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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