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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方若溪和丈夫费行远两人已分居两年。谁知就在两人分居期间,费行远偷偷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送给了一位年轻女子,随后再要求与妻子离婚。自以为聪明的费行远离婚前突击转移财产的做法,反而将面临得不偿失的不利后果。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迅速上升,除了80后的年轻人“闪婚闪离”迅速增加外,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的离婚率也呈现不断上扬的趋势。照道理说,都老夫老妻了,婚姻危机期早已过去,怎么还会闹着要离婚呢?这其中,中老年人婚外恋是促成其家庭破裂的主要杀手。七旬老汉费行远(化名)和老爱人方若溪(化名)的离婚官司就是由费行远的婚外恋引起的。
分居期间 另觅新欢
费行远和方若溪夫妻俩在年轻时就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吵嘴,费行远性格爽朗,喜欢交际应酬,而方若溪则性格内向,喜欢安安稳稳过过小日子。虽然过去家庭矛盾不断,但考虑到子女还小,两人就这样磕磕碰碰将就着过日子。
如今4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于是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加剧,费行远习惯于每天出去打牌跳舞,不顾家务,这让方若溪忍无可忍。2008年,两人最终决定分居,费行远先是搬到大儿子家居住,后来又决定自己外出租房居住。此后无论是老伴还是子女与费行远的联系就少了许多。而就在这期间,费行远和跳舞认识的年轻女子林君(化名)成了相好,而为了给林君所谓的“安全感”,费行远拿出了自己的所有私房钱和林君一起在上海闵行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在房产证上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此后两人就同居了。
这件事很快传到了方若溪的耳朵里,她得知后又急又气,2010年8月,方若溪决定向法院诉请与费行远离婚。
为保房产 偷偷更名
在费行远看来,与老伴方若溪离婚是早晚的事,但没想到一向生性胆小的老伴这次会这么迅速而坚决地要求离婚,这让费行远心中感到有一丝不安。
离婚本是费行远心意,他又为何不安呢?原来他和方若溪一旦离婚,那么他刚刚和林君共同购买的那套产权房的一半产权将和方若溪分割,而这套房子是他和林君未来“爱的小窝”,绝不可能变卖分割,而费行远又无力拿出几十万元的现金补偿给妻子,于是在林君的建议下,费行远决定将自己名下的这一半房屋产权转至林君的名下,使自己在离婚时,名下没有房产可分。于是在9月的一天,费行远与林君签订《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一份,约定费行远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权利人变更为林君一人所有。9月16日,林君顺利取得了该房屋的新的产权证。
紧急起诉 要回房产
正在打离婚官司的方若溪发现了这一情况后,在律师的建议下,决定马上提起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诉称费行远和林君恶意串通,将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中属费行远的产权份额通过买卖的方式变更至林君名下,方若溪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她本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判决确认费行远和林君签订的《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无效,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费行远和林君两人的名下。
2011年年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费行远和林君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却依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费行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其妻子方若溪的同意擅自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转让给了林君,其行为侵犯了方若溪的合法权益。且费行远在转让房屋时,方若溪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此费行远和林君转让房屋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由此可以认定费行远和林君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
由于协议无效,费行远和林君必须将涉案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原始状态。在这场离婚争产战中,老汉费行远偷鸡不成蚀把米,而费行远所购房屋恢复到原始状态后,离婚时,方若溪起码能能够获得该套房屋的1/4以上产权,这让费行远郁闷不已。而截至目前,方若溪和费行远的离婚诉讼案还在审理之中,两人最终是否能顺利离婚,现在还是未知数。
法官点评:离婚前转移财产不可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克元
这起离婚争产案件并不复杂,却给所有想要在离婚时转移财产的人敲响了警钟。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老汉费行远的在离婚诉讼进行时,将名下房产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显然符合该条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将该房屋产权登记重新恢复至费行远和林君两人名下,而这两人的离婚诉讼中,费行远的这一行为也将为其在财产分割判决中造成不利影响。可见离婚前突击转移财产的做法得不偿失。
理财金手指:平时要做家庭财务有心人
婚外情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力极大,因此为了防止在离婚时另一半偷偷转移财产,最好的办法就是平日里就要做家庭财务信息的有心人,有意记下另一半的银行账号、证券资金账号、基金账号、保险账号等各类财务信息。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和时,尤其是察觉到对方有离婚倾向或企图时,更应该提高警惕,注意对方的异常举动和家庭财产的流向。一旦发现对方有疑似转移财产的举动,应及时制止。
如果对方掌握家庭“经济大权”,自己制止不了,就该先下手为强,抓紧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申请。以上4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迅速上升,除了80后的年轻人“闪婚闪离”迅速增加外,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的离婚率也呈现不断上扬的趋势。照道理说,都老夫老妻了,婚姻危机期早已过去,怎么还会闹着要离婚呢?这其中,中老年人婚外恋是促成其家庭破裂的主要杀手。七旬老汉费行远(化名)和老爱人方若溪(化名)的离婚官司就是由费行远的婚外恋引起的。
分居期间 另觅新欢
费行远和方若溪夫妻俩在年轻时就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吵嘴,费行远性格爽朗,喜欢交际应酬,而方若溪则性格内向,喜欢安安稳稳过过小日子。虽然过去家庭矛盾不断,但考虑到子女还小,两人就这样磕磕碰碰将就着过日子。
如今4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于是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加剧,费行远习惯于每天出去打牌跳舞,不顾家务,这让方若溪忍无可忍。2008年,两人最终决定分居,费行远先是搬到大儿子家居住,后来又决定自己外出租房居住。此后无论是老伴还是子女与费行远的联系就少了许多。而就在这期间,费行远和跳舞认识的年轻女子林君(化名)成了相好,而为了给林君所谓的“安全感”,费行远拿出了自己的所有私房钱和林君一起在上海闵行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在房产证上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此后两人就同居了。
这件事很快传到了方若溪的耳朵里,她得知后又急又气,2010年8月,方若溪决定向法院诉请与费行远离婚。
为保房产 偷偷更名
在费行远看来,与老伴方若溪离婚是早晚的事,但没想到一向生性胆小的老伴这次会这么迅速而坚决地要求离婚,这让费行远心中感到有一丝不安。
离婚本是费行远心意,他又为何不安呢?原来他和方若溪一旦离婚,那么他刚刚和林君共同购买的那套产权房的一半产权将和方若溪分割,而这套房子是他和林君未来“爱的小窝”,绝不可能变卖分割,而费行远又无力拿出几十万元的现金补偿给妻子,于是在林君的建议下,费行远决定将自己名下的这一半房屋产权转至林君的名下,使自己在离婚时,名下没有房产可分。于是在9月的一天,费行远与林君签订《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一份,约定费行远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权利人变更为林君一人所有。9月16日,林君顺利取得了该房屋的新的产权证。
紧急起诉 要回房产
正在打离婚官司的方若溪发现了这一情况后,在律师的建议下,决定马上提起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诉称费行远和林君恶意串通,将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中属费行远的产权份额通过买卖的方式变更至林君名下,方若溪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她本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判决确认费行远和林君签订的《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无效,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费行远和林君两人的名下。
2011年年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费行远和林君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却依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费行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其妻子方若溪的同意擅自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转让给了林君,其行为侵犯了方若溪的合法权益。且费行远在转让房屋时,方若溪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此费行远和林君转让房屋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由此可以认定费行远和林君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
由于协议无效,费行远和林君必须将涉案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原始状态。在这场离婚争产战中,老汉费行远偷鸡不成蚀把米,而费行远所购房屋恢复到原始状态后,离婚时,方若溪起码能能够获得该套房屋的1/4以上产权,这让费行远郁闷不已。而截至目前,方若溪和费行远的离婚诉讼案还在审理之中,两人最终是否能顺利离婚,现在还是未知数。
法官点评:离婚前转移财产不可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克元
这起离婚争产案件并不复杂,却给所有想要在离婚时转移财产的人敲响了警钟。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老汉费行远的在离婚诉讼进行时,将名下房产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显然符合该条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将该房屋产权登记重新恢复至费行远和林君两人名下,而这两人的离婚诉讼中,费行远的这一行为也将为其在财产分割判决中造成不利影响。可见离婚前突击转移财产的做法得不偿失。
理财金手指:平时要做家庭财务有心人
婚外情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力极大,因此为了防止在离婚时另一半偷偷转移财产,最好的办法就是平日里就要做家庭财务信息的有心人,有意记下另一半的银行账号、证券资金账号、基金账号、保险账号等各类财务信息。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和时,尤其是察觉到对方有离婚倾向或企图时,更应该提高警惕,注意对方的异常举动和家庭财产的流向。一旦发现对方有疑似转移财产的举动,应及时制止。
如果对方掌握家庭“经济大权”,自己制止不了,就该先下手为强,抓紧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申请。以上4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