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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中的"一裁终局"制度,是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基本维持传统"一裁两审"处理机制的基础上,具有原创性的制度设计。但该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并未完全达到立法者的预期。司法实践中适用"一裁终局"存在诉权受限面临法理质疑、劳动仲裁公信力不足,一裁终局实际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统一对一裁终局适用范围的理解、扩大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完善我国劳动仲裁监督机制等成为解决此问题的合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