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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要解决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问题,实现政府部门信息资源为社会充分共享,就必须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模式的研究。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探索一种有效的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模式。
【关键词】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模式;共享方式
一、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并且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然而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政府信息是公民能够依申请获得的,如果将具有增值价值的政府信息开放给公众利用,其带来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是无法估量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列出公众可依申请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种类有地理信息、气象信息、环境信息、交通信息、经济和商业信息及法律信息。
二、政府信息开放共享的收费模式
(1)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法规、政府机构职能、执法依据等。这类信息仅涉及政府行政功能,并不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不应涉及收费问题,应向公民无偿开放共享。(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或其它公共部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经过应用很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价值或经济价值。并且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的实质是个性化的、一对一的信息服务。因此,政府向信息的申请者收取合理的费用也是必要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但此规定在操作细节处值得思考。首先,没有考虑政府信息申请者的身份和使用信息的目的。一般教育、科研机构和有的组织或公共部门申请政府信息,不以商业使用为目的或是为了公共利益,对他们的申请只收取成本费用可以理解。但具有商业性质的机构如企业等向政府申请经济数据和商业信息用于商业竞争从而获取利润,对这类组织如果也收取成本费用是不合理的。其次,没有考虑到申请者申请政府信息的数量。政府信息公开是由国家财政支持,所有纳税人都为其支付了成本,但并非所有人都需要申请政府信息。某些人出于特殊需求,对政府信息申请超过了一个基本的数量和范围,如果仍对其收取信息的成本费用就显得不公平。再者,没有考虑到政府信息的版权问题。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政府应对信息享有版权而不向申请者收取版税,并限制申请者在使用完信息后传递给第三方使用。这样能够保证信息申请的公平以及降低申请成本。因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申请信息的成本费用时应考虑信息申请者的身份以及使用信息的目的而区别定价。同时应该设定一个合理的数量基准数量。此外,版权也是政府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
三、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方式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方式。政府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已成为我过政府信息开放共享的一种主要方式。而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可以从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来获取政府信息也成为政府信息开放共享的重要方式。(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方式。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民或法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或其它公共部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信息的收集、处理加工的复杂程度的不同将其开放共享方式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常规共享方式。政府信息机构可以根据公众对政府信息申请的历史记录,统计出公众对某些政府信息的普遍需求。这些公众普遍需求的信息大都是数量相对较少并且收集容易、不需复杂处理加工的原始信息。这类信息只需要处理后交给申请者即可。二是合作共享方式。某些公众或组织由于特殊原因对政府信息存在个性化的需求,这种信息往往涉及较专业的技术层面操作,且其数量也较大,如果交由政府信息机构来处理,对其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政府可以与私营公司合作,将涉及专业方面的操作交给其加工处理之后再交给申请者。
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是我国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必须大力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出合理有效的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模式。本文提出上述模式,给条例实施的操作过程提出建议,希望能够给条例的实施带来积极作用。
参 考 文 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http://www.gov.cn/zwgk/2007-04/24/ content
_592937.htm
[2]丁双凤.关于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利用服务收费问题的思考[J].兰台世界.2011,10(7):29~30
[3]崔景华,李浩研.电子政务公私合作模式及绩效评价体系研究[J].情报科学.2011,29(2):298~302
[4]胡祥.电子政务流程变革的影响因素探析——以企业业务流程变革实践为视角 2009(3)
【关键词】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模式;共享方式
一、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并且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然而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哪些政府信息是公民能够依申请获得的,如果将具有增值价值的政府信息开放给公众利用,其带来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是无法估量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列出公众可依申请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种类有地理信息、气象信息、环境信息、交通信息、经济和商业信息及法律信息。
二、政府信息开放共享的收费模式
(1)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法规、政府机构职能、执法依据等。这类信息仅涉及政府行政功能,并不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不应涉及收费问题,应向公民无偿开放共享。(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或其它公共部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经过应用很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价值或经济价值。并且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的实质是个性化的、一对一的信息服务。因此,政府向信息的申请者收取合理的费用也是必要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但此规定在操作细节处值得思考。首先,没有考虑政府信息申请者的身份和使用信息的目的。一般教育、科研机构和有的组织或公共部门申请政府信息,不以商业使用为目的或是为了公共利益,对他们的申请只收取成本费用可以理解。但具有商业性质的机构如企业等向政府申请经济数据和商业信息用于商业竞争从而获取利润,对这类组织如果也收取成本费用是不合理的。其次,没有考虑到申请者申请政府信息的数量。政府信息公开是由国家财政支持,所有纳税人都为其支付了成本,但并非所有人都需要申请政府信息。某些人出于特殊需求,对政府信息申请超过了一个基本的数量和范围,如果仍对其收取信息的成本费用就显得不公平。再者,没有考虑到政府信息的版权问题。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政府应对信息享有版权而不向申请者收取版税,并限制申请者在使用完信息后传递给第三方使用。这样能够保证信息申请的公平以及降低申请成本。因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申请信息的成本费用时应考虑信息申请者的身份以及使用信息的目的而区别定价。同时应该设定一个合理的数量基准数量。此外,版权也是政府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
三、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方式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方式。政府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已成为我过政府信息开放共享的一种主要方式。而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可以从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来获取政府信息也成为政府信息开放共享的重要方式。(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方式。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民或法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或其它公共部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信息的收集、处理加工的复杂程度的不同将其开放共享方式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常规共享方式。政府信息机构可以根据公众对政府信息申请的历史记录,统计出公众对某些政府信息的普遍需求。这些公众普遍需求的信息大都是数量相对较少并且收集容易、不需复杂处理加工的原始信息。这类信息只需要处理后交给申请者即可。二是合作共享方式。某些公众或组织由于特殊原因对政府信息存在个性化的需求,这种信息往往涉及较专业的技术层面操作,且其数量也较大,如果交由政府信息机构来处理,对其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政府可以与私营公司合作,将涉及专业方面的操作交给其加工处理之后再交给申请者。
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是我国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必须大力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出合理有效的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模式。本文提出上述模式,给条例实施的操作过程提出建议,希望能够给条例的实施带来积极作用。
参 考 文 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http://www.gov.cn/zwgk/2007-04/24/ content
_592937.htm
[2]丁双凤.关于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利用服务收费问题的思考[J].兰台世界.2011,10(7):29~30
[3]崔景华,李浩研.电子政务公私合作模式及绩效评价体系研究[J].情报科学.2011,29(2):298~302
[4]胡祥.电子政务流程变革的影响因素探析——以企业业务流程变革实践为视角 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