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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不断加大对资源环保领域的审计力度和幅度,各地不断通过“人、法、技”建设为资源环保领域的审计提供各项保障,也积累了一些审计实务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了如《水环境审计指南》等规范性的操作审计办法,对资源环保审计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借鉴这一做法,研究形成矿产资源领域的审计操作办法,必将极大地提高矿产资源审计的规范化。笔者结合矿产资源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程序,认为在审计实务中应从四个方面把握矿产资源补偿费审计的重点内容与方法。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情况的审计
审计重点内容:主要调查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程序,征收管理权限等,所管辖区域主要矿种的储量和分布,地方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条款等。
审计方法:主要通过座谈与地质矿产等主管部门进行交流沟通了解其征管模式,查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地方性法规有无与中央的矿产资源政策相违背;查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储量分布材料等,把握全市矿种的分布区域和重点矿种、重点矿山企业的分布情况。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应获得的财产权益,是否足额征收缴纳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关系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资金重要来源,是矿产资源补偿审计实务中的最重要、最核心内容。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程序,下面笔者以重庆市为例进行介绍。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的审计:重点审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否依法足额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规减免、越权减免等情况,审查矿山企业是否按实际销售矿产品真实完整的计量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1.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台账审查。采矿权人在向地质矿山主管部门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前,均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并同时附具当期所采矿种、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数据资料,以便于主管部门从书面材料上核查其申报量的完整性。
审计重点内容:一是审查各矿山企业是否按时完整的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二是地质矿山主管部门是否认真审核各矿山企业填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并形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审计方法:通过与地质矿山主管的业务部门交谈,随机抽查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审阅其填报的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相核对,通过分析性复核查看其是否与申报数据有差异,并分析其原因,为下一步抽查重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作准备,并通过电子台账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生成审计疑点。
2.审查重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申报和实际缴纳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费主体是由采矿权人缴纳;申报缴费的依据是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公式进行计算。
审计重点内容:一方面矿山企业销售的矿产品收入是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费依据和基础,重点要审查矿山企业当期实际销售矿产品产生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另一方面审查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准确性。
审查矿山企业矿产品销售收入方法:一是结合上一步生成的审计疑点以及通过分析台账列出的重点矿山企业名单,通过实地到矿山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查看,了解矿山企业是否在正常开产和销售矿产品情况;二是交谈与查阅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了解矿山企业销售矿产品时销售部门、仓储部门、业务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不相容职位,是否存在因内控制度的不完全为隐瞒矿产品销售留下监管漏洞;三是查阅矿山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并抽查部分原始发货单据等,通过与矿产品销售报表的对比、分析性复核,了解矿山企业无通过设置账外账转移销售收入,账内通过往来科目将正常的销售收入在账内的“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里核算,到期不及时确认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以及通过关联企业或自行使用矿产品不视作销售等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等,造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费依据不真实、不全面,少缴或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四是通过查询报刊网络等了解矿产品的市场行情,对比矿山企业所销矿产品的价格,查看矿山企业有无以少报销售量、销售价格、重复抵减增值税等形式少报收入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
审查开采回采率系数方法:开采回采率是衡量矿产资源利用程度和矿山开采技术水平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开采回采率是指开采区域采出的矿石量(或回采矿量)与该区域内消耗的工业储量之百分比;因此审查开采回采率系数方法通过查阅矿山企业的矿山设计方案,获得核定开采回采率系数,无矿山设计方案的可以通过与国土主管部门进行衔接,获取矿山企业矿产品的储量情况;同时通过实地到矿山企业进入采场工作或利用仪器进行测量时获取实际开采量,与核定开采回采率进行对比所得系数为审计所需数据。
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情况审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列举了采矿权人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三种情况、以及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五种情况,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均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时规定了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中,省级地质矿产部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审计重点内容:一审查矿产企业减免的程序是否合规;二审查地质矿产部门有无越权减免,有无超过50%不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审查申请减免的依据充分性;四是审查减免的时效性。
审计方法:在省级地质矿产部门获取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台账,通过对比、分析重点抽查减免量大、重要矿种的矿山企业提交的有关(免)减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比采矿权人提出的减免条件和减免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合规,以及是否有相关其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证明材料来支撑,必要时抽查减免量大的矿山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执收单位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明确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审计重点内容:一审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否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解缴财政部门,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等问题;二审查财政部门是否及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解缴金库,并按规定比例与中央进行分成,有无截留中央分成部分,有无混库现象。
审计方法:一将地质矿山主管部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台账”与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通知书”进行比对分析,结合执收单位提供的非税收入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汇总,审查其是否全额解缴财政部门;二通过审查“财政金库报表”和“综合查询(金库)——金库清单”,审查财政部门是否按分成比例与中央进行分成;三将财政金库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执收单位汇缴财政数据进行比较,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差异的原因。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对象为具有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独立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审计重点内容:一是财政部门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安排情况。审查财政部门将地方分成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安排,有无将其平衡财政预算、有无用于弥补地方负债支出等情况;二是审查资金或项目使用单位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情况,有无将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用于基本建设、一般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及其他非地质项目支出。
审计方法:一是通过审查财政部门资金预算文件,经及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际安排情况;二查阅财政部门国库处提供的拨款明细账,掌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实际拨付情况,有无长期滞留在财政部门的资金;三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查阅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单位的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等,了解其财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将项目资金用于发放奖金等;重点审查勘查项目业务资料,对比项目标书与项目协议书,审查是否明确了项目勘查单位的权责利,查阅勘查项目单位的野外作业情况是否按地质矿产主管单位审查后的设计方案进行的野外施工,有无监理进行第三方监督,审阅项目单位最终提交的勘查报告等地质成果资料是否达到项目协议所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虚报项目套取资金、虚列支出、损失浪费等。
在审计实务中除了按照上述审计内容和方法进行操作外,还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审计方式,搞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审计。
(作者单位:重庆市审计局)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基本情况的审计
审计重点内容:主要调查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程序,征收管理权限等,所管辖区域主要矿种的储量和分布,地方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条款等。
审计方法:主要通过座谈与地质矿产等主管部门进行交流沟通了解其征管模式,查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地方性法规有无与中央的矿产资源政策相违背;查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储量分布材料等,把握全市矿种的分布区域和重点矿种、重点矿山企业的分布情况。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应获得的财产权益,是否足额征收缴纳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关系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资金重要来源,是矿产资源补偿审计实务中的最重要、最核心内容。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程序,下面笔者以重庆市为例进行介绍。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的审计:重点审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否依法足额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规减免、越权减免等情况,审查矿山企业是否按实际销售矿产品真实完整的计量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1.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台账审查。采矿权人在向地质矿山主管部门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前,均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并同时附具当期所采矿种、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数据资料,以便于主管部门从书面材料上核查其申报量的完整性。
审计重点内容:一是审查各矿山企业是否按时完整的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二是地质矿山主管部门是否认真审核各矿山企业填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并形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审计方法:通过与地质矿山主管的业务部门交谈,随机抽查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审阅其填报的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统计表”相核对,通过分析性复核查看其是否与申报数据有差异,并分析其原因,为下一步抽查重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作准备,并通过电子台账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生成审计疑点。
2.审查重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申报和实际缴纳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费主体是由采矿权人缴纳;申报缴费的依据是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公式进行计算。
审计重点内容:一方面矿山企业销售的矿产品收入是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费依据和基础,重点要审查矿山企业当期实际销售矿产品产生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另一方面审查开采回采率系数的准确性。
审查矿山企业矿产品销售收入方法:一是结合上一步生成的审计疑点以及通过分析台账列出的重点矿山企业名单,通过实地到矿山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查看,了解矿山企业是否在正常开产和销售矿产品情况;二是交谈与查阅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了解矿山企业销售矿产品时销售部门、仓储部门、业务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不相容职位,是否存在因内控制度的不完全为隐瞒矿产品销售留下监管漏洞;三是查阅矿山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并抽查部分原始发货单据等,通过与矿产品销售报表的对比、分析性复核,了解矿山企业无通过设置账外账转移销售收入,账内通过往来科目将正常的销售收入在账内的“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里核算,到期不及时确认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以及通过关联企业或自行使用矿产品不视作销售等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等,造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费依据不真实、不全面,少缴或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四是通过查询报刊网络等了解矿产品的市场行情,对比矿山企业所销矿产品的价格,查看矿山企业有无以少报销售量、销售价格、重复抵减增值税等形式少报收入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
审查开采回采率系数方法:开采回采率是衡量矿产资源利用程度和矿山开采技术水平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开采回采率是指开采区域采出的矿石量(或回采矿量)与该区域内消耗的工业储量之百分比;因此审查开采回采率系数方法通过查阅矿山企业的矿山设计方案,获得核定开采回采率系数,无矿山设计方案的可以通过与国土主管部门进行衔接,获取矿山企业矿产品的储量情况;同时通过实地到矿山企业进入采场工作或利用仪器进行测量时获取实际开采量,与核定开采回采率进行对比所得系数为审计所需数据。
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情况审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列举了采矿权人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三种情况、以及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五种情况,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均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时规定了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中,省级地质矿产部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审计重点内容:一审查矿产企业减免的程序是否合规;二审查地质矿产部门有无越权减免,有无超过50%不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审查申请减免的依据充分性;四是审查减免的时效性。
审计方法:在省级地质矿产部门获取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台账,通过对比、分析重点抽查减免量大、重要矿种的矿山企业提交的有关(免)减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比采矿权人提出的减免条件和减免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合规,以及是否有相关其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证明材料来支撑,必要时抽查减免量大的矿山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执收单位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明确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审计重点内容:一审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否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解缴财政部门,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等问题;二审查财政部门是否及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解缴金库,并按规定比例与中央进行分成,有无截留中央分成部分,有无混库现象。
审计方法:一将地质矿山主管部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台账”与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通知书”进行比对分析,结合执收单位提供的非税收入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汇总,审查其是否全额解缴财政部门;二通过审查“财政金库报表”和“综合查询(金库)——金库清单”,审查财政部门是否按分成比例与中央进行分成;三将财政金库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执收单位汇缴财政数据进行比较,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差异的原因。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对象为具有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独立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审计重点内容:一是财政部门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安排情况。审查财政部门将地方分成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安排,有无将其平衡财政预算、有无用于弥补地方负债支出等情况;二是审查资金或项目使用单位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情况,有无将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用于基本建设、一般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及其他非地质项目支出。
审计方法:一是通过审查财政部门资金预算文件,经及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际安排情况;二查阅财政部门国库处提供的拨款明细账,掌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实际拨付情况,有无长期滞留在财政部门的资金;三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查阅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单位的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等,了解其财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将项目资金用于发放奖金等;重点审查勘查项目业务资料,对比项目标书与项目协议书,审查是否明确了项目勘查单位的权责利,查阅勘查项目单位的野外作业情况是否按地质矿产主管单位审查后的设计方案进行的野外施工,有无监理进行第三方监督,审阅项目单位最终提交的勘查报告等地质成果资料是否达到项目协议所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虚报项目套取资金、虚列支出、损失浪费等。
在审计实务中除了按照上述审计内容和方法进行操作外,还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审计方式,搞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审计。
(作者单位:重庆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