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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增设于我国信托法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一章应当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且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以这种基金为委托人与受益人,这种信托的投资对象限于股票与金融资产,有资格担任这种信托的受托人的人限于信托投资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这种信托的有关当事人负有分散投资义务与确保投资收益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收益率的义务,对这种信托的国家监督适用存在于其他法律中的关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国家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