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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化广场是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参加健身活动的水平,代表着居民的整体素质。因此,对广场体育开展的影响因素的分析,能够使我们更加了解广场体育,使人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广场体育中去,使广场体育开展能够得到良性运行。
[关键词]文化广场;问题;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G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4-0154-01
1 前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身意识越来越强。文化广场是人们参与体育健身的一个重要场所,我们有必要针对这一领域去分析原因,找到影响其开展的因素。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系统归纳法对文化广场体育开展的现状调查研究,找到了几方面问题。希望能够为文化广场体育的开展提供宝贵的经验。
2 体育健身意识滞后
所谓体育健身意识,是指人们在参与体育健身活动中,对体育锻炼对自身健康重要性,在思想观念、心中的认识的总和。
当前文化广场体育活动日渐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主要活动内容,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一部分,但体育作为健身、休闲、娱乐、提高人综合素质的价值尚未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人们普遍认识到体育锻炼对健康的重要性,但仅仅是停留在认知方面,远远没有达到健身参与意识或更高的层面。
3 广场体育活动人群的性别和年龄比例严重失调
以山东省为例,第五次人口普查,山东省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显示:全省人口中,男性为4665万人,占总人口的50.49%;女性为4574万人,占总人口的49.51%。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1.96。对调查发现参加广场体育活动人群中,男女比例分别为24.2%和76.8%。当前居民男女比例按1:1,当前参加广场体育锻炼男女比例24.2%:76.8%算起,参加广场体育锻炼的人群呈现一边倒。参加广场体育锻炼的大多数为女性,男女比例严重失调。
4 健身器材的匮乏和维护工作不到位
每到一个广场,都可以看见被破坏没有及时修理的器材,有的更是存在安全隐患,这样不仅大大降低器材的健身价值,更是对人们人身安全的不负责。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健身器材的检修工作,确保器材的完好率和安全率。
5 广场缺乏专业知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发现有的广场还存在体育爱好者以收费的形式向人们提供体育指导服务。这就更加说明,当地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配备严重缺乏。另外,广场体育的开展中,国家级、一级高水平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非常少,难以为广场锻炼人员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指导。以当前数量平均分配到各的体育健身站点,更是捉襟见肘。
6 广场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缺乏规范性
调查发现,参与广场体育的管理和组织主要有三部分:政府、体育局等政府部门;体育协会;社会指导员。体育协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比较到位,比较有规范性,体育开展的运行机制逐渐形成。体育局和社会指导员的组织管理职能还没有充分展现出来。当前广场体育的开展多是群众自发组织,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群众、社会指导员和体育部门三者之间的沟通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尚未到位。
6.1 体育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
体育局等相关部门都能不定期对广场体育社会指导员进行培训,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把许多新颖的健身活动传达给大众,但是,体育局在社会体育指导员考核评价方面的工作还不到位。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没有引入考核奖励机制,这样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效果就大大降低。
6.2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不全面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三部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当前,广场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传授体育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方面做得比较到位,但是在规范管理广场体育、与广场锻炼人员沟通、向体育部门反馈广场锻炼人员需求、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方面仍需加强。
7 广场体育发展不平衡
县级城市广场和乡镇广场体育开展的现状比较,首先在广场硬件和体育指导员配置等方面极不平衡,再次在参与体育锻炼的人口数量和类别、体育活动的种类、体育活动开展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方面极不平衡。
8 相关体育法律法规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得到空前的发展,体育立法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加强,但是从当前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看,无论是种类还是内容均存在不少的缺陷。还需要我们去完善、去加强。一套完整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及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构成。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体育立法体系不完整。立法内容上,由于涉及不同部门利益,彼此往往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导致不同规范之间缺乏协调、一致性,不够衔接,以致政出多门,许多法规内容重复,相互矛盾。(2)立法位阶低,致使其稳定性和普适性差。当前有关公民体育权利方面的立法,多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采用条例、章程、办法、决定的形式,这使它的实际效力受到影响。 加之一些国务院的“暂行条例”、“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度的大量存在和不确定性的修改,从而与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适性特征相违背。(3)大部分是以规范竞技体育和提高运动成绩为主。而对与人民大众关系最密切的大众体育特别少,特别是对体育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非常缺乏,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共同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要求没有体现出来。(4)公民体育权利实现过程中的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监督、救济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许多明显违反体育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客观上纵容了侵害公民体育权利的违法行为。(5)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亟需加强。推进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是实现体育法制化的先决条件,也是加强公民自觉维护自身体育权利的有效途径。目前,公民普遍体育法律意识和自身体育权利维护意识淡薄,成为我们实现体育法制化最大的障碍,也是以后我们实现体育法制化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 刘杰,王鹏.浅析农民体育健身意识的培养[A].2007.
[2] 陈培德,论我国体育的法治现状及发展对策[J].浙江体育科学,2003.
[3] 梁龙发,刘华.我国体育立法的现状与展望[J].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
[关键词]文化广场;问题;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G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4-0154-01
1 前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身意识越来越强。文化广场是人们参与体育健身的一个重要场所,我们有必要针对这一领域去分析原因,找到影响其开展的因素。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系统归纳法对文化广场体育开展的现状调查研究,找到了几方面问题。希望能够为文化广场体育的开展提供宝贵的经验。
2 体育健身意识滞后
所谓体育健身意识,是指人们在参与体育健身活动中,对体育锻炼对自身健康重要性,在思想观念、心中的认识的总和。
当前文化广场体育活动日渐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主要活动内容,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一部分,但体育作为健身、休闲、娱乐、提高人综合素质的价值尚未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人们普遍认识到体育锻炼对健康的重要性,但仅仅是停留在认知方面,远远没有达到健身参与意识或更高的层面。
3 广场体育活动人群的性别和年龄比例严重失调
以山东省为例,第五次人口普查,山东省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显示:全省人口中,男性为4665万人,占总人口的50.49%;女性为4574万人,占总人口的49.51%。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1.96。对调查发现参加广场体育活动人群中,男女比例分别为24.2%和76.8%。当前居民男女比例按1:1,当前参加广场体育锻炼男女比例24.2%:76.8%算起,参加广场体育锻炼的人群呈现一边倒。参加广场体育锻炼的大多数为女性,男女比例严重失调。
4 健身器材的匮乏和维护工作不到位
每到一个广场,都可以看见被破坏没有及时修理的器材,有的更是存在安全隐患,这样不仅大大降低器材的健身价值,更是对人们人身安全的不负责。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健身器材的检修工作,确保器材的完好率和安全率。
5 广场缺乏专业知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发现有的广场还存在体育爱好者以收费的形式向人们提供体育指导服务。这就更加说明,当地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配备严重缺乏。另外,广场体育的开展中,国家级、一级高水平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非常少,难以为广场锻炼人员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指导。以当前数量平均分配到各的体育健身站点,更是捉襟见肘。
6 广场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缺乏规范性
调查发现,参与广场体育的管理和组织主要有三部分:政府、体育局等政府部门;体育协会;社会指导员。体育协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比较到位,比较有规范性,体育开展的运行机制逐渐形成。体育局和社会指导员的组织管理职能还没有充分展现出来。当前广场体育的开展多是群众自发组织,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群众、社会指导员和体育部门三者之间的沟通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尚未到位。
6.1 体育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
体育局等相关部门都能不定期对广场体育社会指导员进行培训,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把许多新颖的健身活动传达给大众,但是,体育局在社会体育指导员考核评价方面的工作还不到位。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没有引入考核奖励机制,这样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效果就大大降低。
6.2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不全面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三部分:传授体育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当前,广场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传授体育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方面做得比较到位,但是在规范管理广场体育、与广场锻炼人员沟通、向体育部门反馈广场锻炼人员需求、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方面仍需加强。
7 广场体育发展不平衡
县级城市广场和乡镇广场体育开展的现状比较,首先在广场硬件和体育指导员配置等方面极不平衡,再次在参与体育锻炼的人口数量和类别、体育活动的种类、体育活动开展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方面极不平衡。
8 相关体育法律法规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得到空前的发展,体育立法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加强,但是从当前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看,无论是种类还是内容均存在不少的缺陷。还需要我们去完善、去加强。一套完整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及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构成。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体育立法体系不完整。立法内容上,由于涉及不同部门利益,彼此往往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导致不同规范之间缺乏协调、一致性,不够衔接,以致政出多门,许多法规内容重复,相互矛盾。(2)立法位阶低,致使其稳定性和普适性差。当前有关公民体育权利方面的立法,多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采用条例、章程、办法、决定的形式,这使它的实际效力受到影响。 加之一些国务院的“暂行条例”、“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度的大量存在和不确定性的修改,从而与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适性特征相违背。(3)大部分是以规范竞技体育和提高运动成绩为主。而对与人民大众关系最密切的大众体育特别少,特别是对体育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非常缺乏,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共同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要求没有体现出来。(4)公民体育权利实现过程中的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监督、救济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许多明显违反体育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客观上纵容了侵害公民体育权利的违法行为。(5)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亟需加强。推进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是实现体育法制化的先决条件,也是加强公民自觉维护自身体育权利的有效途径。目前,公民普遍体育法律意识和自身体育权利维护意识淡薄,成为我们实现体育法制化最大的障碍,也是以后我们实现体育法制化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 刘杰,王鹏.浅析农民体育健身意识的培养[A].2007.
[2] 陈培德,论我国体育的法治现状及发展对策[J].浙江体育科学,2003.
[3] 梁龙发,刘华.我国体育立法的现状与展望[J].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