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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这样一种错误的理念,即:重视执法结果大于执法的过程,即使重视执法过程也仅限于执行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成本缺乏科学的认识,从而无意识或有意识扩大行政执法的成本,浪费行政资源。本文旨在提倡行政执法机关注重时间成本意识以确保行政机关行政工作的效率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行政执法;时间;执法成本
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要充分利用社会的各种资源来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行就像工厂生产产品一般,通过支出一定的成本来获取收益效果。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间的成本往往会被行政主体所忽视。这里所说的时间成本就是要求必须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执法时间成本越低,效率越高,执法产出的效益就会越大。因此,行政机关能否有效的控制时间直接影响着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果,时间成本应当成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考虑的因素。
一、行政执法成本的内涵
广义上行政执法的成本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支出的成本,同样也包括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一些损失与社会资源的消耗。因此执法程序的违法、执法不作为等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社会利益的损害都应视为执法成本。笔者将执法成本分为可见成本和看不见的成本。所谓可见成本包括:行政机关的不动产,执法工具,如交通工具。可见成本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是容易计算的成本。而看不见的成本主要包括时间效率,政府的服务质量,声望等等。这类成本看不见摸不着,无法衡量计算,因此很容易被行政机关所忽视。
二、行政执法的时间成本分析
法律法規对行政执法的期限都做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履行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行政机关会有所忽视。主要表现之一就是行政不作为,即行政主体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法定义务。因为执法者的不作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损失都应该视为执法成本当中。
三、重视时间成本的意义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重视时间成本的价值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的履行职能,提高自身执法水平,树立高校执法形象。具体表现在:
首先,有利于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好的理解立法的本意和精神。2015年5月起,我国法院对行政案件当然也包括民事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依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当场立案的应当当场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该立法规定体现了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节俭立案时间,从而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保障行政诉讼权利人的权益。可以有效约束行政机关权力,提高执法效率。行政执法行为本身就是有程序性的,执法过程必须是一个有机整体。这就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违反法定程序,一味追求行政结果而轻视给行政相对人的期限。也不能无视法定期限的不作为。
其次,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执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重视时间成本的考虑会有利于其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的提高。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要在尽可能短时间内办理案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功底,要精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提高调查取证的水平,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行政决定之前必须遵循“证据在先”原则。因此,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关键步骤。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降低整个执法过程的时间成本。
总之,时间成本因素是执法成本中不可忽视的。要在达到执法效果的前提下把时间成本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以最少的时间成本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四、如何提高行政执法时间成本的运行效益
首先,提高行政机关内部协作水平,明确人员分工。确定案件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提高协办人员的协作能力。如在收集证据阶段时,更要明确人员分工,这样会有效避免违法者隐匿证据等现象发生。
其次,同级行政机关以及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要职责明确,条块分明。我国存在上下级行政机关对同样的行为重复管理。有学者认为,如果上级执法机关和下级执法机关对同样的事项都有管理权,那么由下级执法机关管理要比上级管理更有效,成本更低。因此,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要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减少执法层级。同样,在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要做到职能明确,权责清晰。努力克服多头执法现象。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减轻机关之间、部门之间互相“踢足球”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最后,改革综合执法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我国目前存在综合执法制度,但并不完善。综合执法制度能有效提高执法效率,从而提高执法时间成本的运行效益。例如:在与群众重大利益相关的执法行为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可以做出一种事前评价,包括选择该执法行为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合法,有效。这样有利于使行政机关明确执法手段,程序。保证公正。同时,综合执法人员也要具备完备的法律知识,强烈的法律意识,还要有高尚的品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树立行政综合执法的权威。抓住改革的机会,完善综合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健全综合执法机构体系。
行政执法成本中的时间成本与行政行为是密切相联系的,只要有行政行为的发生,就不可能不存在时间成本的问题。因此,行政机关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不要忽视时间成本所带来的效益,努力减少行政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政行为的法律效益,树立执法的权威。
参考文献:
[1]史文清.《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几个问题》[J].理论前沿,2004(20)
[2]王铁峰.《工商执法办案的时间成本》[J].理论创新,2007(5)
关键词:行政执法;时间;执法成本
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要充分利用社会的各种资源来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行就像工厂生产产品一般,通过支出一定的成本来获取收益效果。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间的成本往往会被行政主体所忽视。这里所说的时间成本就是要求必须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执法时间成本越低,效率越高,执法产出的效益就会越大。因此,行政机关能否有效的控制时间直接影响着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果,时间成本应当成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考虑的因素。
一、行政执法成本的内涵
广义上行政执法的成本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支出的成本,同样也包括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一些损失与社会资源的消耗。因此执法程序的违法、执法不作为等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社会利益的损害都应视为执法成本。笔者将执法成本分为可见成本和看不见的成本。所谓可见成本包括:行政机关的不动产,执法工具,如交通工具。可见成本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是容易计算的成本。而看不见的成本主要包括时间效率,政府的服务质量,声望等等。这类成本看不见摸不着,无法衡量计算,因此很容易被行政机关所忽视。
二、行政执法的时间成本分析
法律法規对行政执法的期限都做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履行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行政机关会有所忽视。主要表现之一就是行政不作为,即行政主体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法定义务。因为执法者的不作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损失都应该视为执法成本当中。
三、重视时间成本的意义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重视时间成本的价值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的履行职能,提高自身执法水平,树立高校执法形象。具体表现在:
首先,有利于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好的理解立法的本意和精神。2015年5月起,我国法院对行政案件当然也包括民事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依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当场立案的应当当场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该立法规定体现了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节俭立案时间,从而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保障行政诉讼权利人的权益。可以有效约束行政机关权力,提高执法效率。行政执法行为本身就是有程序性的,执法过程必须是一个有机整体。这就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违反法定程序,一味追求行政结果而轻视给行政相对人的期限。也不能无视法定期限的不作为。
其次,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执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重视时间成本的考虑会有利于其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的提高。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要在尽可能短时间内办理案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功底,要精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提高调查取证的水平,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行政决定之前必须遵循“证据在先”原则。因此,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关键步骤。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降低整个执法过程的时间成本。
总之,时间成本因素是执法成本中不可忽视的。要在达到执法效果的前提下把时间成本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以最少的时间成本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四、如何提高行政执法时间成本的运行效益
首先,提高行政机关内部协作水平,明确人员分工。确定案件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提高协办人员的协作能力。如在收集证据阶段时,更要明确人员分工,这样会有效避免违法者隐匿证据等现象发生。
其次,同级行政机关以及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要职责明确,条块分明。我国存在上下级行政机关对同样的行为重复管理。有学者认为,如果上级执法机关和下级执法机关对同样的事项都有管理权,那么由下级执法机关管理要比上级管理更有效,成本更低。因此,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要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减少执法层级。同样,在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要做到职能明确,权责清晰。努力克服多头执法现象。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减轻机关之间、部门之间互相“踢足球”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最后,改革综合执法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我国目前存在综合执法制度,但并不完善。综合执法制度能有效提高执法效率,从而提高执法时间成本的运行效益。例如:在与群众重大利益相关的执法行为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可以做出一种事前评价,包括选择该执法行为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合法,有效。这样有利于使行政机关明确执法手段,程序。保证公正。同时,综合执法人员也要具备完备的法律知识,强烈的法律意识,还要有高尚的品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树立行政综合执法的权威。抓住改革的机会,完善综合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健全综合执法机构体系。
行政执法成本中的时间成本与行政行为是密切相联系的,只要有行政行为的发生,就不可能不存在时间成本的问题。因此,行政机关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不要忽视时间成本所带来的效益,努力减少行政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政行为的法律效益,树立执法的权威。
参考文献:
[1]史文清.《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几个问题》[J].理论前沿,2004(20)
[2]王铁峰.《工商执法办案的时间成本》[J].理论创新,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