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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政发[201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第230号令),经研究,确定取消向大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