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法律术语你能分得清吗

来源 :中学政史地·初中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nowl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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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法律术语,尽管有的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在适用范围上有明确法律规定,必须严格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一、行政拘留、刑事扣留和拘役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依法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最长期限是20日。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惩罚性,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拘役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刑事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二、违法行为和犯罪
  违法行为是指出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违反法律的类别,违法行为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轻微,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无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所以,犯罪肯定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不一定是犯罪。
  三、被告与被告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而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称作“被告”(与原告相对应)。
  简单通俗地说,刑事案件中是没有“被告”这一称谓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中也是没有“被告人”这一称谓的。案件性质不同,当事人的称谓也就不同,这是不可混淆的。
  四、罚金和罚款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款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单位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简称“司法罚款”);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决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简称“行政罚款”)。
  罚金和罚款都是有关国家机关责令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罚金和罚款有下列明显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五、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的用法,被称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六、起诉与上诉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權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摘编自新华网,竹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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