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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已大大减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正逐渐扩大。为了适应公用企业发展的这种需求,各国通过废除公用企业特权和专有权、限定基本经济利益等手段,放松了对这些行业的管制,实现了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以及产品销售的市场化。我国要打破公用企业的垄断局面,就应完善部门法的规定,建立有效竞争机制,为反垄断法在公用企业领域的适用提供必要的体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