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罪犯依法惩罚与改造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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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50条中增加了限制减刑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也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自《刑罚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四川省监狱收押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下文简称“限减犯”)逐年增多,给监狱管理带来不少困难和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16年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刑事司法政策进入深度调整期,对限减犯的惩罚与改造有着巨大的影响.基于此,笔者对关押限减犯的四川嘉陵、眉州、省女子等监狱进行了深度调研,客观分析新形势下限减犯的改造特征,查找制约限减犯管理教育瓶颈,提出依法惩罚与改造限减犯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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