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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失业保险法律都明示或默示地蕴含了工作激励的政策目标,但在经验税率和保险金替代率等具体规则上,美国的工作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更为明显,美国强制性地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服务上,但其促进就业的功能在逐步下降。而中国失业保险的就业功能没有被制度化。失业保险在制度设计上既要为失业人员提供资金支持,又要防止产生过分依赖。随着就业促进制度的建立和新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行,中国失业保险的工作激励功能需要被进一步纳入全面的就业促进制度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