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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是构筑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程,而直接追回资产机制则是资产追回机制的核心制度.直接追回腐败资产机制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命令犯罪分子向遭受侵害国进行补偿或损害赔偿,一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作出没收决定时承认另一缔约国对所转移的腐败财产主张的合法所有权等三项具体制度构成.创立独立的法人手段,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与追缴制度,以建立或完善我国与相适应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