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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权扮演着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和谋求自身利益的行动者的双重角色。自利性的冲动使得乡镇政府行为出现明显的选择性。在逐利性冲动与制度性约束之下,乡镇政府行为选择既受到包括乡镇政府的行政理念、行政目标取向、行为动机、行政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包括乡镇政府的体制机制、财政资源、乡村制度环境、传统乡土文化以及乡村社会的潜规则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要使乡镇政府在乡村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调适和规制乡镇政府行为。现实可行的路径应该是通过制度、文化与主体的多维建构来推进,即革新现行县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