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月13日,在浦东新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旁听市民座谈会的现场,旁听人员龚松源激动地说:“我是一名新上海人,工作在居民区一线,非常感谢区人大给我旁听人代会的机会,希望旁听制度能形成长效机制,让更多的老百姓有机会了解浦东的未来,为浦东的发展建言献策。”座谈会上,19名旁听市民畅所欲言,从“十三五”规划的制定、自贸区和科创中心建设等战略性话题,谈到养老问题、“三违”拆除、交通拥堵、看病难等民生热点。这些旁听人员大都来自基层一线或专业领域,他们提出的建议接地气、可操作,具有前瞻性和专业性,令人耳目一新。大家纷纷表示,旁听不应只满足于“听”,希望能有更多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通过更加畅通的渠道将社情民意传达给人大和政府。
人大的会议“旁听制度”由来已久,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旁听制度”。此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會会议上安排“旁听席”的做法得到全面施行。应该说,这项制度是人大吸纳公民参与民主法治进程的有益途径,在民主意识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邀请市民旁听会议完全是人大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了避免旁听变为看热闹、装门面,人大的会议旁听应细化制度、公开程序、畅通渠道。
首先,应当对现有制度进行细化,做到“有依据、可操作”。目前,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各级人大,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关于旁听的法律制度和实施细则。相关的制度依据仅存在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人大的某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这些制度往往只是明确人代会和常委会期间设立旁听席,而对于旁听人员的产生,旁听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均没有详细规定,导致各地只能按照惯例来操作,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因此,迫切需要对市民旁听人代会和常委会的办法进行细化。重点之一是从制度层面明确旁听市民的遴选标准,应着重审核旁听人员的履历和资质,尽量选择各个年龄层次、热心公共事务、从事一线工作、能够反映基层群众心声的公民参与旁听,从而更充分地体现旁听的价值。重点之二是从制度层面适当增加旁听席的数量,增加社会报名的比重,减少单位推荐的比重,并对旁听人员届内旁听会议的次数作出规定,以减少“旁听专业户”的出现,确保更多的公民参与旁听,扩大旁听的范围和影响力。
其次,应当对旁听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开,实现“明明白白参与”。一是会议日期和议题应当提前在媒体显著位置上公布。很多地方人大在向社会征集旁听人员时,提供的信息比较少,尤其是会议的日期、议题以及应当旁听哪些场次等关键信息不够明晰,加上在媒体上刊登的位置比较“偏僻”,导致关注度低、报名人数少。因此,只有及时、有效地公开会议的详细信息,才有利于公众找到关注点,决定是否报名,提高他们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旁听人员的基本信息。上海市人代会就做过这方面的尝试和创新,向社会公布旁听市民的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等真实信息,便于群众随时向旁听人员反映社情民意,再通过他们将百姓的呼声直接传达给人大机构。这样,旁听市民作为社会公众参与人大会议的“代表”,就不再是“被动听”,而是带着百姓的期盼“主动听”。三是通过会前培训,使旁听人员了解“如何听”。针对那些已经通过审核,具备旁听资格的人员,应当进行会前辅导,使他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旁听制度、相关注意事项和纪律要求等具备基本的认识,做到明明白白参与,清清楚楚履职。
第三,应当对意见反馈机制进行完善,避免“只听不讲,只进不出”。旁听人员在会议上没有发言权。但可在会议前、休会期间、会后通过不同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以供参考。邀请方则可在会议休会期间和会后召开旁听人员座谈会,因旁听人员结合会议审议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可能更具针对性。如此一来,旁听人员可在知情基础上行使建议权,不再止步于“听”。
人大的会议“旁听制度”由来已久,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旁听制度”。此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會会议上安排“旁听席”的做法得到全面施行。应该说,这项制度是人大吸纳公民参与民主法治进程的有益途径,在民主意识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邀请市民旁听会议完全是人大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了避免旁听变为看热闹、装门面,人大的会议旁听应细化制度、公开程序、畅通渠道。
首先,应当对现有制度进行细化,做到“有依据、可操作”。目前,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各级人大,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关于旁听的法律制度和实施细则。相关的制度依据仅存在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人大的某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这些制度往往只是明确人代会和常委会期间设立旁听席,而对于旁听人员的产生,旁听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均没有详细规定,导致各地只能按照惯例来操作,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因此,迫切需要对市民旁听人代会和常委会的办法进行细化。重点之一是从制度层面明确旁听市民的遴选标准,应着重审核旁听人员的履历和资质,尽量选择各个年龄层次、热心公共事务、从事一线工作、能够反映基层群众心声的公民参与旁听,从而更充分地体现旁听的价值。重点之二是从制度层面适当增加旁听席的数量,增加社会报名的比重,减少单位推荐的比重,并对旁听人员届内旁听会议的次数作出规定,以减少“旁听专业户”的出现,确保更多的公民参与旁听,扩大旁听的范围和影响力。
其次,应当对旁听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开,实现“明明白白参与”。一是会议日期和议题应当提前在媒体显著位置上公布。很多地方人大在向社会征集旁听人员时,提供的信息比较少,尤其是会议的日期、议题以及应当旁听哪些场次等关键信息不够明晰,加上在媒体上刊登的位置比较“偏僻”,导致关注度低、报名人数少。因此,只有及时、有效地公开会议的详细信息,才有利于公众找到关注点,决定是否报名,提高他们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旁听人员的基本信息。上海市人代会就做过这方面的尝试和创新,向社会公布旁听市民的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等真实信息,便于群众随时向旁听人员反映社情民意,再通过他们将百姓的呼声直接传达给人大机构。这样,旁听市民作为社会公众参与人大会议的“代表”,就不再是“被动听”,而是带着百姓的期盼“主动听”。三是通过会前培训,使旁听人员了解“如何听”。针对那些已经通过审核,具备旁听资格的人员,应当进行会前辅导,使他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旁听制度、相关注意事项和纪律要求等具备基本的认识,做到明明白白参与,清清楚楚履职。
第三,应当对意见反馈机制进行完善,避免“只听不讲,只进不出”。旁听人员在会议上没有发言权。但可在会议前、休会期间、会后通过不同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以供参考。邀请方则可在会议休会期间和会后召开旁听人员座谈会,因旁听人员结合会议审议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可能更具针对性。如此一来,旁听人员可在知情基础上行使建议权,不再止步于“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