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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混居”自治区域因其特殊性,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出现诸多的难点,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在法治的正常状态下不仅会失去司法的保障,而且还会受到司法自身的侵害。然而,人权司法保障是无条件的。再大的困难也要克服。民族关系、统一的司法制度、司法行政化和司法“自治”等方面在多民族“混居”自治区域容易出现司法漏洞,损害人权。消除人权司法保障的隐患,是多民族“混居”自治区域社会发展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