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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的形成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民主理论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美国20世纪前对民主会带来多数专制的极度担忧,促使了制定法解释方法上平义论的形成,20世纪中期臻于鼎盛的乐观的多元主义民主观笃信民主过程可以生产妥当的公共政策,促使了制定法解释方法上意图论和目的论的形成,而之后的公共选择理论致力于揭示政治自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负面影响和民主过程的失灵,促使了制定法解释方法上"新文本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