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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监理企业为了促进工程承包单位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需要在施工的过程中对工程承包单位的方案、施工的过程以及施工的工艺进行相关的审查、督促、检查工作,这就需要监理企业建立自己的监理体系。监理体系的建立是否完善,直接关乎到促进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合理使用周期的安全可靠,所以,为了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的要求,监理单位就要采取科学的管理模式,建立完善自己的监理体系。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监理体系做了相关的分析,提出笔者自己一点小小的建议。
【关键词】 建筑监理体系;必要性;施工质量
1、引言
当前建筑行业在我国发展极为迅猛,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和其不断提高的质量就是主要表现。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而言,建筑监理不可或缺。而就提高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而言,建筑工程监理的存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有许多问题存在于建筑施工监理上,需要亟待完善,结合工程实践对其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2、加强建筑监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就我国的建筑市场来看,工程的数量多规模大,相关的条例、规范、规程、标准及地方要求比较多,相互之间时有矛盾,管理秩序混乱,使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无所适从,从而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从建筑施工单位的自评表来看,其中存在的水分比较的多。所以,不管是从施工单位自身来说,还是建筑市场来看,完善建筑监理体系迫在眉睫。建筑工程监理体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标志着我国建筑监理的规范化,这使得我国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仅仅依靠相关的规范和法规来确保工程的质量问题还显得远远不够,并且制定的规范和法规还存在以一定的漏洞。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依靠原来的政府监督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而原本力量不足的工程监理队伍在现阶段也显得捉襟见拙。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大部分的施工人员没有进行系统科学的施工技术培训,对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意识比较差、施工技术不全面,导致建筑工程在最后的验收阶段出现很多质量问题,给建设方,使用方,甚至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严重损坏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仅仅依靠建筑企业自身的监督远远不能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我国的监理工作起步比较晚,可以借鉴的监理工作经验比较有限,再加上我国现阶段富有经验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有限,无法顺利完成国家赋予监理企业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强建筑监理体系的建设。
3、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施工全过程的监理。通过监理,可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合法规范进行,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达标,还因为监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往往成为解决利益纠纷的重要依据。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保证各种质量纠纷的妥善解决
由于工程监理同时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如何充分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冲突,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并有效确保工程质量和加快工程进度是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之一。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理,这要求监理单位要及时有效的了解施工单位人员配备和工程设施方面的情况并对工程建设的信息及时掌握。这样的运行机制可以避免因沟通不畅所造成的冲突,进而有利于减少一定的安全隐患。
3.2保证建设工程建设的合法规范运行
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因为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往往会出现质量问题,工程监理作为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方式,通过有效的监理措施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可以规范合法的开展。此外,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形成一套有序的合同管理网络,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履行时间较长,需要协调的各项关系多而复杂,通过合同进行管理就显得既科学又合理。所以,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监管不仅有利于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也对工程质量的法制化进程起到重要的作用。
3.3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安全隐患
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总会存在各类安全隐患,比如存在高处坠落、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等安全隐患,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行为。通过工程监理单位的动态管理可以对这些安全隐患和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避,并切实做到把质量和安全监督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之中。同时,由于工程监理具有不定时、全天候的高度监管的特点,所以可以有效的监督工程质量,杜绝安全隐患。
4、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4.1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安全监理观念模糊
建筑工程监理的要点之一就是要提升對建筑工程监理的必要性认识。我国的一些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对整个工作内容的理解过分狭隘,将整个工作内容限定在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控制上,忽略了其他方面,将工程监理等同于进度和质量的控制。这对于整个建筑工程监理体系的完善和监理工作的开展是极为不利的,例如,在进行监理工作的时候忽略了安全监理,使得相关安全监理措施形同虚设,让员工的安全以及建筑的施工安全得不到保障。
4.2人员素质不高
很多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中,施工或设计单位退休人员和才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是监理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些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业的监理技术培训,只是懂施工技术或理论知识,而监理的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匮乏,致使无理索取和滥用职权等现象时常出现,不能真正发挥监督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作用。
4.3管理机制不健全
监理行业管理机制还处于不健全状态,一方面,监理单位在收取监理费用时,竞相压价等不良竞争行为现象时有发生,形成施工监理费较低的情况,使监理单位的生存陷入非常艰难的境地,这是建筑监理行业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同时,在市场经济下,监理单位具有不同的监理形式,挂靠资质等不法行为依然广泛存在,造成建筑监理单位诚实守信匮乏基础,使业主不信任监理单位,从而不放心把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权责交给监理单位。因此,监理行业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 4.4业主要求
对业主介入进行限制往往造成建筑监理工作具有片面性,不能确保安全监理工作正常开展。以下为主要表现:对建筑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等没有进行审查;在质量出现问题时,建筑施工单位没有整改的状况没有及时报告给有关主管部门;施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单位没有下达及时整改要求;在实施监理工作中,没有遵循法律和法规等标准(见图1)。
4.4监理工作的具体履行有待完善
就监理工作的具体履行而言,需要有一个具体的制度和标准作为指导,使得监理工作的进行能够有章可循,提高监理工作的标准化水平。在实际中,很多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往往如同一盘散沙,想到哪里做哪里,没有一个整体的规划和安排,或者没有按照经审批的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对于一个监理要点,做起来无论是步骤还是程序都不符合相关要求。在具体进行监理工作的过程中,一些建筑工程监理人员往往是流于表面,没有深入细节,对整个建筑工程的具体环节进行监理。
5、相应的控制措施
5.1树立监管工作的原则,保证监管质量
要确定监理工作中的以下原则:第一是合理性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从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以及环境条件出发,根据这些条件对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进行审查,审查时的标准要严格依据国家的法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第二是全面性原则。所谓的全面性原则就是指认清建设工程项目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用全面的观点重视任何一个环节和系统,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否则会造成项目计划难以顺利进行。第三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原则。实施监理行为的唯一依据就是合同,在深刻理解合同具体条款的意图的同时要保证一切行为要坚持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第四是符合计划的弹性要求原则。项目计划的制定是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目前的环境状况以及对将来的合理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计划会受到多方面的干扰,所以对既定目标要适时按照实际进情况进行调整,以更好的适应实际情况。
5.2要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并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人员的合理安排
一方面,工程监理工作的完成需要有高素质的监理人员来实施,并保障他们能够严格履行职责。监理单位在选拔监理人员的时候,要对其素质、知识以及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与此同时,监理单位将监理人员招录进来之后要实行动态考察制度,对相关人员的资质进行相应的复查,以确保他们有承担相应具体监理工作的能力。监理单位还要对监理人员开展培训,不仅要注重监理知识和新动态的培训,还要注重对其进行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了解与监理相关的各方面的知识,能够真正担当起监理工作的重任。在工作中,监理人员自己也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不仅要对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好自己所承担的监理任务,不敷衍不拖延,严禁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还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定期总结,注重自身的积累,对于之前工作中已犯的错误要总结经验,避免下次再犯,同时积极与同事进行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另外一方面,监理企业要根据工作实际对监理人员进行合理安排,从监理人员的条件出发,让每个监理人员都能够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工作,避免一人身兼多职或者是不同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分配不均情况的发生。
5.3加强监理市场规范管理
在有关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的法制建设方面,国家已经出台了很多的法律規定,这些法律规定成为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有力保障,但在实际中还需要有关部门重视其真正的贯彻与落实,使其在实际之中真正的发挥效力。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理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为建筑监理工作法制化进程的推进而积极的努力。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把规范各地方市场主体当做重点来抓。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审查与备案相关材料工作,监管部门应坚决不予验收备案与相关建筑工程监理程序不符的项目。
6、结束语
总之,由于建筑市场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工程的质量关乎到国家的经济建设,所以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从工程建设的基础上抓好落实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使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曹智.关于完善建筑工程监理体系的措施探析[J].民营科技.2011.
[2]陈燕.建筑工程监理要点及质量控制对策分析[J].价值工程,2013(12):154-166.
【关键词】 建筑监理体系;必要性;施工质量
1、引言
当前建筑行业在我国发展极为迅猛,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和其不断提高的质量就是主要表现。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而言,建筑监理不可或缺。而就提高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而言,建筑工程监理的存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有许多问题存在于建筑施工监理上,需要亟待完善,结合工程实践对其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2、加强建筑监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就我国的建筑市场来看,工程的数量多规模大,相关的条例、规范、规程、标准及地方要求比较多,相互之间时有矛盾,管理秩序混乱,使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无所适从,从而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从建筑施工单位的自评表来看,其中存在的水分比较的多。所以,不管是从施工单位自身来说,还是建筑市场来看,完善建筑监理体系迫在眉睫。建筑工程监理体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标志着我国建筑监理的规范化,这使得我国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仅仅依靠相关的规范和法规来确保工程的质量问题还显得远远不够,并且制定的规范和法规还存在以一定的漏洞。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依靠原来的政府监督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而原本力量不足的工程监理队伍在现阶段也显得捉襟见拙。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大部分的施工人员没有进行系统科学的施工技术培训,对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意识比较差、施工技术不全面,导致建筑工程在最后的验收阶段出现很多质量问题,给建设方,使用方,甚至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严重损坏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仅仅依靠建筑企业自身的监督远远不能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我国的监理工作起步比较晚,可以借鉴的监理工作经验比较有限,再加上我国现阶段富有经验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有限,无法顺利完成国家赋予监理企业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强建筑监理体系的建设。
3、建筑工程监理的作用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施工全过程的监理。通过监理,可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合法规范进行,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达标,还因为监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往往成为解决利益纠纷的重要依据。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保证各种质量纠纷的妥善解决
由于工程监理同时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如何充分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冲突,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并有效确保工程质量和加快工程进度是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之一。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理,这要求监理单位要及时有效的了解施工单位人员配备和工程设施方面的情况并对工程建设的信息及时掌握。这样的运行机制可以避免因沟通不畅所造成的冲突,进而有利于减少一定的安全隐患。
3.2保证建设工程建设的合法规范运行
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因为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往往会出现质量问题,工程监理作为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方式,通过有效的监理措施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可以规范合法的开展。此外,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形成一套有序的合同管理网络,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履行时间较长,需要协调的各项关系多而复杂,通过合同进行管理就显得既科学又合理。所以,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监管不仅有利于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也对工程质量的法制化进程起到重要的作用。
3.3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安全隐患
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总会存在各类安全隐患,比如存在高处坠落、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等安全隐患,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行为。通过工程监理单位的动态管理可以对这些安全隐患和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规避,并切实做到把质量和安全监督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之中。同时,由于工程监理具有不定时、全天候的高度监管的特点,所以可以有效的监督工程质量,杜绝安全隐患。
4、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4.1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安全监理观念模糊
建筑工程监理的要点之一就是要提升對建筑工程监理的必要性认识。我国的一些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对整个工作内容的理解过分狭隘,将整个工作内容限定在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控制上,忽略了其他方面,将工程监理等同于进度和质量的控制。这对于整个建筑工程监理体系的完善和监理工作的开展是极为不利的,例如,在进行监理工作的时候忽略了安全监理,使得相关安全监理措施形同虚设,让员工的安全以及建筑的施工安全得不到保障。
4.2人员素质不高
很多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中,施工或设计单位退休人员和才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是监理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些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业的监理技术培训,只是懂施工技术或理论知识,而监理的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匮乏,致使无理索取和滥用职权等现象时常出现,不能真正发挥监督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作用。
4.3管理机制不健全
监理行业管理机制还处于不健全状态,一方面,监理单位在收取监理费用时,竞相压价等不良竞争行为现象时有发生,形成施工监理费较低的情况,使监理单位的生存陷入非常艰难的境地,这是建筑监理行业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同时,在市场经济下,监理单位具有不同的监理形式,挂靠资质等不法行为依然广泛存在,造成建筑监理单位诚实守信匮乏基础,使业主不信任监理单位,从而不放心把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权责交给监理单位。因此,监理行业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 4.4业主要求
对业主介入进行限制往往造成建筑监理工作具有片面性,不能确保安全监理工作正常开展。以下为主要表现:对建筑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等没有进行审查;在质量出现问题时,建筑施工单位没有整改的状况没有及时报告给有关主管部门;施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单位没有下达及时整改要求;在实施监理工作中,没有遵循法律和法规等标准(见图1)。
4.4监理工作的具体履行有待完善
就监理工作的具体履行而言,需要有一个具体的制度和标准作为指导,使得监理工作的进行能够有章可循,提高监理工作的标准化水平。在实际中,很多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往往如同一盘散沙,想到哪里做哪里,没有一个整体的规划和安排,或者没有按照经审批的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对于一个监理要点,做起来无论是步骤还是程序都不符合相关要求。在具体进行监理工作的过程中,一些建筑工程监理人员往往是流于表面,没有深入细节,对整个建筑工程的具体环节进行监理。
5、相应的控制措施
5.1树立监管工作的原则,保证监管质量
要确定监理工作中的以下原则:第一是合理性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从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以及环境条件出发,根据这些条件对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进行审查,审查时的标准要严格依据国家的法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第二是全面性原则。所谓的全面性原则就是指认清建设工程项目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用全面的观点重视任何一个环节和系统,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否则会造成项目计划难以顺利进行。第三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原则。实施监理行为的唯一依据就是合同,在深刻理解合同具体条款的意图的同时要保证一切行为要坚持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第四是符合计划的弹性要求原则。项目计划的制定是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目前的环境状况以及对将来的合理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计划会受到多方面的干扰,所以对既定目标要适时按照实际进情况进行调整,以更好的适应实际情况。
5.2要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并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人员的合理安排
一方面,工程监理工作的完成需要有高素质的监理人员来实施,并保障他们能够严格履行职责。监理单位在选拔监理人员的时候,要对其素质、知识以及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与此同时,监理单位将监理人员招录进来之后要实行动态考察制度,对相关人员的资质进行相应的复查,以确保他们有承担相应具体监理工作的能力。监理单位还要对监理人员开展培训,不仅要注重监理知识和新动态的培训,还要注重对其进行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了解与监理相关的各方面的知识,能够真正担当起监理工作的重任。在工作中,监理人员自己也要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不仅要对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好自己所承担的监理任务,不敷衍不拖延,严禁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还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定期总结,注重自身的积累,对于之前工作中已犯的错误要总结经验,避免下次再犯,同时积极与同事进行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另外一方面,监理企业要根据工作实际对监理人员进行合理安排,从监理人员的条件出发,让每个监理人员都能够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工作,避免一人身兼多职或者是不同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分配不均情况的发生。
5.3加强监理市场规范管理
在有关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的法制建设方面,国家已经出台了很多的法律規定,这些法律规定成为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有力保障,但在实际中还需要有关部门重视其真正的贯彻与落实,使其在实际之中真正的发挥效力。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理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为建筑监理工作法制化进程的推进而积极的努力。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把规范各地方市场主体当做重点来抓。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审查与备案相关材料工作,监管部门应坚决不予验收备案与相关建筑工程监理程序不符的项目。
6、结束语
总之,由于建筑市场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工程的质量关乎到国家的经济建设,所以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从工程建设的基础上抓好落实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使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曹智.关于完善建筑工程监理体系的措施探析[J].民营科技.2011.
[2]陈燕.建筑工程监理要点及质量控制对策分析[J].价值工程,2013(12):154-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