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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请求合并起源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中的合并规则,经过普通法时代、菲尔德法典时代,发展到现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诉讼合并制度。菲尔德法典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均批判地继承了衡平法中的自由合并理念,这一理念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发展到了极至,现代程序规则中,请求合并是极其宽泛和自由的,不仅原告主请求可以合并,被告反请求和交叉请求也可以合并,合并的请求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选择性的,可以是任意的,也可以是强制的,可以是有关联的,也可以是无关联的。法官在决定是否合并问题上具有强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