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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最大的特点是集体行使职权,其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开会,是人大代表通过会议来讨论问题、做出决定。既然开会,就必然有会期。因此,会期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包括法律所规定的各级人代会每届和每年召开正式会议或者临时会议的次数、每次会议召开与闭幕的日期、会议时间的长短、会议的日程和前述内容的确定程序。
1954年的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曾规定了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全国人代会召开的日期很不固定,有2、3、4、5、6、7月召开的情况,还有11、12月召开的情况,还多次发生开会日期已公布又延期召开的情况;会议时间的长短也很不规范,短的,开5天,长的,开10多天,最多时开26天;因“文化革命”的破坏,1965年至1974年10年没开会,1976年、1977年两年也没开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不是根据法律或全国人大的职权和工作任务来决定,而是由当时的形势、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的确定和执行情况,甚至是政治运动的进展情况来决定。
地方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同全国人代会一样,也很不健全,会议召开的次数、召开与闭幕的日期、会议时间的长短、会议日程和前述内容的确定程序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文化革命前后同样有10年左右没开人代会。
除了文化革命有其特殊原因外,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一是法律规定不健全,人代会会期制度的许多细节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源于当时的政治体制,人大对同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权限有限,各方面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存在不足,对人代会的会期制度也不够重视。
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对履行各项职权、做好各项工作还缺乏经验,对什么时间开会、开多长时间、如何开好人代会,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和积累经验。
另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政治和经济管理权高度集中,地方的管理权限很有限。在这种体制下,计划指标大部分是指令性的,而且强调计划就是法律,只有国务院的政府工作、全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的财政预算等确定以后,地方才能确定;上一级的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确定以后,下一级政府才能确定,所以,全国人代会召开后,省(区、市)人代会才能召开;然后,市州人代会才能召开;接着,县(区、市)人代会召开;乡镇人代会最后召开。
这样,如果全国人代会在一季度召开,到乡镇人代会召开时,一般都在下半年了,晚一点的,到年底才能召开。如果全国人代会在后半年召开,基层人代会只能在年底甚至第二年召开,常常只能走走形式,批准早已确定并已执行、甚至快完成或已完成的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等。
人代会如果仅仅是晚几天,甚至晚一两个月召开,问题还不是很大。但是如果晚几个月,甚至晚半年以上召开,问题就很大了,就成了人代会是走形式还是真正行使职权的问题。如果一年过去了一半才开人代会,来确定本年度的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等,能有多大意义呢?如果年底才召开本年度的人代会,就完全可以说是走形式了。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初期,各级人代会特别是基层人代会确实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
过去,因为人代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走形式的弊端,因此,它何时召开、开多长时间,对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并不具有关键意义。老百姓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对人代会的会期并不关心。
改革开放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更加明确了,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监督被监督的关系更明确了,通过1982年宪法和相继制定的新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种关系被固定下来。
1982年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对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做了新的规定:全国人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临时召集的全国人代会不适用这一规定。
1983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彭真同志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他下了很大力气,狠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其中,完善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就是一个重要内容。
在彭真委员长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在会期制度上做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终于在1985年,使六届三次全国人代会从一次会议于6月召开、二次会议于5月召开,提前到3月底召开。从此,六届全国人代会坚持做到了在3月底召开。
七届时,全国人代会基本提前到3月20日召开。虽然闭会都在4月,但为了促进会期制度的改革,1989年,七届二次全国人代会通过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做了超前的规定:全国人代会在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它还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个月前通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代会召开后,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会议日程,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做必要调整。
到这时,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全国人代会法定会期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可操作的细节还需要继续探索和完善。
为了继续完善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八届全国人大从我国的国情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继续进行了探索和改进。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曾正式宣布,改进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制度,争取每年提前5天,逐步做到在一二月举行全国人代会。全国主要媒体对此都做了报道。八届全国人大切实实践了这一承诺,全国人代会从3月中旬举行,逐步提前到3月1日。但是,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代会都是3月5日召开,未再逐步提前。
全国人代会相对固定在3月5日召开以后的很长时间,为了传达贯彻全国人代会的精神,省级人代会一般推迟到3月中下旬召开,甚至推迟到四五月才召开,然后,各级地方人代会再逐级召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以及落实这些目标的组织工作,影响了全国各地各级各项工作的效率。
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计划和预算的主要指标不再是指令性指标,不再是必须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指标。地方工作有了很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地方人代会的职权也比过去实质化了,有大量地方事务需要人代会讨论决定。于是,各地人大都认识到人代会的会期制度不再是无关紧要的了,而是关乎人代会能否依法履行职权、能否及早全面安排本行政区域各项工作以提高地方工作效率的大问题。
所以,近几届,尽管全国人代会召开的日期未再 提前,省级人大却都十分重视研究和探索人代会的会期制度,陆续提前了自己召开人代会的日期。各省(区、市)人大议事规则都比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在第一季度召开人代会,绝大多数省(区、市)都不再等全国人代会开完后才开会,而是努力做到在一二月就开完人代会。
以2007年为例,全国31个省(区、市)人代会召开的时间和会期列表如下(以人代会开幕时间先后为序):
关于今后全国人代会开会日期改进的目标,应该仍然按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确定的,争取每年提前5天,逐步做到在一二月举行全国人代会,争取在春节前开完。
过春节是我国不可更改的传统民俗。春节前后的20天左右,人民群众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过春节上,国内任何重大的政治活动都难以安排。政府工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等重大事项如果不在春节前安排,就会拖后20天,甚至拖后更长的时间才能安排。这是我国特殊的国情。
今后从2008年至2037年的30年间,有11年的春节是在1月22日至1月31日之间(22日、23日、24日、25日、29日各一次,26日、28日、31日各两次),有19年的春节是2月1日至2月19日之间。这样,全国人代会有19年有可能在1月下旬召开,在春节前开完,使全国各项工作更加主动。春节在1月的有11年,全国人代会如果在春节后召开,也完全可以提前在2月内开完。
全国人代会的会期不能继续提前的原因,有人说是因为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央财政预决算、上一年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数字、本年度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难以在一二月拿出来。特别是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要经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认真、反复、多次讨论修改,要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还要征求群众代表的意见,因此,工作量很大,起草周期很长,一二月拿不出来。
在我国,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也曾存在过去了半年时间甚至更晚才召开的情况,后来,党中央下决心改变这种状况,甚至停开了一年的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终于成功地实现了在上一年的11、12月召开下一年度的这两个全国性的重要会议,对全国的经济、计划工作早做安排,争得了全国经济、计划工作的主动。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的经验,值得改进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时借鉴。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确定了本年度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也为改进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创造了条件。
从2007年全国31个省级人代会召开的情况看,全部都实现了在春节前开完人代会的目标(当然,这与2007年的春节比较晚有关),而且有17个省(区、市)是在1月底以前结束的。省级人代会召开,同样要起草本级政府、财政预决算、计划、法院、检察院的报告,也要征求各部门、各党派、人民群众的意见,工作量也很大。实践证明,尽管是1月召开人代会,省级人代会的这些报告都准备得很好。它们的经验充分说明,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的改进和提前是完全可能的。
过去,国务院在全国人代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曾有越来越长、越来越全面的趋势。各部门都要求写上自己部门的内容,而且越多越好,不写就是不重视。这也增加了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的工作量。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使报告稿更加精炼。过去,地方人大也上行下效。现在看来,这个问题已逐步得到解决,所以不再影响会期。因此,简练政府工作报告稿、减少起草的工作量,也是改进人代会会期制度的一个相关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电子化、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只要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好,在1月份提供中央财政预决算、上一年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数字、本年度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应该不难解决。
从2007年全国31个省级人代会召开的情况看,他们都做到了在人代会前拿出了财政预决算、上一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数字、本年度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让人十分感动的是,2007年,全国第一个召开人代会的竟然是西藏。他们于1月13日就召开了人代会。西藏是经济、技术、信息化发展水平与全国各地有很大差距的地方,位于前三位的河北、新疆也不是最发达的地方。他们能如此早就把所有的数字准备好,提交人代会,那么,其他地方不是能做得更好吗?学习地方人大的经验,全国人代会也能够逐步实现改进的目标。
全国人代会的会期不能继续提前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全国人代会有一个党内请示、报告、批准的程序和需要召开各种各样的准备会议,从上一年度的12月开始筹备,还要开两次常委会会议为其做准备工作。但3个月的筹备,周期偏长。如果全国人代会的会期提前到1月下旬,从上一年度的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结束后,大约11月下旬开始筹备,12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好全部法定准备工作,就可以少开一次常委会会议。两个多月的准备时间,如果抓紧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全国人代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全能够完成。
另外,预算法规定,全国人代会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监督法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因此,有些工作在全国人代会上来不及完成的,可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这也为改进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创造了条件。
当然,全国人代会会期的逐步提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事项。它会牵涉党中央对全国各项工作的整体部署,还牵涉全国政协会议的召开等,绝不能操之过急。只有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逐步实现。
关于全国人代会开会时间的长短,每次全国人代会都有两种不同意见,有的代表认为时间有些短,发表意见不充分,建议延长时间;有的代表认为时间有些长,会议前紧后松,特别是担任党政领导的代表,有许多工作要做,希望缩短时间。全国人大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探讨,七届时,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全在15天以上,最多是20天;八届时,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多数是13-14天,最多是17天;九届时,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多数是11-12天,最多是15天;十届时,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多数是10天,最多是14天。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日程安排做出改进,不再安排全体会议听取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直接将报告印发大会审议。这样,减少了一次全体会议,缩短了会期,提高了审议的效率。目前,全国人代会开会的时间已经相对稳定,一般掌握在10至15天之间。议程中有选举、立法任务的,会期就长一点;议程中没有选举、立法任务的,会期就短一些。
关于全国人代会会期的确定,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代会并应当在全国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通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人代会的决定, 只公布开会日期,整个会期虽然已经确定,但并不对社会公布。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所以规定只通知开会日期,实际包含着闭幕日期可能变化而导致会期改变的考虑,是一种包含灵活性的规定;另外,法律也未明确规定会期由谁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还是由预备会议决定,也未规定根据什么原则和情况确定会期。这也给人大代表讨论和决定会期,留下了法律空间。
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全国人代会的议程草案并提前一个月将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通知代表;还规定,各代表团审议、提出意见后,在预备会议上通过会议议程。会期同议程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对会议议程提出意见,增加或减少议程,就可能改变会议会期。因此,法律规定的“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应包括会期。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随着人大代表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应增加代表讨论、决定会期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程和会期的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在预备会议上通过。
关于全国人代会日程的确定,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全国人代会的日程(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实际也是在这时公布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做必要调整。
但是,常务主席有若干人,是他们集体讨论决定,还是某一位常务主席就可以决定,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有可能出现歧义。从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的特点看,应该是集体讨论决定。在完善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时,应明确规定这一点。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全国人代会上,财经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审查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并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或审查意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审议列入议程的法律案并提交审议结果的报告或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还要审议代表和代表团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提出意见。但在全国人代会的日程中,除法律委员会以外,未安排其他专门委员会为履行职权而开会的时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多次提过意见,在完善日程确定程序时,应规定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为履行职权而开会的时间。
全国人代会现行的议案制度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立法原意有偏差,需要逐步回归到这些法律的立法原意上,日程中所谓“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也应改进(另文详述议案制度)。
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3年来召开全国人代会的经验和六届全国人大以来对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改进的实践以及地方人大改进其人代会会期制度的启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我们在本文前面所进行的探讨。对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的改进方向和要点提出以下设想:
1.全国人代会在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如果能在春节前召开的年份,应逐步做到在当年1月下旬举行;在春节后召开的年份,应逐步争取在2月内开完。
2.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代会。
3.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会期提前后就意味着全国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必须在上一年的11月以前完成)。
4.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全国人代会会期的草案,并在全国人代会举行的15天以前,将草案通知全国人大代表;临时召集的全国人代会不适用这一规定。
5.全国人代会各代表团在每次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程草案、会期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6.全国人代会的议程草案、会期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请全国人代会的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议程草案、会期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为此,应逐步建立完善的修正案(动议)提出和表决制度(另文详述动议制度)。
7.全国人代会的会期一般在10天至15天,全国人代会召开后,如果需要缩短或延长会期,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提交大会通过;临时召集的全国人代会的会期长短不适用这一规定。
8.全国人代会召开后,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会议日程,日程中要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为履行职权而开会的时间,经主席团常务主席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对会议日程做必要调整。
9.议案提出的截止日期应该提前,给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留出开会的时间。
10.有选举任务的人代会,用于讨论、酝酿、提名候选人和选举、投票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根据需要,经主席团常务主席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做必要调整。
11.每次全国人代会正式召开前举行的预备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根据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延长其时间。
关于地方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代会。地方各级人代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地方组织法是实体法,关于地方人大,只能主要规定其机构和职权等实体内容。会期制度是程序性的制度,地方组织法只能规定一些基本原则,不可能详细规定。详细的会期制度应由专门的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来规定。
但是,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原意必须坚持,例如: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代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的上次人代会主席团召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召集会议包括不包括决定会期,问题同全国人大一样,应比照前述全国人代会的做法来做。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地方组织法的立法原意是因为地方事务很复杂,有时会遇到紧急事务需要开两次人代会,甚至开更多次人代会,加上县级以上人代会都有间接选举的任务,为了选举,有时也会遇到需要召开人代会的情况。目前,绝大多数省(区、市)、市州、县(区、市)人代会都是一年开一次,少数地方为了选举事务在个别年份开两次人代会。
关于乡镇人代会,地方组织法未规定设立常设机构——常委会或常设主席团,但规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人代会。其立法原意就是希望乡镇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多开人代会,解决所遇到的重大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乡镇人代会的作用,一些省(区、市)规定,乡镇人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或者规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个别地方规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这都是符合地方组织法的立法原意的。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多数乡镇一年开一次人代会,有些地方开两次,少数地方开三四次。有的地方遇乡镇长变动时,召开临时会议。对于乡镇人大多开会,以解决当地的重大问题,应该鼓励乡镇进行有益的尝试,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这是完全符合地 方组织法的立法原意的。
关于地方人代会开会的时间,过去,也存在全国人代会遇到的同样问题,就是等本级政府拿出财政预决算、上一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数字、本年度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从而拖后了会期。全国各地方的经济转上市场经济体制后,这个问题基本解决了。现在,传达上级人代会精神的工作,一般是上级人代会开完后,下级人大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方式解决。这也为基层人代会提前召开创造了条件。
因此,各地都不再等上一级人代会开完后再开下一级人代会。目前,大部分市州、县(区、市)、乡镇的人代会都是在上级人代会召开前后不久、甚至同时召开的,而且,全国各级地方人代会基本上都在第一季度召开。
只是要注意,召开人代会必须执行预算法的规定:省(区、市)、市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但未规定乡镇人代会举行预备会议。目前,各地乡镇人代会,大部分都先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日程和其他准备事项。这已规定在各地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中。
地方人代会召开多长时间比较合适,各级人大代表也有不同意见,但实践中,大部分省级人代会一般开5天至7天,市州人代会一般开4天至6天,县级人代会一般开3天至5天,乡镇人代会一般开2天至4天。
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地方,县级人代会只开两天,乡镇人代会只开一天。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乡镇人代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以及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乡人代会要听取和审议这么多报告,只开一两天会显然太仓促,无法使人大代表真正行使职权,不利于人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因此,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乡镇人代会会期一般不得少于2天。而县级人代会的会期一般应不少于3天。
地方各级人代会的会期已成惯例,从实践的情况看,也是可行的,因此,应该用法律或地方性法规把它固定下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地方人代会的实践经验,比照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和我们在本文前面的探讨。对于地方各级人代会会期制度的改进方向和要点提出以下设想:
1.地方各级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人代会应在第一季度召开,应争取在春节前举行和结束。
2.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同级人代会。
3.地方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会期提前后就意味着地方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必须在上一年的11月以前完
4.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人代会会期的草案,并在人代会举行的10天以前,将人代会预定日期通知同级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同级人代会会期的方案,并在人代会举行的7天以前,将人代会预定日期通知同级人大代表,由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的会期;临时召集的人代会不适用10天或7天通知人大代表的规定。
5.地方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在每次人代会举行前,讨论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议程草案、会期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6.地方人大每次人代会正式召开前举行的预备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决定延长本级人代会预备会议召开的时间。
7.地方各级人代会的议程草案、会期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请人代会的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召集会议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议程草案、会期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为此,应逐步建立完善的修正案(动议)提出和表决制度(另文详述动议制度)。
8.省级人代会的会期一般应为5天至7天,市州级人代会的会期一般应为4天至6天;县级人代会的会期一般应为3天至5天,最短不得少于3天;乡镇人代会的会期一般应为2天至4天,最短不得少于2天;人代会召开后,如果需要缩短或延长会期,由主席团提出意见,提交大会通过;临时召集的人代会的会期长短不适用这一规定。
9.议案提出的截止日期应该提前,给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履行职权留出开会和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的时间。
10.有选举任务的人代会,用于讨论、酝酿、提名候选人和选举、投票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根据需要,经主席团常务主席或乡镇人大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做必要调整。
11.县级以上各级人代会召开后,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会议日程,日程中要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履行职权而开会的时间。经主席团常务主席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对会议日程做必要调整。
最后,关于改进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有一个问题需要提示一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通过的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代会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将中央预算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其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1989年通过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规定,全国人代会举行前一个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3个法律,一个是一个半月前,两个是一个月前。如果全国人代会的会期提前到1月召开,初审的日期提前量就要缩短。这两件事能否合并,以减少有关部门的工作量?如果能合并,就需要修改相关的法律。
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包括法律所规定的各级人代会每届和每年召开正式会议或者临时会议的次数、每次会议召开与闭幕的日期、会议时间的长短、会议的日程和前述内容的确定程序。
1954年的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曾规定了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全国人代会召开的日期很不固定,有2、3、4、5、6、7月召开的情况,还有11、12月召开的情况,还多次发生开会日期已公布又延期召开的情况;会议时间的长短也很不规范,短的,开5天,长的,开10多天,最多时开26天;因“文化革命”的破坏,1965年至1974年10年没开会,1976年、1977年两年也没开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不是根据法律或全国人大的职权和工作任务来决定,而是由当时的形势、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的确定和执行情况,甚至是政治运动的进展情况来决定。
地方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同全国人代会一样,也很不健全,会议召开的次数、召开与闭幕的日期、会议时间的长短、会议日程和前述内容的确定程序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文化革命前后同样有10年左右没开人代会。
除了文化革命有其特殊原因外,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一是法律规定不健全,人代会会期制度的许多细节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源于当时的政治体制,人大对同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权限有限,各方面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存在不足,对人代会的会期制度也不够重视。
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对履行各项职权、做好各项工作还缺乏经验,对什么时间开会、开多长时间、如何开好人代会,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和积累经验。
另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政治和经济管理权高度集中,地方的管理权限很有限。在这种体制下,计划指标大部分是指令性的,而且强调计划就是法律,只有国务院的政府工作、全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的财政预算等确定以后,地方才能确定;上一级的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确定以后,下一级政府才能确定,所以,全国人代会召开后,省(区、市)人代会才能召开;然后,市州人代会才能召开;接着,县(区、市)人代会召开;乡镇人代会最后召开。
这样,如果全国人代会在一季度召开,到乡镇人代会召开时,一般都在下半年了,晚一点的,到年底才能召开。如果全国人代会在后半年召开,基层人代会只能在年底甚至第二年召开,常常只能走走形式,批准早已确定并已执行、甚至快完成或已完成的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等。
人代会如果仅仅是晚几天,甚至晚一两个月召开,问题还不是很大。但是如果晚几个月,甚至晚半年以上召开,问题就很大了,就成了人代会是走形式还是真正行使职权的问题。如果一年过去了一半才开人代会,来确定本年度的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等,能有多大意义呢?如果年底才召开本年度的人代会,就完全可以说是走形式了。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初期,各级人代会特别是基层人代会确实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
过去,因为人代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走形式的弊端,因此,它何时召开、开多长时间,对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并不具有关键意义。老百姓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对人代会的会期并不关心。
改革开放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更加明确了,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监督被监督的关系更明确了,通过1982年宪法和相继制定的新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种关系被固定下来。
1982年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对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做了新的规定:全国人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临时召集的全国人代会不适用这一规定。
1983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彭真同志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他下了很大力气,狠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其中,完善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就是一个重要内容。
在彭真委员长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在会期制度上做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终于在1985年,使六届三次全国人代会从一次会议于6月召开、二次会议于5月召开,提前到3月底召开。从此,六届全国人代会坚持做到了在3月底召开。
七届时,全国人代会基本提前到3月20日召开。虽然闭会都在4月,但为了促进会期制度的改革,1989年,七届二次全国人代会通过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做了超前的规定:全国人代会在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它还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个月前通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代会召开后,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会议日程,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做必要调整。
到这时,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全国人代会法定会期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可操作的细节还需要继续探索和完善。
为了继续完善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八届全国人大从我国的国情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继续进行了探索和改进。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曾正式宣布,改进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制度,争取每年提前5天,逐步做到在一二月举行全国人代会。全国主要媒体对此都做了报道。八届全国人大切实实践了这一承诺,全国人代会从3月中旬举行,逐步提前到3月1日。但是,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代会都是3月5日召开,未再逐步提前。
全国人代会相对固定在3月5日召开以后的很长时间,为了传达贯彻全国人代会的精神,省级人代会一般推迟到3月中下旬召开,甚至推迟到四五月才召开,然后,各级地方人代会再逐级召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以及落实这些目标的组织工作,影响了全国各地各级各项工作的效率。
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计划和预算的主要指标不再是指令性指标,不再是必须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指标。地方工作有了很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地方人代会的职权也比过去实质化了,有大量地方事务需要人代会讨论决定。于是,各地人大都认识到人代会的会期制度不再是无关紧要的了,而是关乎人代会能否依法履行职权、能否及早全面安排本行政区域各项工作以提高地方工作效率的大问题。
所以,近几届,尽管全国人代会召开的日期未再 提前,省级人大却都十分重视研究和探索人代会的会期制度,陆续提前了自己召开人代会的日期。各省(区、市)人大议事规则都比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在第一季度召开人代会,绝大多数省(区、市)都不再等全国人代会开完后才开会,而是努力做到在一二月就开完人代会。
以2007年为例,全国31个省(区、市)人代会召开的时间和会期列表如下(以人代会开幕时间先后为序):
关于今后全国人代会开会日期改进的目标,应该仍然按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确定的,争取每年提前5天,逐步做到在一二月举行全国人代会,争取在春节前开完。
过春节是我国不可更改的传统民俗。春节前后的20天左右,人民群众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过春节上,国内任何重大的政治活动都难以安排。政府工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等重大事项如果不在春节前安排,就会拖后20天,甚至拖后更长的时间才能安排。这是我国特殊的国情。
今后从2008年至2037年的30年间,有11年的春节是在1月22日至1月31日之间(22日、23日、24日、25日、29日各一次,26日、28日、31日各两次),有19年的春节是2月1日至2月19日之间。这样,全国人代会有19年有可能在1月下旬召开,在春节前开完,使全国各项工作更加主动。春节在1月的有11年,全国人代会如果在春节后召开,也完全可以提前在2月内开完。
全国人代会的会期不能继续提前的原因,有人说是因为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央财政预决算、上一年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数字、本年度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难以在一二月拿出来。特别是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要经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认真、反复、多次讨论修改,要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还要征求群众代表的意见,因此,工作量很大,起草周期很长,一二月拿不出来。
在我国,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也曾存在过去了半年时间甚至更晚才召开的情况,后来,党中央下决心改变这种状况,甚至停开了一年的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终于成功地实现了在上一年的11、12月召开下一年度的这两个全国性的重要会议,对全国的经济、计划工作早做安排,争得了全国经济、计划工作的主动。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的经验,值得改进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时借鉴。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计划工作会议确定了本年度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也为改进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创造了条件。
从2007年全国31个省级人代会召开的情况看,全部都实现了在春节前开完人代会的目标(当然,这与2007年的春节比较晚有关),而且有17个省(区、市)是在1月底以前结束的。省级人代会召开,同样要起草本级政府、财政预决算、计划、法院、检察院的报告,也要征求各部门、各党派、人民群众的意见,工作量也很大。实践证明,尽管是1月召开人代会,省级人代会的这些报告都准备得很好。它们的经验充分说明,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的改进和提前是完全可能的。
过去,国务院在全国人代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曾有越来越长、越来越全面的趋势。各部门都要求写上自己部门的内容,而且越多越好,不写就是不重视。这也增加了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的工作量。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使报告稿更加精炼。过去,地方人大也上行下效。现在看来,这个问题已逐步得到解决,所以不再影响会期。因此,简练政府工作报告稿、减少起草的工作量,也是改进人代会会期制度的一个相关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电子化、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只要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好,在1月份提供中央财政预决算、上一年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数字、本年度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应该不难解决。
从2007年全国31个省级人代会召开的情况看,他们都做到了在人代会前拿出了财政预决算、上一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数字、本年度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让人十分感动的是,2007年,全国第一个召开人代会的竟然是西藏。他们于1月13日就召开了人代会。西藏是经济、技术、信息化发展水平与全国各地有很大差距的地方,位于前三位的河北、新疆也不是最发达的地方。他们能如此早就把所有的数字准备好,提交人代会,那么,其他地方不是能做得更好吗?学习地方人大的经验,全国人代会也能够逐步实现改进的目标。
全国人代会的会期不能继续提前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全国人代会有一个党内请示、报告、批准的程序和需要召开各种各样的准备会议,从上一年度的12月开始筹备,还要开两次常委会会议为其做准备工作。但3个月的筹备,周期偏长。如果全国人代会的会期提前到1月下旬,从上一年度的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结束后,大约11月下旬开始筹备,12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好全部法定准备工作,就可以少开一次常委会会议。两个多月的准备时间,如果抓紧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全国人代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全能够完成。
另外,预算法规定,全国人代会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监督法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因此,有些工作在全国人代会上来不及完成的,可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这也为改进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创造了条件。
当然,全国人代会会期的逐步提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事项。它会牵涉党中央对全国各项工作的整体部署,还牵涉全国政协会议的召开等,绝不能操之过急。只有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逐步实现。
关于全国人代会开会时间的长短,每次全国人代会都有两种不同意见,有的代表认为时间有些短,发表意见不充分,建议延长时间;有的代表认为时间有些长,会议前紧后松,特别是担任党政领导的代表,有许多工作要做,希望缩短时间。全国人大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探讨,七届时,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全在15天以上,最多是20天;八届时,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多数是13-14天,最多是17天;九届时,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多数是11-12天,最多是15天;十届时,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多数是10天,最多是14天。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日程安排做出改进,不再安排全体会议听取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直接将报告印发大会审议。这样,减少了一次全体会议,缩短了会期,提高了审议的效率。目前,全国人代会开会的时间已经相对稳定,一般掌握在10至15天之间。议程中有选举、立法任务的,会期就长一点;议程中没有选举、立法任务的,会期就短一些。
关于全国人代会会期的确定,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代会并应当在全国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通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人代会的决定, 只公布开会日期,整个会期虽然已经确定,但并不对社会公布。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所以规定只通知开会日期,实际包含着闭幕日期可能变化而导致会期改变的考虑,是一种包含灵活性的规定;另外,法律也未明确规定会期由谁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还是由预备会议决定,也未规定根据什么原则和情况确定会期。这也给人大代表讨论和决定会期,留下了法律空间。
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全国人代会的议程草案并提前一个月将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通知代表;还规定,各代表团审议、提出意见后,在预备会议上通过会议议程。会期同议程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对会议议程提出意见,增加或减少议程,就可能改变会议会期。因此,法律规定的“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应包括会期。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随着人大代表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应增加代表讨论、决定会期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程和会期的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在预备会议上通过。
关于全国人代会日程的确定,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全国人代会的日程(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实际也是在这时公布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做必要调整。
但是,常务主席有若干人,是他们集体讨论决定,还是某一位常务主席就可以决定,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有可能出现歧义。从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的特点看,应该是集体讨论决定。在完善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时,应明确规定这一点。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全国人代会上,财经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审查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并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或审查意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审议列入议程的法律案并提交审议结果的报告或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还要审议代表和代表团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提出意见。但在全国人代会的日程中,除法律委员会以外,未安排其他专门委员会为履行职权而开会的时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多次提过意见,在完善日程确定程序时,应规定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为履行职权而开会的时间。
全国人代会现行的议案制度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立法原意有偏差,需要逐步回归到这些法律的立法原意上,日程中所谓“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也应改进(另文详述议案制度)。
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3年来召开全国人代会的经验和六届全国人大以来对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改进的实践以及地方人大改进其人代会会期制度的启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我们在本文前面所进行的探讨。对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的改进方向和要点提出以下设想:
1.全国人代会在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如果能在春节前召开的年份,应逐步做到在当年1月下旬举行;在春节后召开的年份,应逐步争取在2月内开完。
2.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代会。
3.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会期提前后就意味着全国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必须在上一年的11月以前完成)。
4.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全国人代会会期的草案,并在全国人代会举行的15天以前,将草案通知全国人大代表;临时召集的全国人代会不适用这一规定。
5.全国人代会各代表团在每次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程草案、会期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6.全国人代会的议程草案、会期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请全国人代会的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议程草案、会期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为此,应逐步建立完善的修正案(动议)提出和表决制度(另文详述动议制度)。
7.全国人代会的会期一般在10天至15天,全国人代会召开后,如果需要缩短或延长会期,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提交大会通过;临时召集的全国人代会的会期长短不适用这一规定。
8.全国人代会召开后,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会议日程,日程中要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为履行职权而开会的时间,经主席团常务主席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对会议日程做必要调整。
9.议案提出的截止日期应该提前,给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留出开会的时间。
10.有选举任务的人代会,用于讨论、酝酿、提名候选人和选举、投票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根据需要,经主席团常务主席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做必要调整。
11.每次全国人代会正式召开前举行的预备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根据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延长其时间。
关于地方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代会。地方各级人代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地方组织法是实体法,关于地方人大,只能主要规定其机构和职权等实体内容。会期制度是程序性的制度,地方组织法只能规定一些基本原则,不可能详细规定。详细的会期制度应由专门的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来规定。
但是,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原意必须坚持,例如: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代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的上次人代会主席团召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召集会议包括不包括决定会期,问题同全国人大一样,应比照前述全国人代会的做法来做。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地方组织法的立法原意是因为地方事务很复杂,有时会遇到紧急事务需要开两次人代会,甚至开更多次人代会,加上县级以上人代会都有间接选举的任务,为了选举,有时也会遇到需要召开人代会的情况。目前,绝大多数省(区、市)、市州、县(区、市)人代会都是一年开一次,少数地方为了选举事务在个别年份开两次人代会。
关于乡镇人代会,地方组织法未规定设立常设机构——常委会或常设主席团,但规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人代会。其立法原意就是希望乡镇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多开人代会,解决所遇到的重大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乡镇人代会的作用,一些省(区、市)规定,乡镇人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或者规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个别地方规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这都是符合地方组织法的立法原意的。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多数乡镇一年开一次人代会,有些地方开两次,少数地方开三四次。有的地方遇乡镇长变动时,召开临时会议。对于乡镇人大多开会,以解决当地的重大问题,应该鼓励乡镇进行有益的尝试,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这是完全符合地 方组织法的立法原意的。
关于地方人代会开会的时间,过去,也存在全国人代会遇到的同样问题,就是等本级政府拿出财政预决算、上一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数字、本年度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从而拖后了会期。全国各地方的经济转上市场经济体制后,这个问题基本解决了。现在,传达上级人代会精神的工作,一般是上级人代会开完后,下级人大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方式解决。这也为基层人代会提前召开创造了条件。
因此,各地都不再等上一级人代会开完后再开下一级人代会。目前,大部分市州、县(区、市)、乡镇的人代会都是在上级人代会召开前后不久、甚至同时召开的,而且,全国各级地方人代会基本上都在第一季度召开。
只是要注意,召开人代会必须执行预算法的规定:省(区、市)、市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但未规定乡镇人代会举行预备会议。目前,各地乡镇人代会,大部分都先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日程和其他准备事项。这已规定在各地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中。
地方人代会召开多长时间比较合适,各级人大代表也有不同意见,但实践中,大部分省级人代会一般开5天至7天,市州人代会一般开4天至6天,县级人代会一般开3天至5天,乡镇人代会一般开2天至4天。
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地方,县级人代会只开两天,乡镇人代会只开一天。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乡镇人代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以及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乡人代会要听取和审议这么多报告,只开一两天会显然太仓促,无法使人大代表真正行使职权,不利于人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因此,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乡镇人代会会期一般不得少于2天。而县级人代会的会期一般应不少于3天。
地方各级人代会的会期已成惯例,从实践的情况看,也是可行的,因此,应该用法律或地方性法规把它固定下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地方人代会的实践经验,比照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制度和我们在本文前面的探讨。对于地方各级人代会会期制度的改进方向和要点提出以下设想:
1.地方各级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人代会应在第一季度召开,应争取在春节前举行和结束。
2.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同级人代会。
3.地方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会期提前后就意味着地方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必须在上一年的11月以前完
4.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人代会会期的草案,并在人代会举行的10天以前,将人代会预定日期通知同级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同级人代会会期的方案,并在人代会举行的7天以前,将人代会预定日期通知同级人大代表,由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的会期;临时召集的人代会不适用10天或7天通知人大代表的规定。
5.地方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在每次人代会举行前,讨论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议程草案、会期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6.地方人大每次人代会正式召开前举行的预备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决定延长本级人代会预备会议召开的时间。
7.地方各级人代会的议程草案、会期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请人代会的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召集会议的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议程草案、会期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为此,应逐步建立完善的修正案(动议)提出和表决制度(另文详述动议制度)。
8.省级人代会的会期一般应为5天至7天,市州级人代会的会期一般应为4天至6天;县级人代会的会期一般应为3天至5天,最短不得少于3天;乡镇人代会的会期一般应为2天至4天,最短不得少于2天;人代会召开后,如果需要缩短或延长会期,由主席团提出意见,提交大会通过;临时召集的人代会的会期长短不适用这一规定。
9.议案提出的截止日期应该提前,给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履行职权留出开会和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的时间。
10.有选举任务的人代会,用于讨论、酝酿、提名候选人和选举、投票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根据需要,经主席团常务主席或乡镇人大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做必要调整。
11.县级以上各级人代会召开后,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会议日程,日程中要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履行职权而开会的时间。经主席团常务主席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对会议日程做必要调整。
最后,关于改进全国人代会会期制度,有一个问题需要提示一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通过的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代会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将中央预算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其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1989年通过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规定,全国人代会举行前一个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3个法律,一个是一个半月前,两个是一个月前。如果全国人代会的会期提前到1月召开,初审的日期提前量就要缩短。这两件事能否合并,以减少有关部门的工作量?如果能合并,就需要修改相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