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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直诉作为发现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读史可以明鉴,通过研究古代直诉制度的发展,对于今天的司法改革将具有借鉴意义。
1 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发展历程
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中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未伸者,可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王或皇帝)申诉。
直诉制度起源于周朝的路鼓和肺石制度。所谓路鼓,即“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1]。所谓肺石,即赤色的石头,不论地方远近,凡是没有兄弟、子孙及老幼者有冤上诉于王和六卿而其长官不向上报告的,可以在肺石上面站三天,然后由士听取其辞,以报告王和六卿,同时对不上达的长官加以治罪。[2]《周礼·大司寇》中记载:“以肺石达穷人,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词以告上,而罪于长。”
及至汉代,实行“击鼓上言变事”的制度。所谓变事,乃泛指一切非常之事。例如告发某人心怀恶逆、谋危社稷,或陈告原审司法机关违法曲断,使自己蒙受极大冤屈等,即属“上言变事”。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文帝时,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解送长安,他的最小的女儿缇萦,随父到长安,上书天子,说她的父亲为官清正廉平,并请求以自己当官奴婢来赎父刑罪。这说明汉时可向皇帝直诉。
在晋朝武帝年间亦允许击鼓直诉,当时所击之鼓称登闻鼓。此后,登闻鼓遂成为历代直诉的一种重要方式。《魏书·刑罚志》说:北魏太武帝时,宫阙左面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击鼓,由主管官吏公车上奏其表。
唐朝的直诉制度则更为具体。其方式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邀车驾。凡案情重大而不得伸理者,可于皇帝出巡之时,于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唐律·斗讼》:“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第二种是挝登闻鼓。第三种是立肺石。唐时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同时置有赤石,名曰“肺石”。凡老幼不能挝登闻鼓者,则可立于肺石之上。立于肺石诉者由左监门卫负责奏闻。第四种是上表。凡经三司处断而仍不服者,即可采取此种方式,向皇帝呈递奏书,“披陈身事”,其奏书由三司监受转达。但是直诉的内容必须真实,否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宋朝将直诉制度称为“雪理”。犯人及其家属如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进行直诉。对于击登闻鼓上诉的案件,不仅规定“诣鼓人所击状,委判院官躬亲看详”,[3]而且往往由皇帝亲自审理。
元朝时期,直诉制度又得到进一步发展。元朝规定:“诸事赴台、省诉之,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击鼓以闻。”[4]又规定:凡击登闻鼓陈告的案件,必须是“为人杀其父母兄弟夫妇,冤无所诉”,如“以细事唐突者,论如法”。可见,元朝一方面允许有冤者击鼓陈诉,另一方面又对直诉的程序及案件性质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直诉制度发展到清代则更加完备,其形式更加多样化,渠道更为通畅,范围亦更为广泛。清代向皇帝直诉的方式,有以下四种:①击鼓制,即击登闻鼓直诉。清世祖顺治元年,登闻鼓设于都察院,由御史一人监管。顺治十三年,将登闻鼓移至长安右门外,由给事中或御史一人轮流值班。康熙六十-年,又将其并入通政使司,别置鼓厅,由参议一人监管。凡内外官民遇有冤抑之事,原审衙门不理或审断不公时,可赴通政使司击鼓诉冤,先由通政使司讯供,如确属冤枉,奏报皇帝交刑部查办。②迎驾制,即迎车驾申诉。因皇宫戒卫森严,难于入内,伸冤者一般等候皇帝外出巡游之时,于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清律于此种直诉之方式亦同样严加限制。如规定:“凡跪午门、长安等门控告者,照律论治。”[5]③封奏制,即控告人将所写诉状采用奏章的形式封口后,奏闻皇帝。依其具体方式的不同,又分为直接封奏和间接封奏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控告人将诉状采用奏章形式封好后,无需经过其他中间环节,而直接呈报给皇帝,它主要用于弹劾有关官员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后者则是指控告人在将诉状采用奏章形式封口后,不能径自呈递皇帝,必须由有关官员代为呈奏。④密奏制,即用奏折密报。密奏制则带有一定的机密性,控告人在将所告之人和事写成奏折以后,可不经内阁票拟即草拟意见,而秘密地直接送达宫内交皇帝本人拆阅。
2 评我国古代直诉制度——其存在的合理性
在我国历史上,直诉制度对于纠正冤假错案,惩治贪官污吏,发挥着积极作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存在必然有其合理理性。
古代直诉的前提是冤狱的存在。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老百姓存在着冤狱,这是直诉产生的客观原因。如果没有重大的冤屈,中国的老百姓是不会去告状的。毕竟,对于当时的老百姓而言,交通条件不便利,千里迢迢到京城去告御状就意味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同时,直诉是风险极大的举动,直诉者随时都可能招致龙颜震怒,从而背上“惊驾”“欺君惘上”的罪名。所以,凡进行直诉皆须有主动承担罪责的心理准备。
在古代的司法体制下,司法公正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是直诉制度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中司法行政不分,地方官同时是司法官,在被告人权高位重或者地方官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是,受害人就会出现告诉或蒙冤的司法不公。尽管受冤人还可以到上一级地方司法机构要求复审,但由于中国古代官官相护,这一途径基本失效。这才导致了老百姓选择千方百计到京城去告御状这一不符合经济理性和惨重代价的方式。
对于统治者而言,直诉还是广开言路,了解社会现实,改善军民关系的重要途径,通过审理直诉案件,使统治者了解到老百姓的疾苦,吏治的腐败,社会的问题,这对于统治者改善统治,维护社会稳定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也默许这一制度的存在。
总之,直诉制度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反映了我国老百姓执着、坚韧的精神;有对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所有这些,就为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依据。
3 古代直诉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直诉制度便不复存在,但是古代直诉对我国社会的影响仍然很大。虽然古代的击登闻鼓、邀车驾、上书皇帝在现代社会已不复存在。但是,在我们今天发生的信访中还能看到这些制度的遗迹。更有学者认为,今日信访制度是从古代的信访制度——直诉制度演变而来。[6]只不过现在没有皇帝,信访只能找高层领导,通过司法外的途径解决,如人大、媒体,来影响案件的进程。[7]
信访制度是公民鸣冤、反映问题的一种途径,它为民众提供了一种在法律系统外部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它为党政、行政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提供了制度化的空间和正当途径。但是,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今天,信访制度这种法律系统外的途径已严重阻碍中国法治化的发展。首先,信访案件日益增多,一旦解决不好,将会影响社会稳定,成了各级相关国家机关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2004年前八个月,仅国家信访局一家就受理申诉信函近30万件.接待走访公民近10万次。其次,信访部门林立,人大、检察院、政府等等,导致同一案件在多个部门上访,影响司法独立。再次,信访案件解决方式尚未法律化,法律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人治色彩浓厚。笔者曾看到一篇关于“市委书记变成信访书记”的报道[8],在感动其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不禁感叹,这与中国古代的“上表”直诉是何其相似。最后,很多信访案件的产生乃是基于上访者对于法律的不了解,基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凡事找政府的观念以及信访者对于清官的偏爱,导致涉法上访时有产生,这无疑是对法律程序的破坏。
在传统中国,直诉是一种合法的途径。但在当代中国,虽然仍然存在司法不公,但法律体系将越来越完善,司法不公的解决途径也必将得到完善,如果人们仍然凡事找政府,去上访,不是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去解决问题,而是寄希望与清官,必然阻碍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在改革我国信访制度时,我们首先要看到传统直诉对老百姓的影响,要尊重中国老百姓对于传统清官的偏爱,因此在短期内废除信访制度是不可能的,但更要着重将信访制度法治化,使其真正成为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还要认识到只有通过不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避免冤假错案才是根本之举。
参考文献
[1] 《周礼·夏官》
[2] 高绍先主编.《中国历代法学名篇注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页
[3]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
[4] 《元史·世祖本纪》
[5] 《大清会典事例·刑部·刑律》
[6] 参见孔令秋.《我国信访制度的法律思考》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年第五期
[7] 胡铭著.《刑事申诉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70页
[8] 宋雪莲.《市委书记变成信访书记》今日南国2006年第8期
收稿日期:2007-12-25
1 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发展历程
直诉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中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未伸者,可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序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王或皇帝)申诉。
直诉制度起源于周朝的路鼓和肺石制度。所谓路鼓,即“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1]。所谓肺石,即赤色的石头,不论地方远近,凡是没有兄弟、子孙及老幼者有冤上诉于王和六卿而其长官不向上报告的,可以在肺石上面站三天,然后由士听取其辞,以报告王和六卿,同时对不上达的长官加以治罪。[2]《周礼·大司寇》中记载:“以肺石达穷人,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词以告上,而罪于长。”
及至汉代,实行“击鼓上言变事”的制度。所谓变事,乃泛指一切非常之事。例如告发某人心怀恶逆、谋危社稷,或陈告原审司法机关违法曲断,使自己蒙受极大冤屈等,即属“上言变事”。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文帝时,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解送长安,他的最小的女儿缇萦,随父到长安,上书天子,说她的父亲为官清正廉平,并请求以自己当官奴婢来赎父刑罪。这说明汉时可向皇帝直诉。
在晋朝武帝年间亦允许击鼓直诉,当时所击之鼓称登闻鼓。此后,登闻鼓遂成为历代直诉的一种重要方式。《魏书·刑罚志》说:北魏太武帝时,宫阙左面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击鼓,由主管官吏公车上奏其表。
唐朝的直诉制度则更为具体。其方式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邀车驾。凡案情重大而不得伸理者,可于皇帝出巡之时,于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唐律·斗讼》:“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第二种是挝登闻鼓。第三种是立肺石。唐时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同时置有赤石,名曰“肺石”。凡老幼不能挝登闻鼓者,则可立于肺石之上。立于肺石诉者由左监门卫负责奏闻。第四种是上表。凡经三司处断而仍不服者,即可采取此种方式,向皇帝呈递奏书,“披陈身事”,其奏书由三司监受转达。但是直诉的内容必须真实,否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宋朝将直诉制度称为“雪理”。犯人及其家属如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进行直诉。对于击登闻鼓上诉的案件,不仅规定“诣鼓人所击状,委判院官躬亲看详”,[3]而且往往由皇帝亲自审理。
元朝时期,直诉制度又得到进一步发展。元朝规定:“诸事赴台、省诉之,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击鼓以闻。”[4]又规定:凡击登闻鼓陈告的案件,必须是“为人杀其父母兄弟夫妇,冤无所诉”,如“以细事唐突者,论如法”。可见,元朝一方面允许有冤者击鼓陈诉,另一方面又对直诉的程序及案件性质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直诉制度发展到清代则更加完备,其形式更加多样化,渠道更为通畅,范围亦更为广泛。清代向皇帝直诉的方式,有以下四种:①击鼓制,即击登闻鼓直诉。清世祖顺治元年,登闻鼓设于都察院,由御史一人监管。顺治十三年,将登闻鼓移至长安右门外,由给事中或御史一人轮流值班。康熙六十-年,又将其并入通政使司,别置鼓厅,由参议一人监管。凡内外官民遇有冤抑之事,原审衙门不理或审断不公时,可赴通政使司击鼓诉冤,先由通政使司讯供,如确属冤枉,奏报皇帝交刑部查办。②迎驾制,即迎车驾申诉。因皇宫戒卫森严,难于入内,伸冤者一般等候皇帝外出巡游之时,于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清律于此种直诉之方式亦同样严加限制。如规定:“凡跪午门、长安等门控告者,照律论治。”[5]③封奏制,即控告人将所写诉状采用奏章的形式封口后,奏闻皇帝。依其具体方式的不同,又分为直接封奏和间接封奏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控告人将诉状采用奏章形式封好后,无需经过其他中间环节,而直接呈报给皇帝,它主要用于弹劾有关官员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后者则是指控告人在将诉状采用奏章形式封口后,不能径自呈递皇帝,必须由有关官员代为呈奏。④密奏制,即用奏折密报。密奏制则带有一定的机密性,控告人在将所告之人和事写成奏折以后,可不经内阁票拟即草拟意见,而秘密地直接送达宫内交皇帝本人拆阅。
2 评我国古代直诉制度——其存在的合理性
在我国历史上,直诉制度对于纠正冤假错案,惩治贪官污吏,发挥着积极作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存在必然有其合理理性。
古代直诉的前提是冤狱的存在。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老百姓存在着冤狱,这是直诉产生的客观原因。如果没有重大的冤屈,中国的老百姓是不会去告状的。毕竟,对于当时的老百姓而言,交通条件不便利,千里迢迢到京城去告御状就意味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同时,直诉是风险极大的举动,直诉者随时都可能招致龙颜震怒,从而背上“惊驾”“欺君惘上”的罪名。所以,凡进行直诉皆须有主动承担罪责的心理准备。
在古代的司法体制下,司法公正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是直诉制度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中司法行政不分,地方官同时是司法官,在被告人权高位重或者地方官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是,受害人就会出现告诉或蒙冤的司法不公。尽管受冤人还可以到上一级地方司法机构要求复审,但由于中国古代官官相护,这一途径基本失效。这才导致了老百姓选择千方百计到京城去告御状这一不符合经济理性和惨重代价的方式。
对于统治者而言,直诉还是广开言路,了解社会现实,改善军民关系的重要途径,通过审理直诉案件,使统治者了解到老百姓的疾苦,吏治的腐败,社会的问题,这对于统治者改善统治,维护社会稳定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也默许这一制度的存在。
总之,直诉制度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反映了我国老百姓执着、坚韧的精神;有对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所有这些,就为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依据。
3 古代直诉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直诉制度便不复存在,但是古代直诉对我国社会的影响仍然很大。虽然古代的击登闻鼓、邀车驾、上书皇帝在现代社会已不复存在。但是,在我们今天发生的信访中还能看到这些制度的遗迹。更有学者认为,今日信访制度是从古代的信访制度——直诉制度演变而来。[6]只不过现在没有皇帝,信访只能找高层领导,通过司法外的途径解决,如人大、媒体,来影响案件的进程。[7]
信访制度是公民鸣冤、反映问题的一种途径,它为民众提供了一种在法律系统外部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它为党政、行政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提供了制度化的空间和正当途径。但是,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今天,信访制度这种法律系统外的途径已严重阻碍中国法治化的发展。首先,信访案件日益增多,一旦解决不好,将会影响社会稳定,成了各级相关国家机关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2004年前八个月,仅国家信访局一家就受理申诉信函近30万件.接待走访公民近10万次。其次,信访部门林立,人大、检察院、政府等等,导致同一案件在多个部门上访,影响司法独立。再次,信访案件解决方式尚未法律化,法律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人治色彩浓厚。笔者曾看到一篇关于“市委书记变成信访书记”的报道[8],在感动其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不禁感叹,这与中国古代的“上表”直诉是何其相似。最后,很多信访案件的产生乃是基于上访者对于法律的不了解,基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凡事找政府的观念以及信访者对于清官的偏爱,导致涉法上访时有产生,这无疑是对法律程序的破坏。
在传统中国,直诉是一种合法的途径。但在当代中国,虽然仍然存在司法不公,但法律体系将越来越完善,司法不公的解决途径也必将得到完善,如果人们仍然凡事找政府,去上访,不是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去解决问题,而是寄希望与清官,必然阻碍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在改革我国信访制度时,我们首先要看到传统直诉对老百姓的影响,要尊重中国老百姓对于传统清官的偏爱,因此在短期内废除信访制度是不可能的,但更要着重将信访制度法治化,使其真正成为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还要认识到只有通过不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避免冤假错案才是根本之举。
参考文献
[1] 《周礼·夏官》
[2] 高绍先主编.《中国历代法学名篇注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页
[3]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
[4] 《元史·世祖本纪》
[5] 《大清会典事例·刑部·刑律》
[6] 参见孔令秋.《我国信访制度的法律思考》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年第五期
[7] 胡铭著.《刑事申诉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70页
[8] 宋雪莲.《市委书记变成信访书记》今日南国2006年第8期
收稿日期:2007-12-25