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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作为一种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从实践到理论都引人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法治水平条件下,除当事人可主张诉讼时效利益外,法庭在审判活动中亦可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作为裁判依据;同时,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当事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应予严格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