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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未登记的信托行为无效。但由于目前我国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了信托关系难以登记、信托交易过程不规范、信托财产流转难等问题的出现。登记的核心目的不是资格准入.而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对抗力。基于对裁判文书网上2013年1月至2017年4月的信托纠纷案例的梳理,结合域外信托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建议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明确信托登记的主体、登记平台的选择及具体程序等.赋予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平衡市场效率与交易安全,从而推动信托各项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