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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道家思想博大精深,体系完备,对中国历朝历代乃至世界范围的行政管理的理念及方法都产生过深远和广泛的影响。其中最具特色的莫过于“无为而治”理论。“无为而治”的管理理念在当前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管理创新中的最佳模式是建立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有限政府,即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无为而治;政府治理;有限政府;合作治理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243-01
一、引言
我国历史源远流长,悠悠历史长河孕育了灿烂的中华传统文化,我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在这其中,道家文化尤其是其“无为而治”的治国思想在历朝历代的国家治理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延续至今且愈加为我国当代政府所重视。
二、无为而治与当代政府治理
(一)道家“无为而治”的治理思想
道家是我国先秦诸子百家中最重要的思想学派之一,开创了以“道”为本体的哲学体系。无为而治的治国思想首先是由老子提出来的。老子认为天地万物都是由道化生的,而且天地万物的运动变化也都依循着道的规律,万事万物的变化都有其客观规律性。道的最终奥义就是自然,即自然而然,一切顺应自然的发展,不妄求。
当然,要明确一点,无为而治的所谓“无为”,绝对不是说什么都不做,而是一种“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指》)。“无为而治的“无为”是不妄为,不随意而为,不违道而为。相反,对于那种符合道的事情,则必须以有为为之。但所为之为,都应是出自事物之自然,无为之为发自自然,顺乎自然;是自然而为,而不是人为而为。所以这种为不仅不会破坏事物的自然进程和自然秩序,而且有利于事物的自然发展和成长。”
(二)无为而治在政府治理中的体现
1、依循“道”,管理不能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现在提倡的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理念,以及古代先贤提出的以智治国、以力治国等治理理念,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治理国家、治理社会,都不能违背事物发展的自有规律,也不能违背人的自然本性,不强为不该为之事,不干涉不应干涉之事。“由“无为而治”出发提出“上得无为而无不为”的管理思想,即要求“体道”、“守道”的上得之人,对黎民百姓的管理应当师法自然之道,既不可违背自然规律而妄为,亦不可离开客观实际而强为,而应以“无为”而达到“无不为”的目的。”
2、依循“道”,要做到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老子提出圣人要用无为的观点对待世事,用不言的方式施行教化,听任万物自然兴起而不为其创始,有所施为,但不加自己的倾向,事情做成了也不求功,不居功。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一个治国安民的治国思想,以人为本,努力使党的执政营造一个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美好状态,这样的提法、做法实际上是在遵循社会规律。
3、依循“道”,要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老子和庄子都强调,天之道是自然无为的,人之道要遵从天之道,顺应自然,做到无为。“道法自然”是老子生态观的核心思想与根本规律。依循“道”的自然本性,达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要按照“自然”的方式对待自然。《老子》一书中提出的“道生万物”、“道法自然”,“自然无为”等思想,强调以主客交融和人性的方式来认识和对待自然,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蕴藏着丰富的生态智慧。
三、无为而治理念下的新型政府治理
(一)各级政府官員应树立正确的治理理念
政府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有两种错误的观念倾向:一种认为政府是全能的,什么都可以管,人的衣食住行言谈举止,乃至私生活,政府都能管。另一种是认为政府什么都不该管,对经济、社会等等都放任不管,由其自然发展。在当代社会,各级政府官员应摒弃以上两种错误观念,而应该树立无为而治的治理理念,少干涉社会,但不是什么都不做,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以分清“无为”与“有为”的界限为前提
“无为”和“有为”的区别,在于对人性的尊重程度,在于政府对自己职责的认清程度,明确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在指导思想上,认清“无为”与“有为”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要按市场经济的定位真正发挥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就必须确立以“无为”求“有为”的理念。”真正做到从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的有序运行要重视法律法规的完善,依法治国的方略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下去。“要想实现老子所说的“无为而治”,首先要建章立制,并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在政府的各项管理活动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和按章执行。”
(四)政府要与社会合作,赋权于社会,共同治理。
以往,我国政府是一个典型的全能型政府。在市场经济时代,再使用这样的全能管理方式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建设服务性政府的理念被提上议事日程。要改变以政府为唯一中心的“单中心”治理结构,建立政府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多中心”治理结构,真正做到善治。“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
四、结语
在无为而治理念下的政府治理,一方面体现为政府放权,把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务回归给市场、社会和企业等角色,以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达到善治的目的;另一方面体现为由于政府专注于其该做的事,使得政府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都大大提高。另外,我国的传统文化既有精华又有糟粕,对道家传统文化要批判性地继承,注入时代精神,吸取其合理思想,找到它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和意义,以便更好地为政府治理服务,为社会造福。
参考文献:
[1]王刚.多维度视野下《道德经》意蕴之解读[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2).
[2]黄静.道家“无为而治”在公共行政管理中的意义[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04).
关键词:无为而治;政府治理;有限政府;合作治理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243-01
一、引言
我国历史源远流长,悠悠历史长河孕育了灿烂的中华传统文化,我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在这其中,道家文化尤其是其“无为而治”的治国思想在历朝历代的国家治理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延续至今且愈加为我国当代政府所重视。
二、无为而治与当代政府治理
(一)道家“无为而治”的治理思想
道家是我国先秦诸子百家中最重要的思想学派之一,开创了以“道”为本体的哲学体系。无为而治的治国思想首先是由老子提出来的。老子认为天地万物都是由道化生的,而且天地万物的运动变化也都依循着道的规律,万事万物的变化都有其客观规律性。道的最终奥义就是自然,即自然而然,一切顺应自然的发展,不妄求。
当然,要明确一点,无为而治的所谓“无为”,绝对不是说什么都不做,而是一种“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指》)。“无为而治的“无为”是不妄为,不随意而为,不违道而为。相反,对于那种符合道的事情,则必须以有为为之。但所为之为,都应是出自事物之自然,无为之为发自自然,顺乎自然;是自然而为,而不是人为而为。所以这种为不仅不会破坏事物的自然进程和自然秩序,而且有利于事物的自然发展和成长。”
(二)无为而治在政府治理中的体现
1、依循“道”,管理不能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现在提倡的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理念,以及古代先贤提出的以智治国、以力治国等治理理念,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治理国家、治理社会,都不能违背事物发展的自有规律,也不能违背人的自然本性,不强为不该为之事,不干涉不应干涉之事。“由“无为而治”出发提出“上得无为而无不为”的管理思想,即要求“体道”、“守道”的上得之人,对黎民百姓的管理应当师法自然之道,既不可违背自然规律而妄为,亦不可离开客观实际而强为,而应以“无为”而达到“无不为”的目的。”
2、依循“道”,要做到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老子提出圣人要用无为的观点对待世事,用不言的方式施行教化,听任万物自然兴起而不为其创始,有所施为,但不加自己的倾向,事情做成了也不求功,不居功。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一个治国安民的治国思想,以人为本,努力使党的执政营造一个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美好状态,这样的提法、做法实际上是在遵循社会规律。
3、依循“道”,要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老子和庄子都强调,天之道是自然无为的,人之道要遵从天之道,顺应自然,做到无为。“道法自然”是老子生态观的核心思想与根本规律。依循“道”的自然本性,达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要按照“自然”的方式对待自然。《老子》一书中提出的“道生万物”、“道法自然”,“自然无为”等思想,强调以主客交融和人性的方式来认识和对待自然,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蕴藏着丰富的生态智慧。
三、无为而治理念下的新型政府治理
(一)各级政府官員应树立正确的治理理念
政府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有两种错误的观念倾向:一种认为政府是全能的,什么都可以管,人的衣食住行言谈举止,乃至私生活,政府都能管。另一种是认为政府什么都不该管,对经济、社会等等都放任不管,由其自然发展。在当代社会,各级政府官员应摒弃以上两种错误观念,而应该树立无为而治的治理理念,少干涉社会,但不是什么都不做,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以分清“无为”与“有为”的界限为前提
“无为”和“有为”的区别,在于对人性的尊重程度,在于政府对自己职责的认清程度,明确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在指导思想上,认清“无为”与“有为”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要按市场经济的定位真正发挥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就必须确立以“无为”求“有为”的理念。”真正做到从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的有序运行要重视法律法规的完善,依法治国的方略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下去。“要想实现老子所说的“无为而治”,首先要建章立制,并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在政府的各项管理活动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和按章执行。”
(四)政府要与社会合作,赋权于社会,共同治理。
以往,我国政府是一个典型的全能型政府。在市场经济时代,再使用这样的全能管理方式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建设服务性政府的理念被提上议事日程。要改变以政府为唯一中心的“单中心”治理结构,建立政府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多中心”治理结构,真正做到善治。“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
四、结语
在无为而治理念下的政府治理,一方面体现为政府放权,把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务回归给市场、社会和企业等角色,以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达到善治的目的;另一方面体现为由于政府专注于其该做的事,使得政府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都大大提高。另外,我国的传统文化既有精华又有糟粕,对道家传统文化要批判性地继承,注入时代精神,吸取其合理思想,找到它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和意义,以便更好地为政府治理服务,为社会造福。
参考文献:
[1]王刚.多维度视野下《道德经》意蕴之解读[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2).
[2]黄静.道家“无为而治”在公共行政管理中的意义[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