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品期货的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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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期货市场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历程的深入,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引下,期货市场得到了较好发展,期货品种日益增加,市场规模逐渐增大。期货市场成为了中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期货市场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法规制度不够健全。因此,对于当前期货市场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商品期货;企业所得税
  
  期货市场的交易品种有商品期货和非商品期货。商品期货是最早出现的期货品种,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也相对完善,故本文主要就以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商品期货为分析对象,进行讨论。当然,不可能就期货交易中所涉及的全部税种进行分析。这里主要谈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于期货市场的影响。
  一、相关税收规定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载明: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
  交割时采取有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交割时采取由供货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期货交易支付货款的特殊性,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贷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增值税税率与商品的种类有关,基本税率为17%,如果涉及对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必需品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等货物实行低税率为13%。
  2、营业税
  期货公司主要通过代理客户进行交易收取手续费以获得收入,该项服务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中"代理业"规定的征税范围,故应征营业税。其税率应当为5%。其税基为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收入总额减去支付给期货交易所后的余额。即准许期货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此外,《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40号)规定: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由于现在的期货公司均为法人,故其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向相应的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一般规定,其适用税率为25%。其税基应为其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了防范市场风险,期货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客户收取风险准备金,在规定的额度内,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说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睡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规定: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但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
  二、目前期货公司与交易所的税收政策中的不合理现象
  1、存在多征营业税的现象
  期货公司的手续费虽然每手比较小,例如《郑州商品交易所硬白小麦期货合约》规定交易手续费为2元/手(含风险准备金)。但是由于期货交易的交易额巨大,比如,国内最大的粮食品种早籼稻期货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早籼稻期货的首日交易活跃,全天共成交68584手,成交金额达14.04亿元,持仓量达到12020手。因此期货公司的营业收入成为了税务机关征营业税的重点。然而,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还包括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这部分在计算税基时应当扣除,但是,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依据。显然,这加大了期货公司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
  2、多征企业所得税
  由于引入了保证金制度,在杠杆机制作用下,期货市场成为了金融投资领域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在参与期货交易时,通常要交风险基金。这部分通常由期货公司,按手续费的一定比例(如5%)计提,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根据税法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而增加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继而增加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由于地方税制的差异引起的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
  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税改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使得各地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三、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完善税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期货业作为金融业的新兴一部分,应当采用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以鼓励其发展。古语云:"不患寡,而患不均。"只有同样的政策有助于激励人们的积极性。
  2、正确、准确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的税基。对于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应从其手续费中扣除。即以其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
  3、将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按照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
  4、争取快速完成税制改革,统一地区税率标准和税收管辖范围。统一性能够有效地破除地方经济保护主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政策完善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期货行业的税率标准,从而为期货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明确管辖范围(如期货公司的营业部,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资格,不应该按现行制度在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出现多头征税或重复征税现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说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睡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
  作者简介:谢晓茜(1988-),四川省雷波县人,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本科生,专业:税务;黄安丽(1989-),重庆市万州人,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本科生,专业: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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