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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支票具有使用方便、结算迅速的特点,因此在同城商品交易中作为主要支付手段,被广泛使用。但近几年来,支票遗失以及利用遗失支票诈骗的案件不断增多,如何认定支票冒用赔偿责任,是法律、金融等部门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人们经常从报纸、电视上看到遗失支票的启事或声明。这些支票有空白的,也有签发单位印鉴、用途、金额齐全的。遗失支票给遗失支票的单位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引起购销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关于支票的挂失作废,《银行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经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