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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城市化进程增速,工程建设发展迅速,市场逐渐发展成熟,国家法治建设日趋完善,企业法治意识增强,适应采用法律等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建设工程合同实际签约、履约过程中却因为对合同、法律、违约的理解不够全面,导致对方违约后我们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合理保护。就建设工程中的违约金我们应该怎样去约定,做到合法、合理、合情,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约定
一、当前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约定的现状
因企业的规模、法治意识、承接业务时的不对等地位、人情关系等原因对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影响很大。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不明确或未作约定的情况;2、处于强势位置的一方对违约金约定不平等,以有利于强势方的利益;3、违约金比例约定很高,实质上难以执行或者难以得到法律支持;4、违约金比例约定得过低。简单概括为:未约定、约定不对等、约定过高、约定过低。
二、違约金是什么
要分析以上四种情况首先需要认识和理解什么是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金的目的及作用
(一)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构建社会诚信。合同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愿签订的,是在客观、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就应得到实质履行,这亦是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初衷,也是构建法治社会、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合同签订人预知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签订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均能事先了解,任何一方为避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就必须全面真实的履行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约金可以督促合同签订人严格履行合同。
(二)补偿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一方的违约通常会给守约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影响,这种损失可能是前期资金、时间、物资等的投入,也可能是机会成本的丧失,或是当前的实际损失,或后期的一些预期收益等。为了维护公平,最大限度的减少违约行为给守约带来的损失,保证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须由违约方对守约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三)惩戒违约方。不论违约方是否有主观故意,只要是在非不可抗力情况下不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就是对这种违约行为有所作出的惩戒,以维护契约公平精神和社会诚信风气。
四、怎样在合同中合理约定违约金
根据笔者在建设工程合同谈判、签约、履约、违约金诉讼过程中的经历、理解和分析,认为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应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公平、客观合理能够实际履行、在法律保护支持范围内。
(一)真实意愿:合同的签约方能够真正认识到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和作用,它具有督促保证、弥补损失、惩戒违约的作用。合同的最大价值在于履约,双方均能诚信履约亦是合同对双方所能带来的最大整体价值,所以履约首要的基础是双方的诚信,而违约金的约定是对双方诚信履约的一个保证。当双方清晰的认识到这个前提后,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为合同的履行作一个保证,若自身违约则愿意付出相应违约金,这个金额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更易得到执行。
(二)公平:违约金条款的约定须双方公平,这是合同的原则条件。但在实际建设工程中,由于某一方的具有强势位置,或一方基于某种策略,会在合同中形成不公平不对等的违约金约定。强势一方的贪婪和弱势一方内心不平会形成一种潜在矛盾。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自合同签订后就成为一个潜在矛盾爆点,可能会在以后的履约过程中爆发,也可能会反应在其他地方爆发。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合同的最大价值在于全面履行,那就应该尽量避免这种不公平的潜在矛盾爆点。
(三)实际履行:如果违约金约定的情况发生,我们认为违约金应该得到实际履行,否则这一约定的显得没有实际意义。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会出现3%~5%每月、0.1%~0.5%每天、合同总价的30%等违约金比例的约定,这些约定经常会在各种建设工程合同中出现,也在大家口中流传,所以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但实际履约过程中因为没有出现违约情况,或出现违约情况的原因复杂双方并未实际执行,亦或是其他原因影响未实际执行。所以这种高额的违约金约定更多只能是起一个心理安慰的作用,实际上是难以得到实质履行的。因此,建议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比例尽量能够让违约方在违约后能够真正实质履行,这个比率可以参考法律支持的24%以内的年息,可以参考民间借款的资金成本或银行贷款利率,可以参考正常的企业利润水平或其他的实际损失额度。
(四)法律支持:违约行为发生后,如果违约方与守约方就违约金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必然形成争议,最终可能会进入诉讼程序,寻求法律的保护。常见合同中有对违约金约定不明的情况,这会因双方所处的对立位置而具有不同的期望,违约方期望支付最低的违约金,比如资金占用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甚至只愿意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守约方则希望按民间借贷资金利率计算。有时合同中也会出现违约金约定过低的情况,远不足以弥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实际损失,守约方在争议时提出过低,要求提高违约金额,无论是在非讼阶段还是在诉讼过程中,能得到调高的难度是很大的。更为普遍的是在合同中把违约金约定得过高,导致违约后违约方实际上不愿意履行,这时要么双方协商调减违约金,要么形成争议后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来裁定合同中的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所以应该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对违约金标准作合理的约定。
五、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应该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愿、客观、公平、合理,能够实际履行并在法律保护支持范围内。如果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可能会超出按前述标准约定的违约金,则应该就实际损失的计算作约定,并通过履约过程中完善相应的资料和手续,保证合同各方的权益。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约定
一、当前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约定的现状
因企业的规模、法治意识、承接业务时的不对等地位、人情关系等原因对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影响很大。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不明确或未作约定的情况;2、处于强势位置的一方对违约金约定不平等,以有利于强势方的利益;3、违约金比例约定很高,实质上难以执行或者难以得到法律支持;4、违约金比例约定得过低。简单概括为:未约定、约定不对等、约定过高、约定过低。
二、違约金是什么
要分析以上四种情况首先需要认识和理解什么是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金的目的及作用
(一)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构建社会诚信。合同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愿签订的,是在客观、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就应得到实质履行,这亦是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初衷,也是构建法治社会、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合同签订人预知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签订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均能事先了解,任何一方为避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就必须全面真实的履行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约金可以督促合同签订人严格履行合同。
(二)补偿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一方的违约通常会给守约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影响,这种损失可能是前期资金、时间、物资等的投入,也可能是机会成本的丧失,或是当前的实际损失,或后期的一些预期收益等。为了维护公平,最大限度的减少违约行为给守约带来的损失,保证守约方的合法权益,须由违约方对守约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三)惩戒违约方。不论违约方是否有主观故意,只要是在非不可抗力情况下不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就是对这种违约行为有所作出的惩戒,以维护契约公平精神和社会诚信风气。
四、怎样在合同中合理约定违约金
根据笔者在建设工程合同谈判、签约、履约、违约金诉讼过程中的经历、理解和分析,认为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应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公平、客观合理能够实际履行、在法律保护支持范围内。
(一)真实意愿:合同的签约方能够真正认识到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和作用,它具有督促保证、弥补损失、惩戒违约的作用。合同的最大价值在于履约,双方均能诚信履约亦是合同对双方所能带来的最大整体价值,所以履约首要的基础是双方的诚信,而违约金的约定是对双方诚信履约的一个保证。当双方清晰的认识到这个前提后,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为合同的履行作一个保证,若自身违约则愿意付出相应违约金,这个金额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更易得到执行。
(二)公平:违约金条款的约定须双方公平,这是合同的原则条件。但在实际建设工程中,由于某一方的具有强势位置,或一方基于某种策略,会在合同中形成不公平不对等的违约金约定。强势一方的贪婪和弱势一方内心不平会形成一种潜在矛盾。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自合同签订后就成为一个潜在矛盾爆点,可能会在以后的履约过程中爆发,也可能会反应在其他地方爆发。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合同的最大价值在于全面履行,那就应该尽量避免这种不公平的潜在矛盾爆点。
(三)实际履行:如果违约金约定的情况发生,我们认为违约金应该得到实际履行,否则这一约定的显得没有实际意义。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会出现3%~5%每月、0.1%~0.5%每天、合同总价的30%等违约金比例的约定,这些约定经常会在各种建设工程合同中出现,也在大家口中流传,所以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但实际履约过程中因为没有出现违约情况,或出现违约情况的原因复杂双方并未实际执行,亦或是其他原因影响未实际执行。所以这种高额的违约金约定更多只能是起一个心理安慰的作用,实际上是难以得到实质履行的。因此,建议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比例尽量能够让违约方在违约后能够真正实质履行,这个比率可以参考法律支持的24%以内的年息,可以参考民间借款的资金成本或银行贷款利率,可以参考正常的企业利润水平或其他的实际损失额度。
(四)法律支持:违约行为发生后,如果违约方与守约方就违约金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必然形成争议,最终可能会进入诉讼程序,寻求法律的保护。常见合同中有对违约金约定不明的情况,这会因双方所处的对立位置而具有不同的期望,违约方期望支付最低的违约金,比如资金占用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甚至只愿意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守约方则希望按民间借贷资金利率计算。有时合同中也会出现违约金约定过低的情况,远不足以弥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实际损失,守约方在争议时提出过低,要求提高违约金额,无论是在非讼阶段还是在诉讼过程中,能得到调高的难度是很大的。更为普遍的是在合同中把违约金约定得过高,导致违约后违约方实际上不愿意履行,这时要么双方协商调减违约金,要么形成争议后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来裁定合同中的违约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所以应该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对违约金标准作合理的约定。
五、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应该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愿、客观、公平、合理,能够实际履行并在法律保护支持范围内。如果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可能会超出按前述标准约定的违约金,则应该就实际损失的计算作约定,并通过履约过程中完善相应的资料和手续,保证合同各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