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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湖北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就如何发展巨灾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提出了建议。任建国呼吁:为了进一步发挥保险业的功能和作用,我国保险业需要长足的发展。而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更加强有力的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
任建国认为,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业在服务民生、促进和谐中地位十分重要,急需大力发展。为此,国务院2006年专门印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家宝总理曾明确指出, 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政府推动与政策支持十分重要。因此,当前我们一定要突出重点,从解决关系国计民生最直接、最紧迫、最现实的问题出发,切实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力度,更加充分地发挥保险业职能作用。
巨灾保险:
重在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保险机制
《保险家》: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今年雪灾过后,人们都在对传统的灾害管理机制进行反思。保险业如何在应对灾害风险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任建国:与日益严峻的灾害形势比,当前我国灾害风险管理水平总体而言较低,体现在以行政手段为主,侧重于灾后救济,对保险这种市场化手段运用不充分,很容易出现高成本、高负担、低效率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政府对保险业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推动和支持力度还不够,仅靠自发的商业保险行为,难以达到有效分散巨灾风险的目的。一是巨灾风险的特性,对保险业正常经营这一风险形成障碍。与普通可保风险相比,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小但损失大,不完全具备普通商业保险经营原则。二是我国保险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国家没有建立巨灾支持保护体系情况下,单靠自身积累的偿付能力不足以应对巨灾风险。三是我国再保险市场不发达,制约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理应成为灾害损失补偿的重要渠道。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和“9 .11”恐怖事件都造成数千人死亡和上千亿美元损失,其中保险补偿都占到灾害损失的50%以上。由于保险赔付及时,灾害事故的负面影响很快得到控制。从全球看,美国、法国、日本、西班牙等国政府均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有效提升了巨灾风险应对能力。当前,我国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明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巨灾风险管理原则,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具体说来,一是要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开展法定强制性巨灾保险,推动巨灾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三是拓宽国家巨灾风险基金筹集渠道。四是对巨灾保险实施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五是要设立专门机构,协调和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农业保险:
亟待法律政策支持和政府强力推动
《保险家》: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农业灾害多发国。近年来,保监会积极推动能繁母猪保险、水稻保险等农业保险,取得明显成效。如何进一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任建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有利于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今年抗击雪灾中,我国农业保险赔付5770.8万元,其中涉及能繁母猪6.07万头,赔付4932.4万元;农房1 . 3 9万间,赔付9 8 7 . 9万元,有力支持了灾后恢复工作。尽管农业保险发展势头不错,但与“三农”要求比仍有较大差距。目前,每年农险保费收入不及农业产值的2‰,赔付不及农业灾害损失的5%。存在这些问题,除了农业保险经营风险较大,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外,法律政策支持与政府推动还不到位是重要原因。就法律法规而言,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也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条例,导致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从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说,因风险和成本原因,农业保险费率水平较高,单靠农民难以独立负担这块支出,但目前除能繁母猪保险及试点地区水稻等农作物保险有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还不到位。同时我们缺乏巨灾风险保障机制,使得农业经营巨灾风险无法有效分散。政府在农业风险管理上比较习惯于计划经济条件下事后救灾的传统模式,利用保险机制还不到位。目前,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开办了农业保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其共同特点是:重视立法、政府主导、财税优惠政策到位、再保险机制比较健全。
借鉴国外经验,当前我国发展农业保险应抓住以下重点:一是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的制度安排。二是出台保费补贴政策。按照“各级财政补贴一点、相关行业支持一点,农民自身负担一点、保险公司优惠一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保费分担机制。三是对农业保险经营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减免所得税,允许税前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强其经营实力。四是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例如,全国范围内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各级地方政府可在烤烟、林木、茶叶、蔬菜、水产养殖等优势特色产业上开展统保试点。五是加大农业保险市场培育力度。鼓励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积极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村地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积极推动。六是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议国务院牵头建立由农业部、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国家立法、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保险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责任风险越来越多。如何更好地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任建国:作为以市场化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责任保险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减轻政府压力,化解民事赔偿纠纷,对于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责任保险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为规模小,覆盖面窄;单位和个人保险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政策不健全。2007年,全国责任险保费收入仅66.6亿元,占财产险业务比重只有3.3%,与16%的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引导和推动,大部分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责任保险意识。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没有相关立法,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与责任保险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效力有限。
从全球看,汽车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均出现于20世纪初。历经百年的发展,在法律强制、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下,责任险在市场经济国家已相当发达,被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当前,我国应建立健全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责任保险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稳步推进。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投保责任保险的,要加强执法检查。当前,要切实加强对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情况的检查,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在重点领域通过立法手段推行强制责任保险,选择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公众利益、事故频发的行业,在法律法规中增加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及要求。例如,针对火灾、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雇主和医疗责任等重点风险领域,在立法或修改现行法律中,专设“必须投保责任保险”条款,确定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势在必行,各级政府要将建立实施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强化高风险行业和地区管理的手段,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之中。对辖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又未投保责任保险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任建国认为,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业在服务民生、促进和谐中地位十分重要,急需大力发展。为此,国务院2006年专门印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家宝总理曾明确指出, 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政府推动与政策支持十分重要。因此,当前我们一定要突出重点,从解决关系国计民生最直接、最紧迫、最现实的问题出发,切实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力度,更加充分地发挥保险业职能作用。
巨灾保险:
重在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保险机制
《保险家》: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今年雪灾过后,人们都在对传统的灾害管理机制进行反思。保险业如何在应对灾害风险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任建国:与日益严峻的灾害形势比,当前我国灾害风险管理水平总体而言较低,体现在以行政手段为主,侧重于灾后救济,对保险这种市场化手段运用不充分,很容易出现高成本、高负担、低效率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政府对保险业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推动和支持力度还不够,仅靠自发的商业保险行为,难以达到有效分散巨灾风险的目的。一是巨灾风险的特性,对保险业正常经营这一风险形成障碍。与普通可保风险相比,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小但损失大,不完全具备普通商业保险经营原则。二是我国保险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国家没有建立巨灾支持保护体系情况下,单靠自身积累的偿付能力不足以应对巨灾风险。三是我国再保险市场不发达,制约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理应成为灾害损失补偿的重要渠道。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和“9 .11”恐怖事件都造成数千人死亡和上千亿美元损失,其中保险补偿都占到灾害损失的50%以上。由于保险赔付及时,灾害事故的负面影响很快得到控制。从全球看,美国、法国、日本、西班牙等国政府均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有效提升了巨灾风险应对能力。当前,我国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明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巨灾风险管理原则,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具体说来,一是要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开展法定强制性巨灾保险,推动巨灾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三是拓宽国家巨灾风险基金筹集渠道。四是对巨灾保险实施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五是要设立专门机构,协调和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农业保险:
亟待法律政策支持和政府强力推动
《保险家》: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农业灾害多发国。近年来,保监会积极推动能繁母猪保险、水稻保险等农业保险,取得明显成效。如何进一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任建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有利于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今年抗击雪灾中,我国农业保险赔付5770.8万元,其中涉及能繁母猪6.07万头,赔付4932.4万元;农房1 . 3 9万间,赔付9 8 7 . 9万元,有力支持了灾后恢复工作。尽管农业保险发展势头不错,但与“三农”要求比仍有较大差距。目前,每年农险保费收入不及农业产值的2‰,赔付不及农业灾害损失的5%。存在这些问题,除了农业保险经营风险较大,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外,法律政策支持与政府推动还不到位是重要原因。就法律法规而言,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也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条例,导致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从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说,因风险和成本原因,农业保险费率水平较高,单靠农民难以独立负担这块支出,但目前除能繁母猪保险及试点地区水稻等农作物保险有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还不到位。同时我们缺乏巨灾风险保障机制,使得农业经营巨灾风险无法有效分散。政府在农业风险管理上比较习惯于计划经济条件下事后救灾的传统模式,利用保险机制还不到位。目前,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开办了农业保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其共同特点是:重视立法、政府主导、财税优惠政策到位、再保险机制比较健全。
借鉴国外经验,当前我国发展农业保险应抓住以下重点:一是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的制度安排。二是出台保费补贴政策。按照“各级财政补贴一点、相关行业支持一点,农民自身负担一点、保险公司优惠一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保费分担机制。三是对农业保险经营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减免所得税,允许税前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强其经营实力。四是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例如,全国范围内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各级地方政府可在烤烟、林木、茶叶、蔬菜、水产养殖等优势特色产业上开展统保试点。五是加大农业保险市场培育力度。鼓励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积极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村地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积极推动。六是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议国务院牵头建立由农业部、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国家立法、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保险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责任风险越来越多。如何更好地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任建国:作为以市场化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责任保险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减轻政府压力,化解民事赔偿纠纷,对于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责任保险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为规模小,覆盖面窄;单位和个人保险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政策不健全。2007年,全国责任险保费收入仅66.6亿元,占财产险业务比重只有3.3%,与16%的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引导和推动,大部分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责任保险意识。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没有相关立法,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与责任保险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效力有限。
从全球看,汽车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均出现于20世纪初。历经百年的发展,在法律强制、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下,责任险在市场经济国家已相当发达,被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当前,我国应建立健全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责任保险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稳步推进。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投保责任保险的,要加强执法检查。当前,要切实加强对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投保情况的检查,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在重点领域通过立法手段推行强制责任保险,选择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公众利益、事故频发的行业,在法律法规中增加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及要求。例如,针对火灾、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雇主和医疗责任等重点风险领域,在立法或修改现行法律中,专设“必须投保责任保险”条款,确定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势在必行,各级政府要将建立实施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强化高风险行业和地区管理的手段,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之中。对辖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又未投保责任保险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