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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艺术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创生的新型艺术形态,其本质在于双重互动不确定性机制。在该机制的作用下,数字艺术行为秩序较之原子艺术行为秩序发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出现了大规模的致瘾化、低俗化、盗版化、泛自由化等非义行为症候。对抗数字艺术非义行为的第一个逻辑环节就是为数字艺术生产、传播、消费和监管等各类行为主体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边界,其次是为数字艺术各种权利僭越和义务中止行为定性定罪,最后是针对不同的数字艺术罪过施加不同程度和不同性质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