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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早期的社会是典型的二元社会,家子和其他家属一样,人格依附于家父而存在,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他所取得的物品均自动地归家父所有,在私法上亦没有任何权利,只能在家父的同意下,有条件地依法缔结某些债关系,或者在”特有产”的范围行使一定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直到共和国末叶帝政初期,家子的法律地位才逐步上升,对家父权的限制使得家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显现;特有产制度的创设,使家子获得了真正的财产独立的财产权利;家子在私法上也开始拥有了一部分权利和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