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你究竟是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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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上市公司董事长,做派却大不同


  我是A公司的独立董事,常去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长李先生每次见到我,说的前三句话总是离不开“麻烦”二字。 “又麻烦您过来开会了”,这是第一句。我还没来得及客气一下,他的第二句就已经开始了:“公司的这点小事也得开会,真是麻烦”。我刚要开口解释,李先生的第三句又来了:“监管机构真是麻烦人,公司开会这点小事,它也管着。”我原本还想就开会这点事说点什么,但在他的三个“麻烦”面前,我早已不知从何说起了。我从他的口气和眼神里能真切地感觉到,这麻烦二字绝对不是随便说说,而是他的真实感受。因此,我只好略带尴尬地说:“勤勉尽责是独立董事的义务,对开会这点小事,我不怕麻烦。”
  李先生嫌独董给他添了不少麻烦,按照他的逻辑,如果没有独董,董事会会议就可以不用开了,只要董事们在文件上直接签字就行;但是,由于有独董在,董事会会议就不得不开,会议的程序就不得不走。所以,李先生见了我的面,就忍不住要发几句牢骚,尽管他这牢骚不是完全针对我。不过,我仔仔细细想了想,除去开会,我并没有给A公司及李先生增添其它的麻烦。每次董事会、股东大会,我都按时到会场,没让A公司驱车接过一次;开完会之后,李先生从来没组织饭局请我坐一坐、聊一聊;返程时,我是自己打车赶往高铁站,一次都没让A公司派车送过。尽管如此,一提起去A公司开会这事,我的内心多少会有点忐忑,总担心李先生见了面又念叨他的那本“麻烦经”。
  我还是B公司的独董。B公司与A公司都在异地,但B公司董事长张先生与A公司董事长李先生相比,二者的表现截然不同。张先生见到我时,从不提“麻烦”二字,“欢迎您到公司来,请多提宝贵意见,请多为公司出谋划策”成了他的口头禅。每次去B公司开会,张先生总是安排专车去高铁站接我,我说没有必要,自己坐车去公司就行了,他说车已经在高铁站等着了。会议结束后,张先生总是安排一个饭局,我说没有必要,他说大家还是要在一起坐一坐,聊一聊。饭局结束后,张先生总是安排专车送我回高铁站,我说没有必要,他说车子已经停在饭店门口了。有时候饭局拖得时间长点,他还挽留我住一晚上再走,我说没有必要,他说宾馆的房间已经安排好了。所以,一提起去B公司开会这事,我的内心总是有点愧疚,总感觉自己给公司以及张先生增添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我总在想,A公司的李先生不是我的旧友,B公司的张先生也不是我的故朋,我与他们只是相识于市场,相交于公司,既无恩也无怨。然而,他俩对待独董的态度截然相反:李先生认为独董是个麻烦,而张先生不仅不认为独董是个麻烦,反而让独董感觉给张先生添了不少麻烦。都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没独董公司麻烦,有独董大股东麻烦


  上市公司没有独董时,当然没有李先生说的那些由独董引起的麻烦,但并不等于没有其它麻烦。公司治理结构的缺失、“三会”运作的混乱、关联利益的输送等方面的麻烦事层出不穷。有的公司把麻烦惹得更大,比如猴王A被大股东掏空,只剩下一个空壳;湖北蓝田内部人控制,留下一堆造假的烂账。为了减少上市公司的上述麻烦事,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旨在通过独董来制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此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请来独董之后,掏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之类的麻烦事少了一些,这其中多多少少有独董的功劳。同时,公司的一些大事绕不开独董了,有的还需要独董点头同意才能干。由于独董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己人”,在许多场合独董往往不怎么“听话”,也不大“配合”。因此,独董的到来确实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感受到了“麻烦”。
  独董还享有一系列特别职权,比如,重大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这加深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麻烦感”。
  另外,独董对一些重大事项可以公开发表独立意见,比如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一定金额的资金往来。如果独董就上述任一事项发表反对意见,这事十有八九就干不成了。因此,公开发表意见独董的存在,进一步加深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麻烦感”。

对内懂事对外独立,制度偏差惹麻烦


  不过,一些人认为是麻烦的事,另外一些人往往认为是福音。
  就独董而言,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把他看作是麻烦的话,那么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一定会把他当做福音,因为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来看,独董充当着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神这一角色。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说得很清楚,“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維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从独董的独立性来看,独董天然地属于中小股东,独董不是公司的重要股东,独董顶多是一名持股比例不超过1%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的关联方,这就决定了独董与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从享有的一系列特别职权来看,独董特别职权的行使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从公开发表独立意见来看,独董的独立意见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
  由是,不难找到A公司的李先生向我念叨“麻烦经”的答案了。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已实施18年的独董制度也不例外。时至2019年,由于独董制度的“毫厘之差”,独董的行为往往有“千里之别”之感。突出表现就是,有的独董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麻烦”转化成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麻烦,把屁股坐在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边;有的独董成了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利益相关方的“麻烦”,完全把自己当做花瓶和摆设。那么,独董制度的“毫厘”究竟差在哪?差在独董人选主要由大股东定以及独董薪酬由公司支付上。就是说,独董的独立性存在问题。由于独立性出现了小小偏差,独董在“懂事”方面出现了大大的差距。这样一来,独董逐渐变成了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的“麻烦”,这与建立独董制度的初衷显然背道而驰。因此,当下迫切需要对独董制度进行修改,把独董制度偏差的毫厘纠正过来,把独董谬以千里的行为消灭掉。只有如此,“麻烦”才能归位,福音才能归来。
  作者系瑞益资本董事总经理,“金圆桌奖”最具影响力独立董事奖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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