东联合的便利性以及保障中小投资者诉讼的便利性。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受托人可能成为许多中小股东的代理人而在股东大会上用中小股东集中起来的“表决权”进行表决,以对抗大股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
2.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董事会成员必须要保持内外部董事的适当比例。选择适当比例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对履行董事会的职责具有重要影响。在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吸收专家和股东代表组成,可以起到集思广益,帮助董事会更好地行使决策职能。同时还要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3.提高中小投资者的自身素质。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相继修订并实施以后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侵害中小投资的行为仍层出不穷的原因在于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个人投资者不去投票的原因在于大部分人认为投了也没用。正因为大多数人持有这种想法,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从而给了大股东、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操纵表决结果的机会。要想有效维护自身所有者权益,广大中小投资者应主动利用手中的权利,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当然法律的普及不是件容易的事,要想增强中小投资者法律意识必须从细处入手。比如在各证券交易场所设立法律宣传栏,还可以定期举办各种法律知识讲座等等。
4.加快证券市场建设。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多层次的交易系统,满足市场的需要将是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首先,随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不断完善,不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必须退市。在退市公司达到一定规模后,必然需要在主板市场外形成另一层次的市场,即场外交易市場。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可以满足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的退市公司的股份和未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股份交易系统,可以对该市场体系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避免其非法交易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次,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看,证券交易所所提供的集中交易服务一般都有竞价和非竞价交易两种方式,而我国只规定了“集中竞价”这一种方式。在一些国家,证券交易所还提供集中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服务,从而在交易所内形成了多层次的交易市场,以适应不同交易主体、不同交易品种对于流动性的多样化需求。深沪证券交易所先后实施的大宗交易制度和协议收购都是对《证券法》现行规定的突破。最后,完善证券市场必须增加交易产品,不断地根据市场的需要,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一方面满足投资者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
5.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达到真实、充分、及时的要求,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化体系。证券市场应倡导上市公司建立公平对待各类股东的公司治理文化,并督促上市公司尽快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防范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重大事件还应扩大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以及机构投资者交易信息披露。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在定期报告或收购报告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所有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和资信状况作出详尽披露。披露不仅注重真实性,还要注重披露效率。如果本期没有发生相关事项也要给予说明而对于一些无关于投资者利益的信息可以略披露或不披露。
参考文献
[1]谢朝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保护,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3)。
[2]姜卉,吴子瑛,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缺失的思考,经济师,2005(4)。
[3]未修峰,高飞,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3)。
[4]陈萍,制度视角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经营与管理,2010(4)。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所有者权益;侵害
一、我国中小投资者所有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1.法律法规制度方面不够健全。法制建设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效地实施是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途径。我国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仍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2005年10月27日,颁布修改之后的《公司法》与修改之前相比有所完善,但仍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尤其在对中小投资者所有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突现。
2.所有者权益受到大股东的威胁。由于大股东在决策和获取信息上的优势,以及巨大的持股数量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大股东参与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也加大。具体表现为:在整体上市之前刻意打压股价,母公司未来的增长能力会以更高溢价“套现”,从而提升母公司的整体价值;在转让股权或考核业绩之前拉抬股价,就可以提高大股东的经营业绩或转让收益,管理层也可以从中获取更多的激励。大股东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将可能付出较高的违规代价,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所以,大股东更倾向于通过隐蔽的或表面公允实则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来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3.所有者权益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全流通格局下原有的大股东在减持股份之后,新的大股东的主要目标是投机证券或投资证券,而非控制公司经理人的监督被极大弱化。另一方面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里,任何一个股东都缺乏监督管理层的足够激励,再加上对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长期不足,“内部人控制”问题会进一步强化。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存在。即使在美国市场发展较完善、法制基础较健全、监管力度较大的条件下,近年来上市公司重大造假事件仍时有发生,安然、世通、环球电讯等巨型公司纷纷传出财务欺诈丑闻。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在我国法制不完备、监管力度不够、市场快速发展条件下,更容易出现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
现阶段,上市公司通过复杂的交易编造业绩、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非经常交易经常化等假账出现的可能性增加,期间造假期末转回,拉长造假期间,扩大造假范围、造假地域等造假形式会更复杂。控股股东获得股票流通权后,利用控股优势、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更容易操纵市场,成为二级市场更大的庄家。还更容易将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与虚假信息披露结合起来,把二级市场收益和股指期货收益通过各种隐蔽手段,如非显性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送利润,同时通过二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获得更大违法利益。深交所对2005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核结果显示,上市公司已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的倾向,即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机构投资者,将部分重大的未公开信息事先向机构投资者透露。或为配合大股东的资本运作,根据大股东的意图进行倾向性披露。
二、针对中小投资者所有者权益保护措施完善的对策
1.健全中小投资者所有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首先,要适当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即当某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超过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以上时,超过限额部分多个股份才享有一个表决权或者不再享有表决权。建立该制度能限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控制股东大会,以适度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表决权的悬殊。其次,要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提高知情权质量,减少知情权的限制。目前,妨碍知情权行使的最大障碍是信息披露制度欠完备,财务会计信息欠真实。这两方面的问题需要尽快配套解决,主要措施是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最后,要增强中小股东联合的便利性以及保障中小投资者诉讼的便利性。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受托人可能成为许多中小股东的代理人而在股东大会上用中小股东集中起来的“表决权”进行表决,以对抗大股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
2.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董事会成员必须要保持内外部董事的适当比例。选择适当比例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对履行董事会的职责具有重要影响。在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吸收专家和股东代表组成,可以起到集思广益,帮助董事会更好地行使决策职能。同时还要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3.提高中小投资者的自身素质。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相继修订并实施以后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侵害中小投资的行为仍层出不穷的原因在于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个人投资者不去投票的原因在于大部分人认为投了也没用。正因为大多数人持有这种想法,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从而给了大股东、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操纵表决结果的机会。要想有效维护自身所有者权益,广大中小投资者应主动利用手中的权利,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当然法律的普及不是件容易的事,要想增强中小投资者法律意识必须从细处入手。比如在各证券交易场所设立法律宣传栏,还可以定期举办各种法律知识讲座等等。
4.加快证券市场建设。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多层次的交易系统,满足市场的需要将是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首先,随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不断完善,不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必须退市。在退市公司达到一定规模后,必然需要在主板市场外形成另一层次的市场,即场外交易市場。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可以满足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的退市公司的股份和未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股份交易系统,可以对该市场体系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避免其非法交易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次,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看,证券交易所所提供的集中交易服务一般都有竞价和非竞价交易两种方式,而我国只规定了“集中竞价”这一种方式。在一些国家,证券交易所还提供集中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服务,从而在交易所内形成了多层次的交易市场,以适应不同交易主体、不同交易品种对于流动性的多样化需求。深沪证券交易所先后实施的大宗交易制度和协议收购都是对《证券法》现行规定的突破。最后,完善证券市场必须增加交易产品,不断地根据市场的需要,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一方面满足投资者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
5.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达到真实、充分、及时的要求,就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范化体系。证券市场应倡导上市公司建立公平对待各类股东的公司治理文化,并督促上市公司尽快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防范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重大事件还应扩大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以及机构投资者交易信息披露。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在定期报告或收购报告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所有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和资信状况作出详尽披露。披露不仅注重真实性,还要注重披露效率。如果本期没有发生相关事项也要给予说明而对于一些无关于投资者利益的信息可以略披露或不披露。
参考文献
[1]谢朝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保护,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3)。
[2]姜卉,吴子瑛,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缺失的思考,经济师,2005(4)。
[3]未修峰,高飞,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3)。
[4]陈萍,制度视角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经营与管理,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