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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06年初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但如何更好地体现特殊行业的特点,进而保留其会计核算上的“个性”是新准则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及开发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会计核算的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核算的核心问题在于应在哪一环节确认为收入?其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阿是否已经转移。地理环境及文化背景与我国相似的新加坡,在房地产会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研究新加坡房地产会计准则对我国房地产会计一收入准则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以此为切入点,从新加坡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概念框架与企业的上市关系出发,比较我国与新加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异同,对万科的收入确认之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