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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校外教育机构;教育职责;未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 G77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09)03(A)—0011—01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少年科技站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是与学校教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服务、凝聚、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的活动平台,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理想信念、锤炼道德品质、养成行为习惯、提高科学素质、发展兴趣爱好、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未成年人除了在学校和家庭的时间外有相当一部分时间是在校外教育机构和场所度过。因此,在这个领域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和有效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重要的作用。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完成校外教育机构的基本任务
1. 校外教育机构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未成年人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2. 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的重点是思想道德教育。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指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3. 校外教育机构应当遵循“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应该使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为他们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
1.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自由权等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的保护列为学校和社会保护的重要内容。校外教育机构所涉及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权,主要是指与校外教育活动紧密相关联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健康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校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人身权保护的义务,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并非监护责任。
2. 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校外教育机构除了有责任使未成年人接受校外教育外,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校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的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校外活动场所是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场地和教学、锻炼、游玩设施应当保证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校外教育机构在组织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不仅要从内容和形式上防止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要防止在活动中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事故。
3.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校外教育机构在向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艺术知识和培养兴趣特长的教育教学活动时,不能忽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应当树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校外教育工作者与未成年人应当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关系,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未成年人在参加校外教育活动和文艺活动时获得的智力成果,在知识创新的当代社会同样是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重要因素。因成绩显著和参加评比活动取得的各种荣誉,是对他们勤奋学习、追求上进的褒奖和肯定,是他们继续奋发向上的动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可以激发他们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为社会更多地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中图分类号〕 G77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09)03(A)—0011—01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少年科技站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是与学校教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服务、凝聚、教育广大未成年人的活动平台,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理想信念、锤炼道德品质、养成行为习惯、提高科学素质、发展兴趣爱好、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未成年人除了在学校和家庭的时间外有相当一部分时间是在校外教育机构和场所度过。因此,在这个领域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和有效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重要的作用。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完成校外教育机构的基本任务
1. 校外教育机构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未成年人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2. 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的重点是思想道德教育。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指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3. 校外教育机构应当遵循“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应该使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为他们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
1.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自由权等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的保护列为学校和社会保护的重要内容。校外教育机构所涉及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权,主要是指与校外教育活动紧密相关联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健康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校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人身权保护的义务,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并非监护责任。
2. 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校外教育机构除了有责任使未成年人接受校外教育外,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校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参加校外教育活动的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校外活动场所是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场地和教学、锻炼、游玩设施应当保证达到安全使用的要求。校外教育机构在组织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不仅要从内容和形式上防止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要防止在活动中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事故。
3.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校外教育机构在向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艺术知识和培养兴趣特长的教育教学活动时,不能忽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应当树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校外教育工作者与未成年人应当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关系,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未成年人在参加校外教育活动和文艺活动时获得的智力成果,在知识创新的当代社会同样是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重要因素。因成绩显著和参加评比活动取得的各种荣誉,是对他们勤奋学习、追求上进的褒奖和肯定,是他们继续奋发向上的动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可以激发他们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为社会更多地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