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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伊始,又是农民外出打工的高峰期。农民工是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农民工在打工过程中却存在着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超强度劳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劳动条件差,职业病频发;社会保障缺乏等诸多问题。很多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侵犯时,不懂得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有些农民工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制观念淡薄,在维权中因证据不足求助无门,往往铤而走险,采用非法或极端手段维权,极易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构建和谐社会等诸多问题。
农民工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在外出务工期间,应做好以下三点工作:
1.用人单位要找好
目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用人单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找工作前要通过走访劳动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及与用人单位原来职工交谈询问,对企业近年来用工情况和企业在原来职工心目中的形象全面的了解,进而决定自己是否选择该用人单位。
国家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建立以劳务公司为主体的用工管理新模式。即由劳务公司与招收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向各建筑施工单位派遣农民工,由劳务公司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所以农民进城务工最好能找到正规的劳务公司,跟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2.劳动合同要签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因而农民朋友一定要给予重视,把它作为自己的护身符来看待。
一般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和休息时间;
6)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7)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违约责任;
9)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项。
3.务工证据要取好
农民工在维权的时遇到的最大困难不是法律知识贫乏,因为法律知识贫乏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律师帮助解决,而证据不足才是维权的最大困难。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很多农民都认为自己一方人多,出事后可以相互作证,所以跟用人单位谈工作时,用人单位没有跟他们签劳动合同,他们也不以为然,但在实践中很少有单凭人证就定案的,何况还有的部门不尽职尽责,或包庇用人单位,推托起来更是言辞凿凿。农民工在事后一点抓手也没有,弄得农民欲哭无泪。
在取证方面平时应多留心,做好证据收集,完全可以通过很多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比如厂牌、社保缴纳凭证、社保卡、银行转帐卡、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饭卡、工卡、用人单位盖章的工资表、用人单位盖章的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如果在事后实在没有办法,可以使用照相机、摄像机和录音设备等进行采集,这些将来都可以作为辅助性证据。但取证要有技巧,拍摄下的照片和录像要清晰。如果图像中动作和人的面部成像不清楚,那证明力就较小或不足以构成证据。录音最好有问有答,有对方的承认事实的话语,不能只自己发问,对方无应答或顾左右而言它。
综上,如果进城务工的农民能努力做到以上三点,能成为一名“三好民工”,自己的权益就能得到基本的保障,一旦出现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发生,也能有挽回的余地。
农民工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在外出务工期间,应做好以下三点工作:
1.用人单位要找好
目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用人单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找工作前要通过走访劳动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及与用人单位原来职工交谈询问,对企业近年来用工情况和企业在原来职工心目中的形象全面的了解,进而决定自己是否选择该用人单位。
国家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建立以劳务公司为主体的用工管理新模式。即由劳务公司与招收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向各建筑施工单位派遣农民工,由劳务公司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所以农民进城务工最好能找到正规的劳务公司,跟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2.劳动合同要签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因而农民朋友一定要给予重视,把它作为自己的护身符来看待。
一般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和休息时间;
6)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7)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违约责任;
9)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项。
3.务工证据要取好
农民工在维权的时遇到的最大困难不是法律知识贫乏,因为法律知识贫乏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律师帮助解决,而证据不足才是维权的最大困难。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很多农民都认为自己一方人多,出事后可以相互作证,所以跟用人单位谈工作时,用人单位没有跟他们签劳动合同,他们也不以为然,但在实践中很少有单凭人证就定案的,何况还有的部门不尽职尽责,或包庇用人单位,推托起来更是言辞凿凿。农民工在事后一点抓手也没有,弄得农民欲哭无泪。
在取证方面平时应多留心,做好证据收集,完全可以通过很多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比如厂牌、社保缴纳凭证、社保卡、银行转帐卡、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饭卡、工卡、用人单位盖章的工资表、用人单位盖章的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如果在事后实在没有办法,可以使用照相机、摄像机和录音设备等进行采集,这些将来都可以作为辅助性证据。但取证要有技巧,拍摄下的照片和录像要清晰。如果图像中动作和人的面部成像不清楚,那证明力就较小或不足以构成证据。录音最好有问有答,有对方的承认事实的话语,不能只自己发问,对方无应答或顾左右而言它。
综上,如果进城务工的农民能努力做到以上三点,能成为一名“三好民工”,自己的权益就能得到基本的保障,一旦出现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发生,也能有挽回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