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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权转让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运转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同时该问题所涉及的方面也较为复杂。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瑕疵股权的转让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公司运作过程中经常出现瑕疵股权纠纷问题。就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较少,其可操作性较低,同时也不够具体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空白点。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
引言
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交易类型,但如果转让的股权中存在瑕疵等问题,将会阻碍股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会给交易过程带来一定的风险。目前我国瑕疵股权转让主要存在下列两个问题:第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效力不统一;第二,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未详细说明瑕疵股权转让之后,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关于如何承担、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简单,难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相关问题。
1瑕疵股权的概念
瑕疵股权主要是相对于无瑕疵股权而言的,无瑕疵股权指的是出资者根据各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和国家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并且出资金额也应该符合相关规定,之后再向主管部门申报并登记备案之后,方可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而瑕疵股权指的是出资者虽然有向公司出资的行为,但在出资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现象,进而出现权利缺陷的股权,常见的瑕疵股权包括出资未登记备案、虚假出资等。
瑕疵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瑕疵股权既包含了出资者履行出资义务瑕疵的实质性要件以及股权记载、股权登记等程序性要件而造成股权瑕疵的各种情形;狭义的瑕疵股权,仅指因出资者的出资具有实质性缺陷而导致权利瑕疵的股权,通常来说存在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也就是说本应按约定出资的股东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该种情形下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一旦其出让股权股东可能就因欺诈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种情况是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是指出资人虽然履行了一部分出资义务,但是没有达到章程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出资义务。在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有以下几种:出资的资金、物权等存在瑕疵,未达标准或者数额不够,或者超过了期限没有履行完出资。
2瑕疵股权的类型
2.1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指的是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缴纳相应数额的货币、实物或相应的资产,一般情况表现为股东对外宣称已经出资,或与相关机构相互串通对自己的实际出资作出较高的评估,进而获得出资价值之外的股权。这种行为属于一种欺诈行为,并且股东在以实物出资时没有办理相关的权利转移手续,如以动产未交付或不动产未办理变更登记。
2.2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未切实履行其足额出资的义务。在以货币形式出资时,出资不实一般表现为出资货币低于应缴出资额;而在以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当中,出资不实表现为股东出资的实物之上存在权利负担,可能受到第三方权利行使影响的情形。但是当出资人以符合约定的价值的实物出资后,又因市场行情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价值变低的,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出资不实,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无权再请求该股东补足出资。
2.3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指的是在已经确认公司合法成立之后,股东利用各种虚假现象将已经缴纳的资金收回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属于侵犯公司财产的违法行为。比如,在公司成立之后,以不存在的假象或名义将公司的资金、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收回。通常抽逃出资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第一,通过关联交易将已缴纳的资产收回;第二,伪造虚假财务报表,之后通过虚假报表收取更多的利润;第三,股东通过虚构债务关系,将其出资抽回。就已经发生过的抽逃出资的案件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这些行为都是知情的,因此,在出现抽逃出资之后,相关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瑕疵股权出现的原因
股东的出资,既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也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就规定了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义务瑕疵会导致股权瑕疵,违反出资义务也就是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包括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两种情况。
3.1不履行出资义务
不履行出资义务就是指股东并未按照公司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拒绝出资,股东在公司相关规定上签字确认之后,却不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资产;抽逃出资,股东在实际出资之后,又以各种理由将资产收回;虚假出资,股东利用虚假文件或诈骗手段向公司缴纳比等级数额少的资产;不能出资,因不具备股东身份,故不能进行出资行为。
3.2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包括:第一,迟延履行。即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第二,出资不实。即对非货币出资标的物评估不实,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三,瑕疵出资。即股东缴付的现物在品质或权利上存在瑕疵,也就是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4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理论争议及归纳
4.1无效说
有的学者認为,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时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出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内部出现瑕疵股权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违法状态下出让违法存在的股权更是违法行为,所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第二,股权受让人只有向公司缴纳相应数额的资产才可成为公司股东,但瑕疵股权本身存在缺陷,购买这种股权时并未满足相应数额的资金需求,因此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4.2有效说
有的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不因外界任何因素而影响其有效性。具体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受让人作为商事交易的主体,在商事交易的过程中应尽必要的审慎义务,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对股权实际情况有全面的了解。若因为自身的疏忽大意未对标的股权进行审査而签订了与个人目的不相符合的合同,过后再以不知股权有出资瑕疵为由主张撤销权,这不仅有悖于商事交易实质正义的要求,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律。
第二,商业交易应该严格遵循外观主义原则,股权经过转让之后,受让人应被公司作为新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之上,并对相关信息做出公示。如果受让人与股权以有瑕疵作为理由,想撤销合同或是合同无效,就会导致股东登记的行为失去意义,这是对公司登记公信力的挑战,会增加商业交易风险,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股权转让之后,受让人即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并且具备相应的股东权力。如果此时将具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是撤销合同,那么受让人的股东身份是否也应撤销,之前作出的一系列的股东决议是否也应撤销,这种情况显然会对公司发展造成影响,与公司法的基本思想严重不符。
4.3折中说
有的学者认为,注册资本制度的差异化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有着决定性影响。实缴资本制度规定认缴人需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认缴人当然未取得股东资格,此时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因股权有问题认定为合同无效。认缴资本制度规定认缴人无需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只需在认缴公司股份后缴纳部分金额即可,股东资格的取得主要取决于是否将认缴人之名登记于股东名册之上,缴纳金额的多少和缴纳的次数并不影响认缴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此时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4.4可撤销说
相关学者认为,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人存在故意隐瞒股权有瑕疵的情况,则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不成了,即可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但在出让人明示股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受让人仍然签订合同,则视为合同有效,且不可撤销。
5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5.1受让人知情
如果瑕疵股权的转让中,受让人对所受让股权的瑕疵是知情的,转让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则瑕疵股权的转让就是完全有效的。
5.2受让人不知情
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形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瑕疵股权转让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主动明示受让人,此时要看受让人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善意受让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该瑕疵股权转让相对有效;如果善意受让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瑕疵股权转让完全有效。
第二,瑕疵股权转让人故意隐瞒受让人,受让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则此时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为欺诈,受让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受让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要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结语
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一旦股东逃避出资,就会引发各种股权纠纷问题,严重影响了相关企业的发展与经营。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做出调整和转变,这种改革会有效降低瑕疵股权转让的风险。随着近几年我国关于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增多,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对此提起高度重视,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营造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
参考文献:
[1]蔡沐君.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7.
[2]侯旭.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3]李江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7,(04):70-71.
[4]陳文.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分析[J].中国高新区,2017,(11):167-168.
[5]谷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25):248.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
引言
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交易类型,但如果转让的股权中存在瑕疵等问题,将会阻碍股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会给交易过程带来一定的风险。目前我国瑕疵股权转让主要存在下列两个问题:第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效力不统一;第二,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未详细说明瑕疵股权转让之后,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关于如何承担、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简单,难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相关问题。
1瑕疵股权的概念
瑕疵股权主要是相对于无瑕疵股权而言的,无瑕疵股权指的是出资者根据各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和国家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并且出资金额也应该符合相关规定,之后再向主管部门申报并登记备案之后,方可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而瑕疵股权指的是出资者虽然有向公司出资的行为,但在出资过程中存在不合法的现象,进而出现权利缺陷的股权,常见的瑕疵股权包括出资未登记备案、虚假出资等。
瑕疵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瑕疵股权既包含了出资者履行出资义务瑕疵的实质性要件以及股权记载、股权登记等程序性要件而造成股权瑕疵的各种情形;狭义的瑕疵股权,仅指因出资者的出资具有实质性缺陷而导致权利瑕疵的股权,通常来说存在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也就是说本应按约定出资的股东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该种情形下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一旦其出让股权股东可能就因欺诈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种情况是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是指出资人虽然履行了一部分出资义务,但是没有达到章程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出资义务。在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有以下几种:出资的资金、物权等存在瑕疵,未达标准或者数额不够,或者超过了期限没有履行完出资。
2瑕疵股权的类型
2.1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指的是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缴纳相应数额的货币、实物或相应的资产,一般情况表现为股东对外宣称已经出资,或与相关机构相互串通对自己的实际出资作出较高的评估,进而获得出资价值之外的股权。这种行为属于一种欺诈行为,并且股东在以实物出资时没有办理相关的权利转移手续,如以动产未交付或不动产未办理变更登记。
2.2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未切实履行其足额出资的义务。在以货币形式出资时,出资不实一般表现为出资货币低于应缴出资额;而在以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当中,出资不实表现为股东出资的实物之上存在权利负担,可能受到第三方权利行使影响的情形。但是当出资人以符合约定的价值的实物出资后,又因市场行情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价值变低的,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出资不实,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无权再请求该股东补足出资。
2.3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指的是在已经确认公司合法成立之后,股东利用各种虚假现象将已经缴纳的资金收回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属于侵犯公司财产的违法行为。比如,在公司成立之后,以不存在的假象或名义将公司的资金、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收回。通常抽逃出资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第一,通过关联交易将已缴纳的资产收回;第二,伪造虚假财务报表,之后通过虚假报表收取更多的利润;第三,股东通过虚构债务关系,将其出资抽回。就已经发生过的抽逃出资的案件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这些行为都是知情的,因此,在出现抽逃出资之后,相关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瑕疵股权出现的原因
股东的出资,既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也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就规定了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义务瑕疵会导致股权瑕疵,违反出资义务也就是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包括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两种情况。
3.1不履行出资义务
不履行出资义务就是指股东并未按照公司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拒绝出资,股东在公司相关规定上签字确认之后,却不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资产;抽逃出资,股东在实际出资之后,又以各种理由将资产收回;虚假出资,股东利用虚假文件或诈骗手段向公司缴纳比等级数额少的资产;不能出资,因不具备股东身份,故不能进行出资行为。
3.2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包括:第一,迟延履行。即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第二,出资不实。即对非货币出资标的物评估不实,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三,瑕疵出资。即股东缴付的现物在品质或权利上存在瑕疵,也就是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4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理论争议及归纳
4.1无效说
有的学者認为,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时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出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内部出现瑕疵股权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违法状态下出让违法存在的股权更是违法行为,所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第二,股权受让人只有向公司缴纳相应数额的资产才可成为公司股东,但瑕疵股权本身存在缺陷,购买这种股权时并未满足相应数额的资金需求,因此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4.2有效说
有的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不因外界任何因素而影响其有效性。具体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受让人作为商事交易的主体,在商事交易的过程中应尽必要的审慎义务,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对股权实际情况有全面的了解。若因为自身的疏忽大意未对标的股权进行审査而签订了与个人目的不相符合的合同,过后再以不知股权有出资瑕疵为由主张撤销权,这不仅有悖于商事交易实质正义的要求,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律。
第二,商业交易应该严格遵循外观主义原则,股权经过转让之后,受让人应被公司作为新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之上,并对相关信息做出公示。如果受让人与股权以有瑕疵作为理由,想撤销合同或是合同无效,就会导致股东登记的行为失去意义,这是对公司登记公信力的挑战,会增加商业交易风险,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股权转让之后,受让人即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并且具备相应的股东权力。如果此时将具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是撤销合同,那么受让人的股东身份是否也应撤销,之前作出的一系列的股东决议是否也应撤销,这种情况显然会对公司发展造成影响,与公司法的基本思想严重不符。
4.3折中说
有的学者认为,注册资本制度的差异化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有着决定性影响。实缴资本制度规定认缴人需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认缴人当然未取得股东资格,此时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因股权有问题认定为合同无效。认缴资本制度规定认缴人无需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只需在认缴公司股份后缴纳部分金额即可,股东资格的取得主要取决于是否将认缴人之名登记于股东名册之上,缴纳金额的多少和缴纳的次数并不影响认缴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此时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4.4可撤销说
相关学者认为,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人存在故意隐瞒股权有瑕疵的情况,则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不成了,即可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但在出让人明示股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受让人仍然签订合同,则视为合同有效,且不可撤销。
5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5.1受让人知情
如果瑕疵股权的转让中,受让人对所受让股权的瑕疵是知情的,转让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则瑕疵股权的转让就是完全有效的。
5.2受让人不知情
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形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瑕疵股权转让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未主动明示受让人,此时要看受让人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善意受让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该瑕疵股权转让相对有效;如果善意受让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瑕疵股权转让完全有效。
第二,瑕疵股权转让人故意隐瞒受让人,受让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则此时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为欺诈,受让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受让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要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结语
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一旦股东逃避出资,就会引发各种股权纠纷问题,严重影响了相关企业的发展与经营。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做出调整和转变,这种改革会有效降低瑕疵股权转让的风险。随着近几年我国关于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增多,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对此提起高度重视,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营造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
参考文献:
[1]蔡沐君.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7.
[2]侯旭.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3]李江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7,(04):70-71.
[4]陳文.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分析[J].中国高新区,2017,(11):167-168.
[5]谷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2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