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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单位为主体的贷款诈骗行为越来越多,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我国现行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寻求适当的法律依据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探讨,探求单位作为贷款诈骗罪主体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