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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曼谷召开了一个关于农作物与家畜保险的专业会议,会议强调了农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方面的重要意义,并希望发展中国家积极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此后,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陆续开始试验农业保险。
由于发展中国家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农业生产条件差,农业保险的发展相对较为缓慢。
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基本特点是:
一是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各国都是在小范围里进行少量险种的试点,所开办的险种也是根据政府农业政策的重点,选择在农业生产中占比重大的农作物进行保险,如印度主要是小麦保险和少量的水稻、棉花和牲畜保险。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较窄。这些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均有一定的限制,一般不承担“一切险”,只有政府开办或有政府财政支持作后盾的保险公司才有能力承保“一切险”。如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和泰国对农作物保险只负责气象灾害,不保病虫害。
三是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机构参与。如印度以综合保险公司为主,与邦、区级的银行进行联合共保;孟加拉国是以综合保险公司为主,与农业合作社合办。斯里兰卡的农业保险理事会,为农业部所属政府机构。
四是保险实施方式主要是强制保险方式。如斯里兰卡对水稻实行强制保险;印度、菲律宾、泰国要求所有从政府农贷机构或别的商业银行得到短期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保险,保额以贷款额为限,保费直接从贷款中扣除,赔款往往也直接支付给放贷机构。
菲律宾:跨部门推进发展
1978年,菲律宾政府开展了以增加水稻生产为主的农业技术革新计划,总统任命农业部部长、劳动就业部部长、土改部部长、国防部部长、预算管理部部长、土地银行行长和保险界代表组成跨部门委员会,研究推出农业保险计划并成立了专门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农作物保险公司(以下称“PCIC”)。
PCIC董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由菲总统任命)、副主席(由PCIC总经理兼任),成员有农业部部长、劳动就业部部长、土改部部长、国防部部长、预算管理部部长、土地银行行长、私营保险代表。PCIC在全国12个省级行政单位下设12个地区机构,每个地区机构下设四个处室:展业处、理赔处、财会处、办公室。地区机构享有高度的自主权,负责根据总公司方针政策决定展业及理赔事宜。
PCIC的职能是开展农作物保险和大牲畜保险,但农作物保险由PCIC主办,牲畜保险则由PCIC和26家私营非寿险公司组成的集团共同开办,并向国际再保险人分保。农业保险计划开始只承保水稻,一年后扩大到玉米。保障风险为一切险,包括台风、洪水、干旱、火山喷发、所有病虫害,但疏忽损失除外。政府对保费给予补贴,补贴保费分别由政府和贷款机构承担。
PCIC设有三种准备金:待收保险费准备金(从现有保单所付保费中提取)、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是为应付日常赔款而设立的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为应付大灾而设立的准备金,总准备金从业务经营结余中提取。再保险仅适用于水稻保险,目前的再保险形式是保额的13%—25%。分出的再保险业务分布在世界各地。
泰国:三大机构联合经营
泰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1978年,一项外国农业援助计划和一家私人保险公司第一次向农民提供农作物保险时,泰国才着手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由国家银行、农业推广开发部和农业保险三大机构联合经营农作物保险。
国家银行通过扣除给农民贷款的固定数额,以收取保险费,农业推广开发部选择投保农民和给农民提供农作物种植技术,农业保险联营机构下设31个保险公司和2个再保险公司从事农作物保险业务。
印度:申请贷款强制保险
1961年,印度开始在旁遮普省试办小麦、棉花、甘蔗保险,承保一切险责任,但发展缓慢。1972年9月,印度政府决定由政府直接组织和试办农业保险,业务由全国性国营保险机构印度综合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赔偿责任由印度综合保险公司承担75%,邦政府承担25%。
该保险的估产、收费、理赔等经营管理费由国家支付。农作物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正常产量的75%,并有25%的免赔额,这种保险是自愿的,但对于申请农业贷款的农民是强制的。保险期间若发生灾害损失,保险公司理赔时将赔款直接付给贷款机构,因此这部分业务实际上是农业信用保险。这对农业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是一个很实际的支持。
印度综合保险公司试办的农作物保险起初是按农户确定的产量进行灾后赔付。但很快发现这种自愿投保的农作物保险成本太高,而且道德风险也无法防范,因此很难推广;后来推行了一种“地区办法”,农作物的产量是分地区进行试验收割评定出来的,而不必考虑每个农户是不是都能按照正常方法去种植。也就是说,不要求评定每个农户的产量,因而可以避免道德危险,同时降低了管理费用。
日本:政府强力支持增加吸引力
日本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90%多。农业保险已被政府和生产者广泛地认同,成为一项有效减轻自然灾害导致产量波动影响的经济手段,对于稳定农民收入、合理分派农业资源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共同作用下,日本的自然灾害发生频率比较高。这些灾害包括风灾、旱灾、虫灾、病灾和夏季低温。日本很早就有了开办农业保险的尝试。1947年,日本将《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合并,颁布新的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逐步形成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日本采用的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政府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是保险相互会社,即农业共济组合。他们不以盈利为目的,强调互助。农业共济组合组织中的成员是精通农业技术的农户,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统一体,他们对保险组织面临的风险以及其他投保人自身的风险具有更清楚的认识和评价,有利于进行风险管理和核保理赔,有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防止道德危险和逆向选择。这种组织本身所具有的非盈利性经营目标和成员间的利益制衡机制,有利于降低农业保险的费率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
日本农业保险对象包括农作物、家畜、果树、蔬菜、园艺设施、农机具及建筑物等。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架构分三个层次: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设立在各个村(镇、市),只要可保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超过法定最低限,就自动成为组合的成员。组合负责经营农业保险,与成员签订合同,收取保费,评定损失,支付赔款。中层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设在各个府(县),承担自己辖区内的农业共济组合保险业务的分保,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设在农林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只接受联合会的分保,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从而形成了政府领导与农民共济组合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经过多年发展,农业保险已成为日本最稳定、最持久、覆盖面最大的农业保护措施。日本有许多宝贵经验值得借鉴。
一是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开办农业保险的基础条件。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比较高。日本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时,是作为政府法令以立法形式出现。日本早在1929年就制定了《牲畜保险法》,1939年又制定了《农业保险法》。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则对农业共济组合的各方面做了详细、具体、严格的规定,并制定了《农协法》、《农业协同组合法》。
二是必要的财政支持是保证农业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为了减少农民保险费用,日本政府对农业保费补贴的比例按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费率在2%以下政府补贴50%,费率在2%—4%政府补贴55%,费率在4%以上政府补贴60%。从1975年到1986年,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高达2055亿日元。为了降低农业保险经营单位的营运成本与风险,日本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政府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同时提供再保险业务,由都、道、府和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畸、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三是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立法规定,一旦某地区建立了互济组织,所有农作物耕种面积达到预定规模的农户,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小规模农作物种植农户,可以自主选择,按政府指令种植稻谷、小麦的农户,不用投保就自动参加了保险。
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是实现农业保险顺畅展业的基本原则。1972年开始的新作物保险计划,如水果、园艺种植等,尽管改变了强制参保的做法,实行在自愿基础上参加保险,但同时规定,凡有农业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
日本通过农业保费的合理化、农民获利的扩大、收入的稳定来改变农民对强制性农作物保险的保守态度,增强对农民的吸引力。比如日本政府一直根据农作物的保险费率确定一定比率的政府补贴,如水稻是50%—70%,早稻、小麦和大麦是50%—80%;对畜牧业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如对承保的牛、马补贴保费为50%,猪补贴40%。目前,政府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出在农林渔业部总支出中占到7%—17%。
四是先进的农险统计系统是维持农业保险运作效率的关键环节。保险金额计算和保险费率厘定是农业保险中公认的技术操作难度最大的两个问题,如认定不当将直接影响农业保险运作效率。目前,日本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险统计系统,积累了不同风险区长期适用的损失统计资料,采用了先进的保险统计方法,为保额、补贴额的确定、费率的厘定提供了科学依据。日本相关部门每年要按照不同的府,对每一种可保农作物进行收获量的抽样调查,以每个区可保农作物平均收获量确定保额,然后根据过去20年损失资料计算出每个府的标准费率,政府再把所辖全部耕地划分为若干同类风险区,每个风险区的标准费以政府的标准费率制定,而风险越高的地区,政府补贴的份额越大。
美国:洪水巨灾保险
由于洪水的巨灾性、频发性及逆选择,洪水风险不能仅仅依靠商业保险市场承担这一观点在美国取得了广泛的共识。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洪水保险法案》,建立了“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该国家性计划包含三个基本方面:向加入该计划的社区的住宅和商业财产的所有者和承租人提供洪水保险保障;通过风险地图的绘制,来识别不同地区洪水风险的等级和程度;鼓励社区实施洪水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措施。
管 理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法案》最早是《住房和城市发展法案》的一部分,因而“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管辖和监督,具体由该部门下的联邦保险管理局管理,而销售推广、保单签发、损失评估和其他活动则外包给一家名叫“电子信息系统联邦公司”的服务性企业。
随着1979年联邦应急管理署的建立,该管理模式被修改。联邦应急管理署在联邦政府内承担应急管理联络枢纽的职责。从那以后,联邦应急管理署开始负责洪水保险计划的执行,并且发挥保险人的功能。2003年3月以来,联邦应急管理署隶属于国土安全部。
运作模式
在美国华盛顿州政府官方网站上,关于洪水保险是这样告知公众的:即使居住在距离水边数英里远的地方,仍有可能成为洪水的受害者。美国将近四分之一的洪水保险理赔是赔付给风险为低到中等的保户的。
在生活中,并不需要巨大的水体,甚至不需要一次大暴雨,就可能形成洪水。从破裂的下水管道到缓慢移动的暴雨,都有可能引发洪水。在高风险地带,房屋在30年的按揭贷款过程中有26%的几率受到洪水侵害。
美国境内有为数众多的私人保险公司,他们能为洪灾提供由联邦政府支持的平价洪水保险。这些保险的提供对象是房屋业主、楼层业主、公寓业主和租户以及商家等。如果所居住的地区洪水风险为低等至中等级别,购买洪水保险一年的花费可能仅略高于100美元。也就是说,平均每天不到30美分的金额就可以保护财产免受洪水灾害的袭击,而每年该灾害在美国造成的损失超过20亿美元!即使居住的地区属于洪水风险最高的地带,保险费用也仅为每年500美元。也许有许多人觉得他们不用买洪水保险,因为他们相信可以依赖联邦政府灾害援助。
然而,水灾并非总是能得到联邦政府的灾害援助。即使得到了援助,也通常以贷款的形式提供,需要偿还并支付利息。然而洪水保险则会对所有涵盖项目下的损失予以赔付,并且与贷款不同的是,这些钱不必偿还。住宅结构的保险金额最高可达25万美元,住宅财产可达10万美元。对于企业来说,房屋结构保险金额最高可达50万美元,财产可达50万美元。
在美国,社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是自愿的,且必须向联邦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作为加入的先决条件,这些社区必须承诺实施洪水保险计划所规定的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措施。这些风险管理规定包括采取防灾减灾措施、绘制洪水风险地图并按风险等级分区、遵守建筑等级标准、绘制洪水保险费率地图等等。
举例来说,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要求所有加入的社区在非灾害期间,以许可证来规范所有新的或有重大升级的工程,即在标出的泛洪区内,所有的新建筑都必须架高到预期的洪水水位线以上,非住宅建筑还有额外的干燥防洪选择。现存的遭受破坏的建筑或经过改造的建筑,必须架高或具有防洪功能,达到与新建筑一致的建筑法规的标准。当公众在申请地方建筑许可时,将会被告知是否处于泛洪区,以及修补或重建建筑需要遵循哪些步骤等。
尽管社区以集体的形式加入洪水保险计划,但是否购买洪水保单仍取决于社区内投保人个人的自愿。不过,1994年《国家洪水保险改革法案》为了刺激投保率,规定接受过联邦洪水灾害救济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未来有资格继续得到这样的救济,则必须投保洪水保险。
在鼓励泛洪区的社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的同时,非泛洪区的社区也可以加入洪水保险计划。事实上,洪水保险计划支付的赔款,1/4来自洪水灾害风险概率中或低等级的地区。
为了保障洪水风险,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设计了一种标准保单(根据标的类型的不同,又分为三种格式,即住宅保单、一般财产保单、住宅公用建筑联合保单)。1977年之前,洪水保险计划通过一个商业保险公司联合体“国家洪水保险人联合体”进行商业化运作。该联合体通过代理人和经纪人销售保单。1977年到1983年,联邦政府直接使用代理人而不通过保险公司销售保单,为此,联邦应急管理署在全美国建立了12个区域性办公室。
1983年起,一项名叫“Write Your Own(WYO)”的制度又使商业保险公司重新参与到标准洪水保单的销售当中。在该制度下,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保单,负责保单管理和赔案处理,包括损失评估和理赔。但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将收取的保费上交给美国财政部的“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发生损失时,由联邦应急管理署向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保险公司仅收取代理费。
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最大可保金额、保单条款和费率都必须遵守联邦应急管理署印制的《洪水保险手册》。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随时可以寻求联邦应急管理署的技术支持,如条款解释和培训。
目前有95家保险公司通过WYO制度参与洪水保险计划,95%的洪水保单都是以这种方式销售的。剩余的5%仍由联邦应急管理署通过代理人直接销售。
洪水保险计划归根到底是一项联邦政府提供保障的制度,无论保单是由联邦应急管理署直接销售,还是通过WYO制度销售,联邦应急管理署都是赔款的最终承担者。
2007年4月,洪水保险计划下有效保单的数量达到了创纪录的540万张(1978年为170万张),参与计划的社团达到约20300个。
融 资
洪水保险计划的融资是通过“国家洪水保险基金”进行,资金的来源是保费收入和财政信贷。原则目标上讲,应实现保费的自我融资。但根据精算参数制订的费率,对部分投保人来说是高得难以承担的。国会为了鼓励人们投保,提供了保费补贴,目前25%的被保险人享受保费补贴。为了应对保费收入不足以承担赔款的情况,联邦应急管理署被授权向财政部申请不超过15亿美元的信贷,以保证洪水保险计划免于破产。在卡特里娜飓风前的10年中,该信贷被申请过4次。原则上,这些信贷必须连本带息向财政部偿还。2005年8月卡特里娜飓风后,联邦应急管理署被授权申请的信贷额度连续上调,从15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3月的208亿美元。根据美国精算学会的估计,洪水保险计划的债务累计已超过170亿美元。
(贾 康 刘 薇)
由于发展中国家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农业生产条件差,农业保险的发展相对较为缓慢。
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基本特点是:
一是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各国都是在小范围里进行少量险种的试点,所开办的险种也是根据政府农业政策的重点,选择在农业生产中占比重大的农作物进行保险,如印度主要是小麦保险和少量的水稻、棉花和牲畜保险。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较窄。这些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均有一定的限制,一般不承担“一切险”,只有政府开办或有政府财政支持作后盾的保险公司才有能力承保“一切险”。如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和泰国对农作物保险只负责气象灾害,不保病虫害。
三是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机构参与。如印度以综合保险公司为主,与邦、区级的银行进行联合共保;孟加拉国是以综合保险公司为主,与农业合作社合办。斯里兰卡的农业保险理事会,为农业部所属政府机构。
四是保险实施方式主要是强制保险方式。如斯里兰卡对水稻实行强制保险;印度、菲律宾、泰国要求所有从政府农贷机构或别的商业银行得到短期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保险,保额以贷款额为限,保费直接从贷款中扣除,赔款往往也直接支付给放贷机构。
菲律宾:跨部门推进发展
1978年,菲律宾政府开展了以增加水稻生产为主的农业技术革新计划,总统任命农业部部长、劳动就业部部长、土改部部长、国防部部长、预算管理部部长、土地银行行长和保险界代表组成跨部门委员会,研究推出农业保险计划并成立了专门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农作物保险公司(以下称“PCIC”)。
PCIC董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由菲总统任命)、副主席(由PCIC总经理兼任),成员有农业部部长、劳动就业部部长、土改部部长、国防部部长、预算管理部部长、土地银行行长、私营保险代表。PCIC在全国12个省级行政单位下设12个地区机构,每个地区机构下设四个处室:展业处、理赔处、财会处、办公室。地区机构享有高度的自主权,负责根据总公司方针政策决定展业及理赔事宜。
PCIC的职能是开展农作物保险和大牲畜保险,但农作物保险由PCIC主办,牲畜保险则由PCIC和26家私营非寿险公司组成的集团共同开办,并向国际再保险人分保。农业保险计划开始只承保水稻,一年后扩大到玉米。保障风险为一切险,包括台风、洪水、干旱、火山喷发、所有病虫害,但疏忽损失除外。政府对保费给予补贴,补贴保费分别由政府和贷款机构承担。
PCIC设有三种准备金:待收保险费准备金(从现有保单所付保费中提取)、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是为应付日常赔款而设立的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为应付大灾而设立的准备金,总准备金从业务经营结余中提取。再保险仅适用于水稻保险,目前的再保险形式是保额的13%—25%。分出的再保险业务分布在世界各地。
泰国:三大机构联合经营
泰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1978年,一项外国农业援助计划和一家私人保险公司第一次向农民提供农作物保险时,泰国才着手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由国家银行、农业推广开发部和农业保险三大机构联合经营农作物保险。
国家银行通过扣除给农民贷款的固定数额,以收取保险费,农业推广开发部选择投保农民和给农民提供农作物种植技术,农业保险联营机构下设31个保险公司和2个再保险公司从事农作物保险业务。
印度:申请贷款强制保险
1961年,印度开始在旁遮普省试办小麦、棉花、甘蔗保险,承保一切险责任,但发展缓慢。1972年9月,印度政府决定由政府直接组织和试办农业保险,业务由全国性国营保险机构印度综合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赔偿责任由印度综合保险公司承担75%,邦政府承担25%。
该保险的估产、收费、理赔等经营管理费由国家支付。农作物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正常产量的75%,并有25%的免赔额,这种保险是自愿的,但对于申请农业贷款的农民是强制的。保险期间若发生灾害损失,保险公司理赔时将赔款直接付给贷款机构,因此这部分业务实际上是农业信用保险。这对农业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是一个很实际的支持。
印度综合保险公司试办的农作物保险起初是按农户确定的产量进行灾后赔付。但很快发现这种自愿投保的农作物保险成本太高,而且道德风险也无法防范,因此很难推广;后来推行了一种“地区办法”,农作物的产量是分地区进行试验收割评定出来的,而不必考虑每个农户是不是都能按照正常方法去种植。也就是说,不要求评定每个农户的产量,因而可以避免道德危险,同时降低了管理费用。
日本:政府强力支持增加吸引力
日本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90%多。农业保险已被政府和生产者广泛地认同,成为一项有效减轻自然灾害导致产量波动影响的经济手段,对于稳定农民收入、合理分派农业资源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共同作用下,日本的自然灾害发生频率比较高。这些灾害包括风灾、旱灾、虫灾、病灾和夏季低温。日本很早就有了开办农业保险的尝试。1947年,日本将《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合并,颁布新的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逐步形成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日本采用的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政府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是保险相互会社,即农业共济组合。他们不以盈利为目的,强调互助。农业共济组合组织中的成员是精通农业技术的农户,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统一体,他们对保险组织面临的风险以及其他投保人自身的风险具有更清楚的认识和评价,有利于进行风险管理和核保理赔,有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防止道德危险和逆向选择。这种组织本身所具有的非盈利性经营目标和成员间的利益制衡机制,有利于降低农业保险的费率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
日本农业保险对象包括农作物、家畜、果树、蔬菜、园艺设施、农机具及建筑物等。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架构分三个层次: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设立在各个村(镇、市),只要可保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超过法定最低限,就自动成为组合的成员。组合负责经营农业保险,与成员签订合同,收取保费,评定损失,支付赔款。中层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设在各个府(县),承担自己辖区内的农业共济组合保险业务的分保,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设在农林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只接受联合会的分保,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从而形成了政府领导与农民共济组合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经过多年发展,农业保险已成为日本最稳定、最持久、覆盖面最大的农业保护措施。日本有许多宝贵经验值得借鉴。
一是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开办农业保险的基础条件。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比较高。日本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时,是作为政府法令以立法形式出现。日本早在1929年就制定了《牲畜保险法》,1939年又制定了《农业保险法》。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则对农业共济组合的各方面做了详细、具体、严格的规定,并制定了《农协法》、《农业协同组合法》。
二是必要的财政支持是保证农业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为了减少农民保险费用,日本政府对农业保费补贴的比例按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费率在2%以下政府补贴50%,费率在2%—4%政府补贴55%,费率在4%以上政府补贴60%。从1975年到1986年,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高达2055亿日元。为了降低农业保险经营单位的营运成本与风险,日本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政府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同时提供再保险业务,由都、道、府和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畸、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三是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立法规定,一旦某地区建立了互济组织,所有农作物耕种面积达到预定规模的农户,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小规模农作物种植农户,可以自主选择,按政府指令种植稻谷、小麦的农户,不用投保就自动参加了保险。
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是实现农业保险顺畅展业的基本原则。1972年开始的新作物保险计划,如水果、园艺种植等,尽管改变了强制参保的做法,实行在自愿基础上参加保险,但同时规定,凡有农业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
日本通过农业保费的合理化、农民获利的扩大、收入的稳定来改变农民对强制性农作物保险的保守态度,增强对农民的吸引力。比如日本政府一直根据农作物的保险费率确定一定比率的政府补贴,如水稻是50%—70%,早稻、小麦和大麦是50%—80%;对畜牧业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如对承保的牛、马补贴保费为50%,猪补贴40%。目前,政府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出在农林渔业部总支出中占到7%—17%。
四是先进的农险统计系统是维持农业保险运作效率的关键环节。保险金额计算和保险费率厘定是农业保险中公认的技术操作难度最大的两个问题,如认定不当将直接影响农业保险运作效率。目前,日本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险统计系统,积累了不同风险区长期适用的损失统计资料,采用了先进的保险统计方法,为保额、补贴额的确定、费率的厘定提供了科学依据。日本相关部门每年要按照不同的府,对每一种可保农作物进行收获量的抽样调查,以每个区可保农作物平均收获量确定保额,然后根据过去20年损失资料计算出每个府的标准费率,政府再把所辖全部耕地划分为若干同类风险区,每个风险区的标准费以政府的标准费率制定,而风险越高的地区,政府补贴的份额越大。
美国:洪水巨灾保险
由于洪水的巨灾性、频发性及逆选择,洪水风险不能仅仅依靠商业保险市场承担这一观点在美国取得了广泛的共识。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洪水保险法案》,建立了“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该国家性计划包含三个基本方面:向加入该计划的社区的住宅和商业财产的所有者和承租人提供洪水保险保障;通过风险地图的绘制,来识别不同地区洪水风险的等级和程度;鼓励社区实施洪水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措施。
管 理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法案》最早是《住房和城市发展法案》的一部分,因而“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管辖和监督,具体由该部门下的联邦保险管理局管理,而销售推广、保单签发、损失评估和其他活动则外包给一家名叫“电子信息系统联邦公司”的服务性企业。
随着1979年联邦应急管理署的建立,该管理模式被修改。联邦应急管理署在联邦政府内承担应急管理联络枢纽的职责。从那以后,联邦应急管理署开始负责洪水保险计划的执行,并且发挥保险人的功能。2003年3月以来,联邦应急管理署隶属于国土安全部。
运作模式
在美国华盛顿州政府官方网站上,关于洪水保险是这样告知公众的:即使居住在距离水边数英里远的地方,仍有可能成为洪水的受害者。美国将近四分之一的洪水保险理赔是赔付给风险为低到中等的保户的。
在生活中,并不需要巨大的水体,甚至不需要一次大暴雨,就可能形成洪水。从破裂的下水管道到缓慢移动的暴雨,都有可能引发洪水。在高风险地带,房屋在30年的按揭贷款过程中有26%的几率受到洪水侵害。
美国境内有为数众多的私人保险公司,他们能为洪灾提供由联邦政府支持的平价洪水保险。这些保险的提供对象是房屋业主、楼层业主、公寓业主和租户以及商家等。如果所居住的地区洪水风险为低等至中等级别,购买洪水保险一年的花费可能仅略高于100美元。也就是说,平均每天不到30美分的金额就可以保护财产免受洪水灾害的袭击,而每年该灾害在美国造成的损失超过20亿美元!即使居住的地区属于洪水风险最高的地带,保险费用也仅为每年500美元。也许有许多人觉得他们不用买洪水保险,因为他们相信可以依赖联邦政府灾害援助。
然而,水灾并非总是能得到联邦政府的灾害援助。即使得到了援助,也通常以贷款的形式提供,需要偿还并支付利息。然而洪水保险则会对所有涵盖项目下的损失予以赔付,并且与贷款不同的是,这些钱不必偿还。住宅结构的保险金额最高可达25万美元,住宅财产可达10万美元。对于企业来说,房屋结构保险金额最高可达50万美元,财产可达50万美元。
在美国,社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是自愿的,且必须向联邦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作为加入的先决条件,这些社区必须承诺实施洪水保险计划所规定的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措施。这些风险管理规定包括采取防灾减灾措施、绘制洪水风险地图并按风险等级分区、遵守建筑等级标准、绘制洪水保险费率地图等等。
举例来说,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要求所有加入的社区在非灾害期间,以许可证来规范所有新的或有重大升级的工程,即在标出的泛洪区内,所有的新建筑都必须架高到预期的洪水水位线以上,非住宅建筑还有额外的干燥防洪选择。现存的遭受破坏的建筑或经过改造的建筑,必须架高或具有防洪功能,达到与新建筑一致的建筑法规的标准。当公众在申请地方建筑许可时,将会被告知是否处于泛洪区,以及修补或重建建筑需要遵循哪些步骤等。
尽管社区以集体的形式加入洪水保险计划,但是否购买洪水保单仍取决于社区内投保人个人的自愿。不过,1994年《国家洪水保险改革法案》为了刺激投保率,规定接受过联邦洪水灾害救济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未来有资格继续得到这样的救济,则必须投保洪水保险。
在鼓励泛洪区的社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的同时,非泛洪区的社区也可以加入洪水保险计划。事实上,洪水保险计划支付的赔款,1/4来自洪水灾害风险概率中或低等级的地区。
为了保障洪水风险,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设计了一种标准保单(根据标的类型的不同,又分为三种格式,即住宅保单、一般财产保单、住宅公用建筑联合保单)。1977年之前,洪水保险计划通过一个商业保险公司联合体“国家洪水保险人联合体”进行商业化运作。该联合体通过代理人和经纪人销售保单。1977年到1983年,联邦政府直接使用代理人而不通过保险公司销售保单,为此,联邦应急管理署在全美国建立了12个区域性办公室。
1983年起,一项名叫“Write Your Own(WYO)”的制度又使商业保险公司重新参与到标准洪水保单的销售当中。在该制度下,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保单,负责保单管理和赔案处理,包括损失评估和理赔。但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将收取的保费上交给美国财政部的“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发生损失时,由联邦应急管理署向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保险公司仅收取代理费。
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最大可保金额、保单条款和费率都必须遵守联邦应急管理署印制的《洪水保险手册》。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随时可以寻求联邦应急管理署的技术支持,如条款解释和培训。
目前有95家保险公司通过WYO制度参与洪水保险计划,95%的洪水保单都是以这种方式销售的。剩余的5%仍由联邦应急管理署通过代理人直接销售。
洪水保险计划归根到底是一项联邦政府提供保障的制度,无论保单是由联邦应急管理署直接销售,还是通过WYO制度销售,联邦应急管理署都是赔款的最终承担者。
2007年4月,洪水保险计划下有效保单的数量达到了创纪录的540万张(1978年为170万张),参与计划的社团达到约20300个。
融 资
洪水保险计划的融资是通过“国家洪水保险基金”进行,资金的来源是保费收入和财政信贷。原则目标上讲,应实现保费的自我融资。但根据精算参数制订的费率,对部分投保人来说是高得难以承担的。国会为了鼓励人们投保,提供了保费补贴,目前25%的被保险人享受保费补贴。为了应对保费收入不足以承担赔款的情况,联邦应急管理署被授权向财政部申请不超过15亿美元的信贷,以保证洪水保险计划免于破产。在卡特里娜飓风前的10年中,该信贷被申请过4次。原则上,这些信贷必须连本带息向财政部偿还。2005年8月卡特里娜飓风后,联邦应急管理署被授权申请的信贷额度连续上调,从15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3月的208亿美元。根据美国精算学会的估计,洪水保险计划的债务累计已超过170亿美元。
(贾 康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